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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改扩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有何区别

安详的大碗
寒冷的过客
2023-02-01 13:34:16

煤矿改扩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有何区别

最佳答案
爱撒娇的海燕
优雅的蛋挞
2025-06-22 21:38:20

改扩建一般是因市场效益较好,在原有规模上扩大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可能不变,只是多上了生产线,扩大了产能。

技术改造则是以生产线改造为主,可能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以前的生产线,实现节能降耗、提高产能、产品优化等。

最新回答
大气的糖豆
酷酷的钢铁侠
2025-06-22 21:38:20

1、大中型和中大型在工程包含范围、规模等均有不同。

2、大中型工程包含了大型工程、中型工程,而中大型工程只是说明了大型工程中的一种,例如大型工程还包括了特大型工程。

一、补充:

1、根据建设部《关于各专业大型、中型、小型工程规模标准一览表》可以从专业、规模和投资进行区分大中型工程的区别。项目等级按照具体参加的子项目划分,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档。

2、特大型项目总投资额一般在20亿以上,独立投资额在10亿以上;大型项目总投资额1亿以上,独立投资额在5千万以上;中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千万以上,独立投资额在2千万以上;小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百万以上,独立投资在1百万以上。

二、(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 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

1、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2、。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3、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4、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

1、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2、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3、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4、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别列出。

(三)

1、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2、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3、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4、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工程;

5、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

1、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2、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3、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4、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

1、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2、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信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3、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证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

1、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2、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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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21:38:20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三)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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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的小天鹅
2025-06-22 21:38:20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第三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煤炭工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有环境污染情形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对保护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不得动工建设。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开发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一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

鼓励开发单位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给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强监测。

自治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地质状况进行专项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开发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监测,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第十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经依法审查后领取《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