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意见》是什么时候发表的?是由什么部门发表的?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
2009年10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过严格评审,批准了我市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报告,这是对我市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肯定和鞭策,对促进建筑节能,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目标
我市创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总体目标是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市积极引导和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具体任务
1. 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具体任务是,按照分期、分批、分区块实施的原则,从2010年至2012年两年完成光热应用面积408万平方米,其中包含水源热泵供暖10万平方米。重点推广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采暖、照明应用,在有条件的小区推广利用浅层地能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
2. 示范项目建成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3. 在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将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应的规范、标准、图集及从规划、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应用的长效机制,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推行产品认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优质产品的研发,基本形成西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
建筑可再生能源有: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逐步提高相关产业技术标准要求,住建部和财政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行业准入门槛。
希望采纳
根据有关数据的调查,目前工业、交通、建筑业的碳排放量可达所有碳排放总量的80%-85%,其中建筑行业全过程消耗的资源和能源占到全球总能耗的50%,我国建筑使用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约28%,而与此同时能源生产增长速度远不及建筑对能源消耗的增长速度。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的要求,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突出位置。
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节能
根据2019年实施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我国新建居住建筑预期能效水平从30%提高到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2019)的发布也填补了我国温带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空白。各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也有所提高,规范新建居住建筑的材料使用、节能设备使用,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方案落地。
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通过对北方采暖地区和既有居住建筑的改造和夏热冬冷地区的节能改造,能有效降低采暖、降温的能耗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
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共建筑面积以20%的建筑面积占据了30%的建筑总能耗。通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预计可实现5000万吨标煤减排。
四、农村建筑节能减排
农村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照明等方面。针对农村用能结构,太阳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应用。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满足建筑热水、空调供暖等建筑用冷用热需求的技术,另一类是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风力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前一类要重点做到用能设备的节能,后一类要实现能源供给侧的减碳。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建筑中绿色能源的应用
导语:能源就是向自然界提供能量转化的物质(矿物质能源,核物理能源,大气环流能源,地理性能源)。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使用。在当今世界,能源的发展,能源和环境,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概况
(一)绿色能源是一种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是1981年联合国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它不同于目前使用的传统能源,具有丰富的来源,几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对环境的污染很小,是一种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目前将绿色能源分为三类:1.大中型水电2.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3.传统生物质能。
(二)我国建筑能耗方面的概况
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8%.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气候条件呈现夏热冬冷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建筑耗能量巨大,燃煤排放了大量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据统计,早在1999年我国排放CO26.67亿吨,居世界第2位,其中85%是由燃煤排放的2000年我国排放SO21995万吨,居世界第1位,其中90%是由燃煤排放的。由于污染物的排放造成57%的城市颗粒物超过国家标准,48个城市SO2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种种数据表明,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推广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三)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推动着绿色能源的应用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通过各方积极努力,到1995年末,全国建成的节能建筑面积已达4700万平方米,到1998年节能建筑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各地相继建成一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如北京安苑北里小区、周庄小区、卧龙小区,天津倚华里小区,甘肃建筑科学研究院宿舍等,这些工程在节能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全面推广节能设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随着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建筑节能事业将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
二、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的研究
(一)开发利用绿色能源是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措施
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地球上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将进一步减少直至枯竭。为了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在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节约能源的同时还必须要开发和利用绿色环保并可再生的新能源。专家预测,到206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用量将发展到能源总用量的50%以上,成为未来能源结构的主要部分。采用绿色能源是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措施。
(二)绿色能源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能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能源的发展。当今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能源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建筑材料的生产到建筑施工和建筑物的使用无时不在消耗着大量能源。资料统计,我国的建筑能源消耗占总能源消耗的25%以上,也就是说在全国总能耗中,有1/3是建筑能耗。太阳能和风能作为绿色能源一旦引入建筑,可以实现节约常规能源25%-30%,相当于建设了2000多个三峡水电站。虽然这是一个庞大的建筑一体化的系统工程,但也是可以逐步实现的。随着全世界对绿色能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在建筑中采用新型能源的课题也是硕果累累。我国近几年在利用太阳能进行建筑供暖方面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实现建筑能耗节省45%左右,效益是很明显的。因此在建筑中推广绿色能源技术势在必行。
(三)绿色能源是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我们现在应用的能源主要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为主的不可再生能源。这些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质(二氧化碳、硫、氮氧化合物等),是造成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因此,提倡建筑使用绿色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也是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四)绿色能源技术应用于建筑必将在我国的建筑事业中发挥巨大作用
建筑消耗大量能源,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把节能、绿色环保、生态技术应用于工程是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上的有效应用,不仅可以代替资源有限的传统能源,而且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它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深远的意义。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目前在太阳能利用方面发展迅速,太阳能电池发电技术在建筑上大量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用量也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将达到25%,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拥有量将达到320MW.另外,风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发也取得了很大成就,预计新能源必将在我国的建筑事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三、生态节能技术和绿色能源在建筑上的实际应用
(一)生态节能技术在建筑设计上的实际应用
1.建筑规划布局合理。在建筑建设初期做好节能规划,建筑布局要有利于建筑节能。在北方地区尽量让建筑有一个好的向阳面,这样有利于冬季日照。在南方地区建筑通风和遮阳尤其重要,所以在建筑总体布局上应该考虑建筑群体的通风问题,在单体建筑应该考虑夏季遮阳问题。建筑周边绿化的合理布置也能起到建筑节能的作用。
2.建筑体型选择合理。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单体建筑尽量选择外表面较少的建筑形体,因为体形系数较小的建筑能够有效地减少建筑能耗。
3.建筑材料使用合理。建筑的外围护材料对建筑的节能保温起着决定作用,如加气混凝土、粉煤灰砖、陶粒混凝土等材料的使用提高了建筑的节能指标。尤其是近几年采用的聚苯板、挤塑板及复合墙板等建筑外墙材料的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建筑外墙保温效果,更先进的建筑外墙材料也在不断的被应用于建筑上。门窗也是建筑节能不容忽视的重要部位,因为外门窗的能耗占外墙能耗的一半以上,在建筑节能改造中有“墙改先改窗”的说法。由于我国前几年财力有限,所以门窗的节能改造落后于发达国家。现在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和新材料地不断涌现,新型的更加节能的门窗也在不断地应用于建筑上。
4.建筑设备选择及合理使用。建筑设备是建筑内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能耗,选择节能效果好的建筑设备可以大大降低建筑运行成本。节能开关、节能空调、节能水泵等节能设备已经在建筑中普遍使用了,近几年建筑智能化的推广也在为建筑节能起着作用。
(二)绿色能源在建筑使用过程提供能源的应用
1.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我们可利用的最清洁、最丰富的能源。在建筑屋顶及墙面安装太阳能电池发电系统,可以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利用蓄电池组贮存太阳能电池受光照所发出的电能,并可以随时向用电设备供电,从而满足楼内的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用电需求。太阳能电池发电技术具有许多优点,如安全可靠、无污染、不消耗常规燃料、不受地域限制、维修简便、适合在建筑物上安装等特点,它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有发展前途的新能源利用技术。
2.太阳能热水系统也在某些地区应用到了冬季建筑采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通过铺设在建筑屋顶及阳台下面的太阳能集热管采集热能,再通过循环系统,循环到室内的散热器来进行采暖。
3.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空调系统上的运用,是利用地表浅层中蓄存的能量,室外空气温度波动很大,但地表面几米以下的地温全年相对恒定的特点(地球表面温度通常保持在15℃左右),在夏季将室内多余的热量不断地排出而为大地所吸收,使建筑物室内保持适当的温湿度。这项技术具有低能耗、对环境影响小、维护费用较低以及设计灵活等突出特点,是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利用系统。
4.将光导纤维技术用于室内应用于室内照明,是通过光导纤维式太阳光导入器和通过光学透镜将太阳光聚焦,用光缆把阳光传送到室内和地下室等地方的一种高科技产品。太阳光导入器安装在室外房顶、阳台、地面、墙壁等能一年四季均照得到太阳光的地方,通过光缆接入室内,这样每天从太阳升起到落下,室内都有固定(可移动)阳光的直射,10多个小时享受免费的太阳光。人们可以在室内阳光下休息、在阳光下工作、在阳光下看书学习、在阳光下用餐……,在人们的卧室、厨房、客厅、书房、办公室等,到处拥有太阳光。光导照明系统把阳光导入到室内来照明,是现如今最健康的照明方式,也是绿色建筑首选产品。
5.垂直风力发电机系统架设在屋顶,可以为建筑提供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也是多项节能环保措施的一种应用方式。建筑上使用更多科技含量高的新型能源设备和节能设备已经是一个趋势。高技术的绿色能源在建筑上的使用,将为我们节约巨大的资源,是一件造福人类的大事。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
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人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不是建筑节包含的。
扩展资料
建筑整体及外部环境设计是在分析建筑周围气候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选址、规划、外部环境和体型朝向等设计,使建筑获得一个良好的外部微气候环境,达到节能的目的。
合理选址:
建筑选址主要是根据当地的气候、土质、水质、地形及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的综合状况来确定。建筑设计中,既要使建筑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保持适宜的微气候环境,为建筑节能创造条件,同时又要不破坏整体生态环境的平衡。
合理的外部环境设计:
在建筑位址确定之后,应研究其微气候特征。根据建筑功能的需求,应通过合理的外部环境设计来改善既有的微气候环境,创造建筑节能的有利环境,主要方法为:
①在建筑周围布置树木、植被,既能有效地遮挡风沙、净化空气,还能遮阳、降噪;
②创造人工自然环境,如在建筑附近设置水面,利用水来平衡环境温度、降风沙及收集雨水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节能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项目范围的建筑节能工作。
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楼地面与屋面等围护结构;
(二)门窗、幕墙节能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高效节能的供配电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八)建筑节能智能控制与分项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建筑能耗监测、检测评估技术与产品;
(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
(十一)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十二)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七条 (资金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推进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建筑碳排放权交易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八条 (设计、施工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国家、行业或者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设计中装配率、绿色建材的使用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分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定。第九条 (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应当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经信、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制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