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改扩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有何区别
改扩建一般是因市场效益较好,在原有规模上扩大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可能不变,只是多上了生产线,扩大了产能。
技术改造则是以生产线改造为主,可能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以前的生产线,实现节能降耗、提高产能、产品优化等。
1、大中型和中大型在工程包含范围、规模等均有不同。
2、大中型工程包含了大型工程、中型工程,而中大型工程只是说明了大型工程中的一种,例如大型工程还包括了特大型工程。
一、补充:
1、根据建设部《关于各专业大型、中型、小型工程规模标准一览表》可以从专业、规模和投资进行区分大中型工程的区别。项目等级按照具体参加的子项目划分,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档。
2、特大型项目总投资额一般在20亿以上,独立投资额在10亿以上;大型项目总投资额1亿以上,独立投资额在5千万以上;中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千万以上,独立投资额在2千万以上;小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百万以上,独立投资在1百万以上。
二、(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 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
1、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2、。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3、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4、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
1、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2、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3、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4、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别列出。
(三)
1、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2、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共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3、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4、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工程;
5、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
1、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2、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3、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4、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
1、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2、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信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3、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证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
1、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2、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第三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煤炭工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有环境污染情形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对保护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单位不得动工建设。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开发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一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
鼓励开发单位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给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强监测。
自治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地质状况进行专项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开发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监测,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第十五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经依法审查后领取《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