新旧能源的区分
1、再生性不同:
新能源资源丰富,普遍具备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永续利用;比如,陆上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力资源为253GW, 而截止2003年只有0.57GW被开发利用,预计到2010年可以利用的达到4GW, 到2020年到20GW。
传统能源是一次能源。又称传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水,是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主要能源。
2、能源安全不同:
国际贸易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国际能源价格有可能随着国际和平环境的改善而趋于稳定,但也有可能随着国际局势的动荡而波动。今后国际石油市场的不稳定以及油价波动都将严重影响中国的石油供给,对经济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可相对减少中国能源需求中化石能源的比例和对进口能源的依赖程度,提高中国能源、经济安全。
3、常规性不同:
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都被看作常规能源,而把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作为新能源。
新能源不一定是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也不一定是新能源,那两者是有交叉的地方的,比如说太阳能在有些发达国家它就不算是新能源了。但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算新能源,然后它也是可再生能源,风能也是这样的道理,但有一些新能源,比如可燃冰,它就不是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是说这个能源是之前没有出现过的,我们传统能源结构是煤炭石油天然气除了这个能源之外,其他的都算新能源,电能当然不算了。因为电能是二次能源领域里面最早出现的,最早的时候就有电话了,你以为电话他为什么叫电话,因为他有电啊,他必须得用电才可以,所以新能源它是包含。现在以及过去没有出现过的能源,风能,水能,潮汐能,包括核能在大多数国家都算做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本身就是突出一个特点,可以再生它不是一次性去消失的,我们平常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它就是一次性消失的。你使用了一点汽油,那油就会变少,而且这种东西短期内不可再生,地球上储存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是有限的不会一直有,虽然人们现在的勘探技术开采技术在不断提高,但未来终究有一天这些能源会枯竭,所以我们要找到一种可以循环再生的能源,只要人类消耗这种能源的速度不是特别快,就可以实现循环利用。
这样能算是可再生能源,但核能有的国家算新能源,它就不再是可再生能源自然地球上储存的核能并不少原料提取是并不少的,但它确实是一种消耗性的东西,用一点少一点,短期内不可再生,只不过他原来算是新能源的范畴。跟传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比起来,燃烧的效率更高一些,本身蕴含的能量更多。
可再生能源是指非化石能源,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意,如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污染无危害或者危害小,资源分布广泛,受到各国青睐。目前,各国都在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比如我国一直在探索在燃用汽油中添加酒精,通过试点看有着很高的推广价值,一方面可以减少化石燃料的开发,另外一方面酒精属于可再生能源,可以通过高粱、玉米、红薯等酿制。
相对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是指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核能等。一般来说,新能源具有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新体现在非常规上面,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就是传统能源,不属于新能源,同时三大化石燃料也属于不可再生能源,用了就没有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发达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启用早,在国家能够结构占据了主要能源,在这部分国家太阳能、风能等已经不算新能源了。在比如地热能对我们来说很少开发算新能源,但是在肯尼亚地热能使用占了一大半,对他们来说就算不上新能源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能源大多是可再生能源,但是不能说可再生能源就是新能源。如核能是原子结构发生变化而释放出来的能源,属于新能源范畴,但是核能用到的核矿石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那么核能是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是人类延续必不可少的资源,随着大量的化石燃料的开采,人类面临的能源枯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开发新能源、可替代能源是全世界科学界为之不断努力和探索的课题,随着陆地资源的越来越少,人类将能源开发的未来寄希望予海洋,海洋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如可燃冰、海洋石油资源等。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冉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叫可再生资源,又称为更新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
一旦种源消失,该资源就不能再生,从而要求科学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物种种源,才可能再生,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土壤属可再生资源,是因为土壤肥力可以通过人工措施和自然过程而不断更新。但土壤又有不可再生的一面,因为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可以比再生的土壤自然更新过程快得多,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也就成为不能再生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