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备案。第十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第十六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解决方法:
1、将热水器冷水进水口与热水循环系统的顶端通过波纹管连接,燃气热水器的冷水进水口处连接波纹管的时候记得缠绕生胶带。热水循环上方的波纹管连接处记得使用硅胶垫片加固外丝使用扳手旋紧。
2、在回水角阀与冷水角阀处使用一个三通,三通上是标有方向的,方向为回水角阀流向冷水角阀,三通的另一端链接着水流感应器、波纹管、热水循环系统的下端,水流感应器的另一端连接与热水循环系统底部黑色感应接头处。
扩展资料
原理使用
1、(热水器配的是温控)启动家庭热水回水装置开启有几种方式:
(1)是使用家庭热水回水装置的遥控器;
(2)是通过开关水龙头;
(3)是使用热水器温控上的开关。
2、而效果最好的是使用手动:即开关水龙头,总之不论是否铺回水管,都必须在使用热水器前(这个时间可能是二至三分钟左右)告诉家庭热水回水装置一个回水的信号。
(1)若安装了回水管。这时,家庭热水回水装置的水泵就开始工作了,它将热水管里残留的冷水抽至回水管,再并入冷水管,这样,冲凉时热水器出来的就是热水了。
(2)若没有安装回水管。必须在距离热水器最远的洗手盆的下方安装一个单向角阀,当家庭热水回水装置得到回水的信号开始工作时,热水管原残留的冷水就通过单向角阀被直接抽至冷水管,这样,冲凉时出来的也直接是热水。
建设12层以下住宅要装太阳能热水
1、《办法》明确,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湖南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2、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3、根据《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应用可再生能源。
4、同时,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且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应能稳定上传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小区建设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办法》要求,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场地排水管网建设要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2、新建建筑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高性能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及自保温产品(体系)、保温装饰一体化产品(体系)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3、此外,长沙将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经评定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授予“长沙市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家庭热水回水装置
参考资料:人民网-长沙明确要求:12层以下住宅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国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一些当地政府有这种规定。例如:
1、北京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广州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
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3、黄石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公益性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新疆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
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四、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热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启动和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支持有关地方推广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优先纳入重点工程实施内容。
(一)太阳能浴室工程。主要内容是以村为单位,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洗浴难的问题。各省应对本辖区内村庄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建设计划,并对浴室选址、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加强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确保建设质量。
北方地区建设的太阳能浴室必须同步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舒适性。要积极探索太阳能浴室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模式,确保长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各省应根据地区实际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推广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设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同步采用被动式应用太阳能技术,部分的解决冬季采暖问题。各省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农居建筑形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并统一进行设计、施工。
(四)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各省要及时摸清学校、医院太阳能应用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5、海南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 调整资金分配
参考资料:黄石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
参考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