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72号
粤府函〔201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
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现就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坚持高效循环、减量优先,加强源头减量化和全过程控制,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坚持突出特色、典型示范,培育一批具有地区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典型;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循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通过重点培育与全面推广,培育一批循环型企业、循环型园区和循环型产业,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建成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到2015年,单位GDP能耗降到0.477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达40%以上。到2020年,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二、加快建设循环型工业体系
(三)完善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典型,加快“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示范体系建设,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到2015年,建成28个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30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到2020年,建成40个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50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园区和企业加大投入,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及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优先支持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园区(含开发区、产业基地,下同)实施循环改造,加快园区废物利用、资源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水资源分类使用和循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机耦合和循环链接。到2015年,推动20个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推动50个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十百千万”工程(创建十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培育百个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中心、认定千家清洁生产企业、开展万人清洁生产培训)。加强粤港清洁生产合作,引导港资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并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基本完成“十百千万”工程;到2020年,创建2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认定3000个清洁生产企业。
(六)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研发废弃物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培育一批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加快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到2015年,培育30个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探索建立2个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到2020年,培育40个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建立5个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
(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和企业创建生态设计机构,加快生态设计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生态设计国际和区域交流,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展家电等重点行业生态设计专题活动,推广一批先进方案、技术和产品。加快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着力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在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电镀及线路板等行业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
三、加快建设循环型农业体系
(八)构建“农工商”复合型循环经济体系。探索“农工商”复合型循环经济模式,建设省农垦总局湛江垦区等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构建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加工业、物流业、旅游业一体化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工业、商贸服务业的循环链接,实现产业废弃物的高效循环利用,形成“高效、无废”的跨企业、跨农户的循环经济联合体。到2015年,培育3个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到2020年,培育10个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九)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秸秆、林木采伐剩余物、废旧木材(旧家具)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沼气,到2015年,推广农户沼气45万户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550项以上;到2020年,推广农户沼气池50万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普及沼气利用。
(十)发展节能环保型农业。大力发展农业节能、节水、减排等技术、工艺、产品与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型农业技术和装备,鼓励农田轮作和休耕,减少农田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大幅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2015年,每亩肥料利用率比2010年提高5%,化学农药用量比2010年减少10%;到2020年,每亩肥料利用率比2015年提高3%,化学农药用量比2015年再减少10%。
四、加快建设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十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服务管理,逐步实现行业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广州、佛山、惠州、江门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发挥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上门回收、定点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加强废弃物分类回收,进一步提高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十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覆盖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路线,加快推进广州、深圳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到2015年,广州、深圳两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5个以上城市(县)开展试点工作。
(十三)加快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进餐饮、商场、宾馆等服务业企业的节能、节水、低碳等技术改造,实施商场、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构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建立循环、高效、低碳的绿色物流体系。
五、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十四)加快全社会大循环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循环经济产业耦合链接,搭建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跨企业、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循环利用,形成多元化的循环经济大网络。推进污(废)水处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拆解、机电产品再制造、垃圾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分类、回收和处理系统,促进社会资源的规模化、高值化和清洁安全再利用。建立旧件逆向物流体系,建成集生产、回收利用、资源化、再制造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十五)促进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易耗品的使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推行包装绿色化。提高政府采购可循环使用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以及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的比重。引导消费者购买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公害标志食品等绿色标志产品。
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十六)推进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指导广州市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云安县申报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指导东莞、韶关等市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依托广州、佛山、惠州、江门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加快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配方肥和技术全面进村入户到田,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水平,建立一批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
(十七)推进试点示范园区建设。依托石化、钢铁、建材、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典型;加强现有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从产业连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清洁生产普及化等方面,加快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现有工业园区创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园,支持引导园区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依托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在钢铁、石化、纺织、建材、造纸、汽车等重点行业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在石化、钢材、建材、塑料、人造板、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在钢铁、纺织、造纸、石油、食品、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标杆企业;在制造业、供应链、服务商等方面培育一批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依托国家级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轮胎再制造试点企业,培育一批省级再制造试点企业。
七、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推动制定我省促进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节能、绿色采购等法规规章。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新建、改(扩)建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产品强制性限额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计量检测体系。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省财政现有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科技研发、标准制定、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园区与企业循环化改造等工作的支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有序建立资源性产品阶梯价格制度,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差别性价格政策。研究完善惩罚性价格、差别性价格、阶梯价格等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推动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循环经济龙头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将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环境容量等方面优先予以统筹安排。
(二十一)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支持建立各类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机构,创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推动组建重点领域循环经济产业联盟,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共同开展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着力推动节能、节水、新能源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强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发布广东省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健全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业,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基础知识。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循环文化创意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循环经济交流、合作与培训。创建省级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循环经济培训,有序推进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基地)落实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与统计核算制度,将其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质监局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简介:广东中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专业致力于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民用及商用化推广。
法定代表人:胡雪瑶
成立时间:2017-03-14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19000038059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城中路南163号新基地360互联网产业园A栋A-207
东莞市优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09-30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社区华凯广场B栋1513室。
东莞市优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900MA52BA6DXP,企业法人刘立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东莞市优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态科技项目投资;农、林、渔、畜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态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企业信息化工程施工;网页制作(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系统研发;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发与集成;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销售:初级农产品、日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东莞市优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可再生能源装备归工信部
沼气归农业部
研发归科技部
林业资源归林业部(局)
电价归发改委
电力输配归电网公司
可再生能源法归人大
水电归水利部,环保部也插手
简要就这些
呵呵
就是因为管的多,才管不好。但成立能源部可能更乱。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扩展资料
国务院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整合有限的资源构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产业化格局。近几年,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总量为4亿多吨,年平均回收利用量在800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0%。2007年回收利用再生资源1.82亿吨,其中废钢铁8392万吨,废有色金属999.65万吨,废纸6021万吨,废塑料1488万吨,其他如废橡胶、废棉、废麻、废化纤、碎玻璃等1300万吨。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1997年才开始起步,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属于朝阳产业,虽然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但与我国再生资源产生量和需求量相比,与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的利用情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再生资源发展还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
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第五步:目录申请。
项目并网验收后,拿到电网公司的并网意见单,才可以填报补贴目录申请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默认
背景颜色
默认
模块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要点解读
广东省于2003年5月出台了《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简称《条列》),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奠定广东省节能工作基础,推动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实施后,原《条列》已经不能适应广东省节能形式发展的需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对原《条列》进行了修订,新《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简称《条列》)于2010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课题1节能管理措施强化
一、节能监察
第十一条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期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单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收节能监督检查。
《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监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活动,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担当,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检测,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难以开展具体的监察工作。江苏、上海等省市开展节能行政执法的实践证明了建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节能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节能监察,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全国各地在长期节能工作实践中,已经形成一支有一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较丰富的节能监察队伍,具备了建立节能行政执法机构的良好基础。《节能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在社会上形成了建立节能行政执法机构的共识,全国大部分省市新设立或在已有节能机构基础上成立了节能监察机构。
长期以来,广东省节能执法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节能执法机构和人员,这成为制约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节能法律法规、标准难以落到实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明确监察主体,确保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按照《节能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新《条例》在第十一条明确授权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职责,并在第十二条对制定监察计划和实施节能监察的具体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政府职能分工,省经信委为全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大部分地市的经信部门为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两市的发改委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中,大部分地市成立了地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肇庆、汕尾等地区还成立了县市级节能监察机构,东莞市成立了镇级节能监察机构。
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将节能监察由行政机关委托转化为地方法规授权。
二、节能标准及限额
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能耗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一款是关于制定地方节能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能耗限额是针对产品能耗的具体数据,是指按照产品的计量单位计算,每一计量单位产品所分摊的综合能耗量不得超过的最大数额,广义上也是一种标准,它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制定的部门不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而单位产品能耗额是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二是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周期较长,常常落后于具体实际情况。而产品能耗限额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针对性强,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三是处罚力度不一样。违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必须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没达到产品能耗限额要求的,不一定会采取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处罚,而是在经济和政策上施加不利于产品的限制。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广东省约束性目标,结合广东省重点耗能行业实际情况,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编制了《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并于2008年4月9日以《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正式发布。另外,广东省也在“十一五”期间颁布了制浆造纸行业主要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纯碱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七个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实践证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第二款规定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这是广东省的一大创新。“十二五”期间,有关能耗限额和限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将持续不断进行。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来看,大多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具有不可逆性,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有很大的关联,且项目建成后按照节能标准和节能要求整改的难度大、成本更高,因此,有必要从源头上控制,严格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程序,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真正落实《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切实有效地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了避免高能耗行业的快速增长,新《条例》第十七条参照《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就“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了“节能评估”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规定“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按照粤府办第十条规定:“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3000t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目前,广东省节能评估和审查分技改与新建项目两类,广东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负责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与审工作,技改项目的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广东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节能评估机构。省经信委也印发了《关于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并先后公布了多批节能服务机构名单。
四、工业园区节能规划
第二十条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产业转移为我省近年重点工作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工业园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必须编制节能规划,并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节能规划有利于掌握园区能源供应、消费情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入园,制定因地制宜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促进工业园区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
五、企业电平衡测试
第二十六条用电负荷在一千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用能单位需要进行电平衡测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平衡测试是指在确定的用电体系的边界内,对外界供给的电能在用电体系内的输送、转换、分布、流向等供给电能、有效电能和损失电能之间平衡关系进行考察、统计、测定、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实践证明,电平衡测试制度是规范用电大户节约用电的有效措施。因此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广东省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以上或者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进行电平衡测试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课题2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一、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
(一)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省、地级市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保持与《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内涵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该条重新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对重点用能单位都采取了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发挥了属地管理的优点,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新《条例》在重点用能单位界定上加以延伸,规定了“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赋予了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的权力,体现了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这对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较多的地级以上市的节能管理工作,将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二)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其备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担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节能教育、宣传。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节能培训。
该条依据《节能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负责人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能源管理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一级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是规定了对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聘任必须“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备案”。三是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节能培训”做出了要求。“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就把节能培训作为加强节能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一级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广泛开展节能培训,累计举办培训班超过20期,培训人数超过2000人,为推动广东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全面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该条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培训应当实行免费,这既保证了培训的公正性,减轻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负担,也提高了用能单位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按照“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广东省将启动千企万人节能培训,加大培训力度,为全面提高广东省节能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服务。
(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
该条参照《节能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为及时掌握重点用能单位重要能源消费情况,对能源消费基本情况、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因素这三种情况规定了季报制度。
为配合全省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制度,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自2009年开始启动了我省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实现了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在线直报和审查,目前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全省各地市、县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的监管功能,下一步要整合地市及大企业的能源管理中心、在线监测系统等资源,建立一个更全面、规范、高效、安全的能源管理信息平台,更好的为“十二五”节能管理工作服务。
(四)节能规划与能源审计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该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应该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条款中的能源审计,指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接受其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检查和分析评价。
二、非工业重点用能领域管理
原《条例》仅适用于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相关活动,没有包括能源的流通环节,新《条例》第二条参照了《节能法》第三条的规定,增加了能源流通环节,使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拓展了节能工作领域,增强了新《条例》的适用性,并在第三条规定了“节能应当坚持宏观调控、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由于《节能法》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对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与《节能法》尽量不重复的原则下,修订后的新《条例》关于这方面的条文不多,没有分节规定各个领域的节能内容。
(一)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期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建筑节能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式,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已规划热电冷三联供的区域,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负荷相应的能源供应规划。
使用空调制冷、采暖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参照《节能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到二十九条对遵循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同步建设以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并根据本省情况,增加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在政府已规划热电冷三联供的区域,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优先考虑使用热电冷集中联供。
(二)交通节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