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全文
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
“十二五”期间,下列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应予以淘汰:(一)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二)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的煤矿;(三)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煤矿;(四)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煤矿;(五)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六)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类型煤矿。
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61号
各州(市、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为了切实推进省政府批复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现就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厅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厅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代替,变更登记时同时废止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原地县发证的民用煤矿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原地县颁发的民用煤矿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原地县批准开采的文件)代替,变更登记时不再注销。
(三)以整合煤矿中的一个煤矿为主体对其他煤矿进行收购,整合后的煤矿未改变经济类型及企业名称、矿山名称的,在报送整合煤矿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用整合煤矿主体的原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情形一律以省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营业执照的说明文件为准。
(四)因执行省煤矿关闭领导小组要求,原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时被暂扣在厅电子政务窗口的整合煤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说明(附收件回执原件),替代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要求资料中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与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申请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审查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相关的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原采矿许可证注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销毁。
(五)领取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后,业主应按照批准的平面坐标范围和原被整合煤矿中的最低开采深度为开采深度(但已与相邻矿山企业达成开采标高协议的其他采矿权,以达成的开采标高协议为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延续登记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六)为加快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对申报的矿区范围不符合批复的整合方案或不符合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而我厅在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对矿区范围的审查结论为原则同意的报件,不再作退件处理。由省厅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的矿区范围颁发1年期采矿许可证,业主在此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编制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
(七)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其他开采手续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因此不能申请转让变更登记。
二、关于技改扩能煤矿(不扩界)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附表所列的技改扩能(不扩界)煤矿,由采矿权人按下列要求提交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报厅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
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备案证明。2004年以后作过储量核实报告的,不需要再作储量核实报告;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9、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三、关于技改扩能(扩界)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附表中所列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不再要求另行填报《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表》,矿区范围以"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确定的坐标范围为准,不再设置探矿权,由业主在扩大的矿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精度)、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审查备案认定后,与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所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
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及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对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出具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扩大部分的矿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对原采矿许可证确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按储量核实报告要求进行储量核实;对扩大矿区部分应开展地质勘查,凡属大中型煤矿,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小型煤矿应达到详查。最终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及地质勘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备案证明(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报告审查意见;
7、扩大部分的矿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内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核实的范围为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及备案表;
10、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
11、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四、关于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设煤矿采矿权办理
(一)毕节地区列入黔煤办字[2006]97号文件中的民用煤矿,执行黔国土资发[2007]10号规定,按照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对其他8个地、州、市列入省六部门上报省政府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的民用煤矿,属原地、县发证或批准开采的,比照执行黔国土资发[2007]10号规定,按照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对业主尚未确定,但资源条件可以满足建30万吨/年的煤矿,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业主,由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对业主已确定,持有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量可以满足建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煤矿,由业主自行投入地质勘查达到精查要求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达不到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十一五"期间暂缓办理。
(五)对省政府同意的列入各地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的17处新设试点煤矿,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关于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矿区范围的确定
(一)上述四类需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各类煤矿,凡是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查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时对矿区范围的审查意见明确为"原则同意"的,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不得再调整矿区范围。
(二)对审查结论为"调整范围或剔除重叠后同意"的整合(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煤矿,由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参加,按照以下规定调整矿区范围:
1、重叠的矿权属同一主体的,不需再进行调整;
2、被整合(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设置在先且位于与探矿权边缘部分重叠的,同意整合后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待探矿权申请延续转让或该探矿权申请采矿权时,对探矿权范围进行调整;
3、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探矿权范围完全重叠,经双方达成了调整协议的,同意按照该采矿权范围编制申报资料申请变更采矿权,重叠的探矿权在申请延续、转让或申请采矿权时进行调整(缩小范围);
4、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已到期未申请延续探矿权或与已取得采矿权但未申请注销的其余探矿权范围重叠的,同意该采矿权矿区范围;
5、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其他煤矿采矿权在平面发生重叠但在标高上不重叠,且经有关部门同意有开采标高划分文件或经有关部门组织过安全论证的,同意该采矿权范围;
6、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其他非煤采矿权重叠,经矿山安全评估机构论证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同意该采矿权范围。
(三)、对审查结论为"坐标有误"(含跨越行政区域)的煤矿,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严格把关,按照不与在建和拟建大矿重叠、不与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重新确定坐标报厅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开展编制申报资料工作。
六、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按照符合规划、不与规划的大中型矿山冲突、不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肢解可以设置1个30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产地的原则,资源储量已不能满足新核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的范围以资源储量能满足新核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为准。未纳入各地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其他煤矿(生产规模3万吨/年(含)以下的除外),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工作,认真把关,提高办理效率,确保上报资料符合要求,提高报件的成功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的采矿权人,让其知晓、掌握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根据黔府办发[2007]34号要求,申请办理整合煤矿1年期采矿许可证报件受理时间截止2007年8月31日,逾期不报的,一律停止受理。
技改扩能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煤矿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把关,统一上报,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每月至少报二次以上。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缴纳规费后领取。
八、为了加快整合煤矿有关手续的办理,省政府建立了整合煤矿相关手续办理专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厅决定从2007年5月起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月25日前,要将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地区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省厅。
我厅已发布的黔国土资发[2006]81号、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黔国土资发[2006]145号、黔国土资发[2007]10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国有煤矿整体退出
重庆能源集团14个煤矿关闭,退出产能1150万吨
即将废弃的逢春煤矿煤炭储存转运系统
这是重庆能源集团下属14对煤矿中完成井筒和出口封堵工作的第一个煤矿。
安全是个要害问题
1月20日,一份盖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大红印章的电子红头文件,在重庆能源集团各煤矿微信群及退休人员微信群中传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能源集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正式下发, 宣布了重庆国有煤矿煤炭开采的 历史 终结。
重庆能源集团渝新能源公司打通一矿一位中层管理者表示,从去年12月初就开始着手关闭14对煤矿的准备工作了。
事实上,从更早时间,重庆就开始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工作。
2004年起,重庆煤炭由净调出转为净调入。2005年,重庆开始对小煤矿进行整顿关闭,累计关闭煤矿1283个,淘汰落后产能4463万吨。
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重庆2014年有528个煤矿,至2020年底减至42个;2014年全市煤炭年产量4913万吨,至2020年底降至1748万吨。
重庆煤炭对外依存度提高,重庆成为全国结构性缺煤的主要地区之一。这1748万吨煤,虽然数量不多,却承担起压舱石的重要作用。一是平抑煤炭市场价格,二是在外省煤断供时满足电厂发电需求,三是保障边远区县居民及烤烟、陶瓷等小工业用能。尽管起到诸多作用,但安全问题却一直是重庆市有关领导最担心的要害问题。
2000年1月,重庆市召开全市煤炭工作会,当时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吴家农就在讲话中提醒煤矿单位:“煤炭毕竟现在已不是紧缺产品,犯不着为多挖几吨煤而消耗人命……大家一定要明白这一点,把安全放在首位。”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82万元。该矿直接被依法关闭。
2020年9月2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所有煤矿停产整顿。
2020年1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所有煤矿再次停产整顿。
2020年12月7日,重庆市委常委会打破常例,直接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会议,就煤矿安全生产作了讲话,其中指出“,要下更大决心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2020年12月22日,重庆市政府召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专题会议。关闭煤矿工作走上台面,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能源集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下发当天,重庆能源集团连夜召开14个煤矿主要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进行关闭煤矿的部署。
同一天,重庆能源集团下发了早就起草并经市里审核过的文件,正式通知“从即日起,渝新公司和资产公司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14个煤矿《安全技术方案》《闭坑报告》和《闭坑地质报告》”。
松藻煤矿矿工在运泥土封堵井口
曾经有过高光时刻
重庆五大国有煤炭企业,南桐矿业公司、天府矿业公司、松藻煤电公司、永荣矿业公司、中梁山煤电气公司, 历史 上曾有过高光时刻。
据资料介绍, 重庆煤炭开采有上百年 历史 。
最早的天府矿区开采煤炭距今有200多年。而南桐矿区开采的最早记载是1842年。抗战时期,外地煤炭企业内迁,国民政府给予投资,纳入战时管理,民族实业家卢作孚和中国煤炭先驱孙越崎通力合作,使南桐矿区和天府矿区的煤炭产业实现大发展。2个矿区的煤炭年产量达到几十万吨,成为抗战大后方的能源保障,也为重庆煤炭产业发展奠定了人才、技术和管理基础。1949年,重庆市煤炭消费量达88.97万吨。煤炭在重庆市能源消费的比率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达97%。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末,重庆市煤炭能源消费比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至今仍保持在50%以上。
1979年前,五大国有煤矿产量占重庆煤炭消费量比率的90%以上。后因小煤矿产量大幅攀升,国有煤矿产量占比下滑,但仍与小煤矿两分天下。
1990年初和2000年初,经两次较大规模的整顿关闭,重庆5个煤炭企业的煤矿数量和产能本该减少,但通过建新矿井和生产矿井的技改扩能,产能和产量不降反增。重庆能源集团成立前,五大国有煤炭企业的年产量有1143万吨,占全市煤炭年产量的40%左右。
重庆能源集团成立后,在重庆市煤炭消费量最高的2013年,该集团36对生产煤矿(另有11对在建煤矿)实现产量1464万吨,占全市煤炭产量的53%。
到2020年底,重庆能源集团保留了14对煤矿,年产能1150万吨,仍占重庆市煤炭产量的大头。
打通一矿井筒封堵现场
产业危机早已显现
重庆煤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重庆煤炭产业的危机,在2017年底的重庆国有煤矿整合中就已开始显现。
那一年,5个矿业公司在“集中好苹果、甩掉烂苹果”的改革下被拆散,整合成准备上市的渝新能源公司,总部设在远离煤矿的主城区。不少人认为这次改革“导致管理鞭长莫及,管理成本上升,破坏了企业的向心力”。
而此前10年的资源扩张,四面出击,也透支了重庆国有煤矿的精力。
盐井一矿建设,投入14亿元。
梨园坝煤矿建设,投入15亿元。
兴隆煤矿建设,贷款利息为1.2亿元。
重庆市外的木孔煤矿、庙新煤矿、柿花田煤矿、吉源煤矿、官仓煤矿、纳佐煤矿以及新疆的一个公司,总投入逾50亿元。
这些煤矿有的没建成,有的建成了还没生产就关闭了。因为搞扩张而背上巨额债务,全集团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隐患。
曾经的煤炭运输铁路专线而今成为陶瓷厂的临时堆放场
“五个一批”安置人员
一次性关闭14个重庆相对规模较大的煤矿,涉及2万多名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职工。与此同时,重庆能源集团内部为煤矿服务的和业务与煤矿相关的单位仍有几千人需要安置。
1月12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台安置办法,提出“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退出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 坚持“企业主体、部门指导、属地帮扶、依法安置”的原则,通过“五个一批”的方式对涉及企业职工进行安置。
内部退养一批。 对需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转岗安置一批。 对有转岗意愿的职工,可通过重庆能源集团内部安置、市属国有企业安置、属地政府安置等方式转岗安置。需要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现转岗就业。
市场安置一批。 充分发挥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作用,收集储备合适就业岗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自主创业一批。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职工,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并享受财政贴息。
兜底安置一批。 对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原则上优先安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 社会 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重庆能源集团在具体实施安置时,采取了多渠道、分批次安置的策略,明确“先基层一线、再矿厂科室、最后职能部门”与“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困难职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工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根据文件要求,到2月10日,基层一线工人安置选择将结束。据了解,截至1月底,重庆市国资委请管辖范围国有企业提供了3000多个安置岗位,但选择的职工目前很少。据笔者了解,主要原因是安置岗位大部分薪酬水平在月薪3000元以下,而且有不少是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除少数职工选择“内退”外,大部分职工更倾向于选择拿经济补偿后自己去市场找工作。
本次一线工人的安置选择完成后,将进行后两批次职工安置的选择。采访中,不少职工对提供的安置岗位不抱太大希望,但又无其他办法可想。
渝新能源公司董事长张邦安表示,该公司谋划的7个项目正在积极、稳妥、快速推进,希望能够赶上安置一些职工。
“这些项目虽然目前还在纸上,但有一线希望总是好的。”一位煤矿中层管理人员说。
已经关闭煤矿的工业广场
应对措施亟须跟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能源集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提出,关闭煤矿要依法推进、标准约束、政府引导、稳妥处置、责任导向,同时严禁违规设置煤矿关闭退出“过渡期”和“回撤期”。
在全国煤炭供应趋紧时期、重庆用煤用电高峰时段,关闭全部煤矿,人们不免担忧重庆的能源保障问题。
重庆市煤炭学会专家表示,重庆缺少能源资源,每年4500万吨至5000万吨煤炭,是刚性需求,无可替代。14个国有大矿关闭,年产能虽然只有1150万吨,但对重庆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却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是可以减少对外省煤依赖,防范煤贩子炒作,有效平抑煤炭市场价格;
二是这1150万吨煤,刚好可以在外省份煤炭供应出现突发情况时,保证全市主力电厂运转;
三是可以满足边远地区居民和小工业能源需求,避免砍伐林木,区县经济下滑。
14个煤矿关闭后,1150万吨煤炭供应缺口该如何弥补?陕西省承诺,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入渝煤炭100万吨。其余的煤炭缺口,还需寻找新途径。
目前,重庆地区煤炭供应紧张,煤炭价格上涨,电厂进煤价格比2020年9月底上涨30%至70%。
煤矿上游企业面临困境。据透露,本次关闭的国有煤矿欠外部200多个供货商货款2亿多元,欠内部企业7亿多元。
国有煤矿关闭让地方小煤矿同样紧张起来。“关了大矿,小矿也得关。”一位小煤矿矿主表示,“前几年为迈过不断提高的煤矿准入门槛,我们已经赔了不少钱,未来的路不知道怎么走。”
“煤矿多在偏远山区,周边农村长期依赖煤矿生存发展。突然失去依靠,住在矿区的人们工作、生活都面临新挑战。”一位镇政府官员表示担忧。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巩固和拓展重庆市外煤炭、电力和成品油等供应渠道,提升安全的多元化能源供给能力,应是当前重庆市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作者系重庆市煤炭学会专家库政策研究组副组长,图片由本报通讯员李淼提供
但也不是全部,如正规国有大矿的正常技改,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措施后,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则是可以的。
1、资源整合矿井,一律禁止边技改边生产【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这也是原来所列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第446号锅物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略举两个地方煤炭管理的规定或者例子:
关于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复函(川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邻水煤炭局:
你局《关于部分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请示》(邻煤〔2011〕92号)收悉,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施工管理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凡省政府批复我市的资源整合矿井,未竣工验收前,一律暂扣相关证照,停止煤炭生产,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只准开展项目建设内容,严禁非法生产。
二、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中省市有关煤矿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煤炭
事项名称 煤矿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许可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件》第十五条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第五条:主要生产系统中的任一环节进行增大能力的技术改造等,必须报经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经原批准单位对修改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须停止建设,恢复原系统能力,否则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许可条件 晋煤行发〔2005〕第213号:
一、改扩建矿井能力一般不得小于15万吨/年,开采薄煤层(1.3米以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一般不得小于6万吨。
二、四证合法有效的煤矿经过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1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
三、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再次申请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时,需进行能力置换;由长壁炮采改造提升为普通机采和高档普采从而提高生产能力,能力置换率为20%,以长壁炮采提高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20%,以普机采和高档普采提升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10%。
四、以非壁式开采、多头生产以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
晋煤行发〔2006〕409号:
一、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
二、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地质构造特殊的煤矿未经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规回采工作面。所有超数量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头必须在7月底前撤除设备,予以密闭。
三、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和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建设与设计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封闭的原煤仓储设施,储煤能力应为3-7天的矿井产量,没有按照规范建立原煤仓储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没有按期完成原煤仓储设施建设的,不得进行煤炭生产许可申报和审核批准工作。
数量限制 无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上报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二、县(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
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五、有满足开采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六、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九、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十、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年检时间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协办单位 无
后续监督
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文)第五条:对未经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企业,要依法追究办矿单位和办矿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并依据《煤炭法》第67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给予以下处罚:(三)对未经批准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视为擅自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处以1-2条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煤及煤制品。第五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七条 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
4.符合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且与煤炭经营量相适应的计量设备;
6.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化验人员;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型煤加工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加工场地,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库棚;
3.型煤加工场所必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无燃煤区域外;
4.符合煤炭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经营场地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书);
5.专业人员有效证件。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各煤炭经营企业将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区县经济委员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第十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在收到区县经济委员会上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二十日内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交年检申请。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机关不予换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核减煤炭经营项目的手续。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时,应交回许可证的正本、副本,许可证被登记机关吊销后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颁发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
五问“煤炭先进产能释放”
近期,针对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度微调政策,稳定煤炭价格和供应。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此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有关负责人。
一问: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1~8月份,全国退出煤炭产能1.52亿吨,减量化生产控制产能约6亿吨,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劣质煤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煤炭产量同比下降10.2%,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得到改观。这既是去产能的初衷,也是去产能的必然结果。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空调用电明显增加,水电出力大幅减少,火电生产大幅增加。7月、8月和9月前20天,火电同比分别增长4.8%、7.3%和12.9%,电煤同比分别增长2.7%、6.7%和14%,致使煤炭供需在较短时间内从基本平衡转向部分地区供应偏紧。市场煤价出现加快上涨的势头。6月份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价上涨10元/吨,7月份上涨30元/吨,8月份上涨65元/吨,9月份以来又上涨70元/吨,目前为565元/吨,比年初增加195元/吨。个别地区电厂、钢厂等企业用煤供应出现偏紧。
二问:怎么看待当前的煤价上涨和局部供应偏紧?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第一,必须高度重视。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是去产能的初衷和必然结果,煤炭价格的适度回升,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一些停工停产小煤矿有可能趁机复产,冲击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加大对下游用户的压力,不利于上下游行业和谐发展。如果煤价持续上涨,势必触发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是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统筹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带来困难,干扰去产能工作大局。
需要指出的是,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决不能出问题。煤炭连接着下游电力生产、煤气供应和居民取暖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备冬储煤的关键时期,东北地区临近冬季供暖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容不得半点闪失。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扎实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符合条件的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促进市场稳定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为顺利推进去产能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问题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很快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对于通过减量化生产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的10亿吨左右产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条件有序地进行释放。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并且迅速针对供应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炭供需形势的基本平稳。
第三,问题必须解决,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有些企业认为,现在煤炭价格上涨,政府不应加以干预,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价格上涨的背后,反映的是供求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调整,是供给出现硬缺口的大问题;其二,如果不是去产能、控产量政策措施的实施,供需面就不会得到这么快的改善,煤价也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回升。
三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第一,释放主体具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第二,释放期限。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调控层级。实行分级实施,有序组织产能释放。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
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区、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四问:这样的调整能否管用?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已于8月份研究制订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启动了预案二级响应,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9月下旬,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电厂和港口存煤已出现回升。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存煤5600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30万吨,增长10.4%,可用17天。秦皇岛港存煤317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5万吨,增长21%。
考虑到目前处于煤炭消费淡季,“十一”假期重点用煤行业用煤下降,以及产能释放增加等因素,下一步,煤炭供需关系将趋于缓和,价格有望趋稳或小幅回落。
五问:为什么要坚持276个工作日不动摇?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2014年以来,煤炭需求持续下降,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3.4%、4.9%,今年前8个月下降3.1%。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将有所回落,特别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预期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量至多41亿吨。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动摇。
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行使管理、监督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机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委托授权,对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第四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以矿井为单位。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颁证。第六条 申报文件、图纸、资料,由矿井所在地的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图纸、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陈述理由,并在期满前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八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层位等事项,应在变更前两个月内向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扩建矿井的竣工验收须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煤炭生产的,视为无证生产。第十条 遗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在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同时向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生产。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登记:
(一)因煤炭资源枯竭关闭矿井的;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延期生产的;
(三)因其他原因关闭矿井的。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手续应在矿井关闭后两个月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关闭矿井的有关情况;
(二)编制矿井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三)提出矿井因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四)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矿井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报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矿井领取或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在国家和自治区级报纸上公告,并根据需要同时在有关地、州(市)级报纸上公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市)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没收入的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