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第六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µg/g,砷(Asd)≤80µ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µg/g。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煤矿煤质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职务,关于如何做好煤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确保煤炭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呢?下面就由鹤壁华诺煤炭检测仪厂家为您解答:
一是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接续编制为源头,以现场质量管理为主线,努力提高煤炭质量。
二是加强地面库存原煤质量管理。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认真考核、坚决奖罚兑现
定期对采制化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完善煤质检查人员职责,随时摸清生产现场的地质、煤质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管理,及时下发“煤炭产品质量信息反馈单”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实施煤质动态管理。
1、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依据质量标准化体系要求,定期现场检查考核生产、运销及体系覆盖范围部门单位的标准化体系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管理状况。其中生产事业部、运销事业部占总体绩效40%。其他部门单位占100%(详见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2、生产、运销产品质量绩效考核,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考核指标。占总体绩效60%。
2.1生产环节:根据各煤矿煤质不同情况,分别对各煤矿制定质量考核标准,标准的制定依据生产部预报的各煤矿质量为考核基点,以符合用户质量要求为满分。苏家壕、纳林庙一矿、纳林庙二矿、宏景塔煤矿以53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5450卡得100分,达到5500卡得120分。宝山、富华、凯达、大地、丁家渠、白家梁、诚意以47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4950卡得100分,达到5000卡得120分。酸刺沟煤矿以井口原煤质量为考核依据,以28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3600卡得100分,达到3800卡得120分。以每个煤矿上站平均质量数据为考核依据,分别对每个煤矿进行按月考核,结合上站数量加权计算各煤种得分,即为生产事业部产品质量得分。
如果有因煤矿煤炭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煤炭质量明显变化(200卡以上),且持续时间较长(10天以上)的情况时,生产事业部应提前1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确认后,需及时通知运销事业部,便于运销事业部及时作出调整调运工作。同时质量管理部根据煤炭质量实际变化情况调整该煤矿质量考核指标。
2.2、运销环节:对集装站采购社会煤矿的煤炭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煤炭采购合同中质量要求条款,取该社会煤矿每月上站煤质量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计算考核得分,达到合同要求得100分,高于合同30卡得120分。每低合同质量要求1卡扣1分。再按不同社会煤矿的不同调运量,加权计算各社会煤矿得分即为运销部调运绩效得分,最高得分为120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对各集装站进港煤质量情况进行考核。依据煤种质量要求,对各集装站各品种煤每月进港的平均质量情况计算考核得分。伊泰3号达到5530卡得120分,达到5500卡得100分,低于55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伊泰4号达到5030卡得120分,达到5000卡得100分,低于50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再按不同品种煤的进港数量加权计算即为运销部发运绩效得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60%。
对各港口转运办煤炭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对港口转运办每月进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与出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进行比较,出港煤质量达到进港煤质量得100分,高于进港质量30卡得120分,出港煤低于进港煤质量时,每低1卡扣2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实行按月考核,在每月7日前,质量管理部将各部门单位的上月考核结果报企业管理部。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
首先,要摒弃重产量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把广大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质量、市场、品牌、效益”这个总纲上来,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产品就是形象”的质量观和市场观,不断完善煤炭质量保证体系及岗位质量责任制。
其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和保障机制。良好的管理机制是有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在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炭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试行)》等文件指导下,公司应结合各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出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煤炭质量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煤炭质量保证体系,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由点及面的全方位质量管理网络。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健全的煤质管理机构,配有专职煤质管理人员,做到体系领导各负其责,网络人员各有岗位质量责任制,同时实行煤质管理问责制和质量事故追查制度,对重大质量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从而有效提高煤质管理的积极性和工作力度,为公司煤质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然后,加大煤质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摆正质量位置,在质量管理中变他律为自律。通过丰富载体突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质量是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等主题。勤给职工算质量帐,使职工从中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并将质量主题牢记在心,时刻提醒自己抓好质量管理。
于此同时积极开展质量分析活动,各级领导、部门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对煤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分析,共同查找煤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使职工积极自觉地参与其中。
2.抓硬件,严工序,从生产源头抓起
一要重视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提前采取保障煤质的措施,科学指导矿井生产。为实现科学生产、稳定煤质,在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前地测部门负责提供详细可靠的地质说明书,对煤质进行预测,提出煤质保证措施。设计部门则根据地质资料,合理布置,选好层位,搞好配采,通过调控工作面的采高来稳定煤质。各矿井地测业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提供工作面地质构造写实剖面图、工作面夹矸、水文地质情况等与煤质相关的质量,并依此编制下一个月的煤质预测报告来指导生产。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质管理专题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煤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确保煤质稳定不下滑。
二要在技术管理措施上从严要求。 把煤质管理纳入作业规程必备内容,采、掘单位在编制生产作业规程时必须有针对性的煤质管理措施。明确规定采掘区队必须成立煤质管理小组,坚持机组不割顶、底板,加强支护管理,保证支架支撑力,同时工作面设专职拣矸人员等措施。矿井完善排矸系统,半煤岩掘进必须分掘、分装、分运,特殊地段,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强化现场管理,从生产环节源头抓起。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严禁出现串矸、漏矸,工作面要制定降水、降灰等具体措施,严格执行机组停机必须停水规定。炮采工作面要根据煤层的厚度、倾角和煤的硬度以及夹石层的部位、硬度等来正确选择合理的钻眼爆破参数,尽量保证煤层崩落时其顶板、底板及夹石层不至破碎混入煤中,要做到先拣矸石后出煤,对煤层中夹石厚度在0.3m以上的要实行分采。掘进工作面的煤质管理,煤巷掘进,控制综掘机不挑顶不割底。半煤岩掘进,实行煤岩分别爆破,分别装车,分别运输,无法分别运输,应打藏矸硐,单独存放矸石。井下煤矸、杂物实行分装分运,以确保煤质。在工作面遇断层等特殊地质构造时,生产技术部门要优化采煤工艺,制定提高煤质的详细技术措施。加强原煤运输系统管理,严禁杂物及外水混入煤流系统,井下煤炭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煤质管理采掘工作面、顺槽、运输平巷等拣出的矸石,必须单独运输、单独提升。井底煤仓口应按要求设铁篦子,篦子要保持完好,避免大块矸石升井。加强出厂煤的质量管控,装车前应打扫清理车厢,把好装车前的最后一道关。
四是严格考核,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的《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煤炭质量考核细则》中应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考核奖罚标准,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将煤质指标考核纳入到经营考核范围,与工资挂钩。同时对违返煤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煤质管理人员对各生产环节进行检查考核,兑现煤质奖罚措施,切实将煤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加大现场煤质突击检查力度,实行三班监控,做到监管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执行煤质管理办法的单位及个人行为坚决制止,严重影响煤质的,必须严罚。对现场不能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五是加强煤质检测检验,及时掌握产品质量信息。掘进工作面每前进100米时,必须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每前进20-30米要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建立煤质采样记录和化验台账,及时将煤质信息反馈给煤质领导小组,并坚持在每天的生产调度会上通报煤质情况,提出煤质管理意见,实现煤质信息的及时反馈和落实。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运输
(一)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它是指煤炭产品在自身的形成和开采、加工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特征或特性的总和。根据煤炭产品质量特性和用途,一般煤炭质量可用一定的质量指标(或标准)来表示。如按煤的工业分析,可用煤的固定碳、挥发分、灰分和水分等指标来表示;按煤的元素分析,可用煤中碳(C)、氢(H)、氧(n)、氮(N)、硫(S)、磷(P)及微量元素含量的多少来表示;按煤的工艺性质,煤炭质量又可用煤的发热量(0)、煤的粘结性(R·I)和结焦性(y)、煤的热稳定性(TS)、煤灰的熔融性(DT、ST或FT)、煤的反应性、煤的燃点(T)以及煤的可选性等指标来表示。煤炭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用煤单位的使用效果和产品质量,而且也关系到煤炭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甚至也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水平。
总的来讲,我国的煤炭质量较好,北方煤田优于南方煤田。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两者的沉积环境不同北方煤田多为陆相沉积,其煤炭质量较好,如黑龙江省鸡西、鹤岗、双鸭山等矿区煤炭灰分一般小于20%,含硫量在0.5%以下,京西的无烟煤硫分仅在0.25%左右;南方煤田多为海陆相沉积,其煤炭的质量普遍较差,灰分、硫分等指标一般较高。如四川省的荚蓉、松藻、达竹、南桐、华蓥山等矿区的含硫量在6%左右,广西合山矿务局所产煤炭含硫量高达6%~8 %(在全国煤炭保有储量中万硫分小于1%的煤占67%,硫分小于2%的煤约占85%,硫分大于4%的特高硫煤约占3%)。这些煤在利用过程中首先要进行脱硫处理,否则不仅污染环境,而且还腐蚀设备,给用户的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随着我国采煤机械经程度的提高和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原煤质量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用户对煤质的要求确越来越高,利用途径越来越广泛,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在煤炭质量问题上,产需矛盾日益尖锐,供求差距越趋加大。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增加原煤入洗能力,满足市场的多层次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水平(包括井下生产煤炭质量管理、洗选过程质量管理和商品煤销售过程的质最管理),使用户得到的煤炭在质量上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的要求。
建国40多年来,虽然原煤的人洗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发展速度比重缓慢,选煤厂的分布也很不平衡,洗选产品规格也较少,这同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如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的原煤入洗量均占产量的80~90%以上,原苏联占60%左右,而我国目前原煤入洗量仅2亿多吨,仅占原煤产量的20%强。从入洗煤种看,90%左右为人 洗炼焦煤,动力煤入洗量很小,大多以原煤形式销售。从洗煤的质量看,灰分、硫分等揩标偏高,如洗精煤灰分平均在10%以上(国外先进国家灰分仅5%左右)。因此,要提高煤炭质量,不仅要加强洗煤厂的建设,增加原煤入洗能力,而且还要改进洗选工艺,增加洗选品种,同时也应重视和加强动力用煤的洗选(我国煤炭利用以燃料和动力为主)。
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不仅要在数量上满足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而且也要在质量上满足不同用户的使用要求。只有实现了质量和数量上的有机协调和统一,才算真正实现了煤炭企业的生产目的,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在一定意义上讲,质量上的保证比数量上的满足更重要。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往往只重视了产量而忽视了质量,把二者对立起来,怕因追求质量而丢了产量。特别是多年来我国煤炭供需关系总的来讲一直比较紧张,只要将煤炭从地下采出,销售就不成问题,这在定程度上也淡化了人们的质量意识,产生了“皇帝女儿不愁嫁”的经营意识。但历史发展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煤炭质量问题己引起来越多的用户的高度重视,对煤炭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煤炭市场情况看,煤质不 好,不仅价格较低,而且有些矿区质量较差的煤(煤炭赋存条件所致)销售很难,造成大量的煤炭积压,使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和冲击。可见,煤炭企业自身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向用户提供合乎其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这不仅是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之所以要提高煤炭质量,重视煤质工作,是因为: 我国煤炭的利用现状表明,一方面供应紧张,用户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供需缺口较大,严重时直接影响到用户的正常生产;另一方面煤炭的利用率较低,浪费严重。据统计,我国煤炭平均利用率约在30%左右,这固然与煤炭利技术有关,但煤质不好和供煤品种不对路也是重原因之一。煤炭燃烧时,煤质越差,热损失越多,热效率也就越低,耗煤数量也越多。如蒸汽机车使用原煤比使用混中块要多消耗煤炭20%左右,普通锅炉使用灰分为40%的原料煤与使用灰分为90%的原料煤相比,热效率至少相差10%。可见,由于煤质不好或供煤品种不对路,其浪费是惊人的。开发和节约并重,在近期内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是我国节能工作的指导方针。
在我国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增加煤矿基建投人来增加产量是不现实的,而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和推广节能技术,达到节约煤炭的目的,不仅投资少,见效快,而且能更好地发挥出煤炭的经济效益。煤炭消耗的节约,不仅降低了用户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减轻了因煤炭的利用对环境的污染。我国是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的国家,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除燃烧方式和燃烧技术外(我国80%以上的原煤采用直接燃烧的方式), 还与煤炭质量有直接关系。
据测算,我国每年困燃煤而产生的SOX和NOX硫的氧化物和氮的氧化物的总量在1000万t以上,这些有害的酸性气体排入大气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与雨水一起再降到地面。相当于从空中降下2000多万t强酸,对环境污染很大,特别是烟煤中所含苯并芘对人体危害最大,其浓度每增加百万分之一,癌发率上升5%。由上可见,提高煤炭质量,不仅可以达到节约煤炭,降低用户生产成本的目的,而且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减轻煤炭利用对环境的污染。 煤炭企业是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的经济实体,煤炭质量 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增强企业在市场 经济竞争中的重要支柱。煤炭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产业,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其煤炭产品必然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易。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二条普遍的规律。竞争和交易行为越规范,商品竞争能力的强弱就越来依赖于产品质量。有人说,质量是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以质量去开拓市场、占有市场,靠质量赢得竞争的胜利,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条重要战略。实践表明,哪个企业生产的煤炭质量较好,而且供煤质量比较稳定,哪个企业就能占有市场,赢得用户,煤炭销路就畅通,企业的效益就好,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工作热情就高。
相反。哪个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质量较差,不能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其煤炭产品就会造成大量积压,不仅企业无利润和效益可言,而且职工工资都难以保证,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可见,煤炭的质量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尤其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用户对煤质要求日益提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注重和提高煤炭质量,以高质量求得高效益,否则,不仅无效益可言,甚至会造成企业的停产和倒闭。 缓解煤炭运能与运量之间的矛盾。煤炭是大宗笨重堆装货物,不仅运量大,而且装卸比较复杂,再加之用户分布广泛,产需距离较远,使我国煤炭呈大数量流通态势。我国是产煤大国,更是煤炭消费大国,且以原煤直接消费为主。由于煤炭赋存与工业布局上的差异(煤炭产区主要集中在华北、西北、西南地区,而用户主要集中在华东、东北、华南等地),造成我国北煤南运、西煤东调、关内煤住关外运的流通态势。据统计,仅铁路系统每年运输煤炭就高达5.6亿t左右,平均运输距离在500km以上,这给运输任务本来已经十分繁重的铁路带来了很大压力。虽然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铁路建设,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运能与运量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在许多交通运输条件较差的矿区(如陕西省的铜川、韩城、蒲白等矿区,贵州的六盘水矿区)运输能力仍是煤炭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在现有运输条件下,为完成煤炭的运输和销售任务,广方面要做好煤炭的巧装满载工作,提高货车的平均静载重,减少货车在矿停留时间,提高车辆的周转速度另一方面要提高煤炭质量,减少无效运输和不合理运输现象的发生,增加煤炭的实际运量。
从我国煤炭销售的情况看,因直销原煤比重偏高,故商品煤中的含肝率、灰分、水分等杂质含量较高,这些杂质随煤炭运输,造成了大量的运力浪费。
若以铁路每年运煤5.5亿t,平均运距500km们,煤炭运价0.064元/t·km计算,若所销售煤炭的灰分在现有的基础上下降1%,则每年可节约运力:5.5亿t*1%=550万t
若每列货车的牵引力定数(或称牵引重量)按3000t计算,则每年可少运煤列车:550万t/300=1833列
平均每年少开行运煤列车5列。
因煤炭灰分的降低,可节约运费:5.5亿t*1%*500km*0.064元/t·km=1.76亿元
可见,提高煤炭质量,不仅可以大大节约运力,而且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