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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权怎么出让

平常的跳跳糖
懵懂的灯泡
2023-02-01 12:46:15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最佳答案
留胡子的天空
义气的老师
2025-06-22 05:08: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四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第五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第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第九条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六)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七)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

(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重复投标的;

(五)弄虚作假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效情形的。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派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十五条 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最新回答
成就的大白
兴奋的草丛
2025-06-22 05:08:15

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4)无违法采矿行为。

(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采矿权允许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3.有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采矿权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4.关于查询采矿权相关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只允许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或矿业权人查询本企业矿山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提出的探矿权是否允许转让、抵押以及查询矿权是否抵押或冻结的问题,经认真核实:

(1)探矿权可以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为:普查地质报告已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且全区应达到规范规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2)自治区未出台有关探矿权抵押方面的规定。

(3)《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因此,由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4)业务处室只能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审核批办的业务查询。请先取得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

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勘查许可证发证前培训,进行现场咨询。培训信息可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查阅。

大气的枫叶
洁净的钢笔
2025-06-22 05:08:15
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奋斗的硬币
甜美的季节
2025-06-22 05:08:15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情形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1)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

(2)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

备注:有关第一类矿产的具体表述请参考本章第18问。

仁爱的薯片
着急的香烟
2025-06-22 05:08: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的规划、勘查、开采、利用、管理、保护和煤田火区灭火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煤炭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对太西煤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限量开采的保护性开采措施。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采煤技术和工艺,优化开采方式,开采难采煤层、极薄煤层和边角煤或者进行复采,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煤炭资源储备制度,规范煤炭资源储备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煤炭资源的控制,保障煤炭资源供应安全。

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炭资源及其煤层气、煤矸石、矿井水和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防治灾害,恢复和治理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和地表塌陷区。第八条 自治区对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权人,按照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安全、合理补偿、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的原则,依据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方案,通过兼并、转让等方式,实施煤炭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列入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的矿区总体规划,组织专家预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列入国家大型煤炭基地以外的矿区总体规划,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应当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区煤炭资源年度勘查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方式出让;出让采矿权应当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按照批准的设置方案进行。

开发太西煤资源,除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外,不得批准新的采矿权。第三章 勘查第十五条 自治区对煤炭资源探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对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矿产地,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有偿出让。第十六条 煤炭资源的勘查项目应当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项目,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商业性勘查项目,应当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勘查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对勘查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报告。第十八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探矿权,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勘查报告后,对大中型勘查项目报告在三个月内、小型勘查项目报告在二个月内完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储量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汇交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地质勘查报告未经评审,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爱笑的绿草
雪白的板凳
2025-06-22 05:08:15
探矿权人须知

1、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除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有偿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以下简称市场出让)出让矿业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列入自治区政府勘查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扩大周边不宜再设置新的矿业权的区域;已设矿业权申请矿体外延部分或周边不宜再设置新的矿业权的边角区域;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的勘查。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国家安排的资补费勘查项目、国家煤炭勘查基金安排的煤炭勘查项目、自治区委托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并列入自治区勘查计划的项目。

(5)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需进行协议出让的区域。

2、矿业权设置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成矿区(带)和热点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已设矿业权未按规定批准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得分割转让矿业权。

3、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资信证明应与勘查施工方案确定的计划投入勘查资金相匹配,不得低于100万元。

4、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方案)中年度计划投入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第一勘查年度2万元,第二勘查年度4万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6万元。否则不予批准勘查设计(方案)。

5、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必须坚持大矿大开、整装开发的原则,对勘查区块内已发现的矿体全部进行评价,未提交勘查区域内总体普查以上(含普查)报告的,不得提交部分区域的详查或勘探报告并转为采矿权。煤炭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精查,非煤矿种地质勘查程度达到详查,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原则上达到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方可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批准转为采矿权的,应注销原探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如申请继续保留探矿权的,可参照第25条之规定。

6、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对已设置的探矿权进行监督管理,对已经进行了两年以上勘查工作的,要求探矿权人尽快按照批准的勘查程度提交相应的地质矿产勘查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煤炭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勘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

7、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8、矿业权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矿业权,必须缴纳矿业权价款:

(一)矿业权人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但未进行有偿处置的。(二)矿业权人取得国家及地方财政出资进行勘查工作的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三)按照空白区域登记的煤炭探矿权且未进行有偿处置的。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9、以市场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出让价格,市场出让成交价格为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

10、国家与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出让、转让时,其价款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11、以市场方式出让空白区域探矿权的,其探矿权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平方公里。经登记机关核实,属于以往未做过任何地质勘查工作的空白区域登记的已有煤炭探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其价款按照不低于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12、凡需评估确认或备案的矿业权价款,属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到国土资源部确认或备案。除此之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或备案。

13、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政策。(一)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及已设置的矿业权有偿延续、转让、变更收取的矿业权价款均实行三级分成,即中央20%,自治区40%,盟市、旗县(市区)40%。盟市与旗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14、2006年9月30日前,矿业权人已取得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和已将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要补缴矿业权价款。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在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首先应以资金方式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批以折股方式缴纳,但折股比例不能超过补缴总价款的80%,其余以资金方式缴纳。(二)凡属自治区审批的矿业权,必须以资金方式缴纳。(三)自治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2006年9月30日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承担自治区财政出资的项目除外),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15、经国家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矿业权价款(指地方财政出资部分)所形成的股权归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持有,股权收益用于补充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

16、市国土资源局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中确定的“自治区安排的1:50000矿产调查和航空综合测量区域,暂不出让新的探矿权,待项目提交成果后,再按照异常或远景区整体出让。”的原则,选择拟出让勘查区块,有计划的申请市场出让探矿权。申请前要对拟出让的勘查区范围是否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申请区块矿业权设置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林地、各类保护区以及不易设置矿业权的区域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委托市场出让探矿权的报告。

17、为简化矿业权市场出让的操作程序,今后凡属厅委托盟市采取市场出让的矿业权,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签属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不再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

18、固体矿产探矿权按照普查(含预查,下同)、详查和勘探三个勘查阶段进行出让,其中普查3年、详查2年、勘探2年。勘查许可证到期前,探矿权人应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汇交资料,方可进行延续。原则上每延续一次,探矿权的勘查程度提高一个勘查级别。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证实为大型以上的矿床,不能按时完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只能在本勘查阶段或以后的勘查阶段中,选择一次进行同一勘查阶段的延续,延续期为2年。到期仍不能提交地质成果办理探矿权保留或转为采矿权的,该探矿权不再延续。凡已取得探矿权时间在5个勘查年度(含)以上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时必须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提高勘查程度,否则不予延续;已取得探矿权在5年以内的,可在原勘查阶段延续一次,以后按照每延续一次提高一个勘查阶段处理。 19、探矿权延续必须严格执行提前30天受理的规定,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厅发证探矿权,由企业直接向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延续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受理,不得私自增加受理条件。

20、探矿权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灭失(不含依法关闭、吊销、注销的探矿权),且不超过6个月,原探矿权人、申请继续勘查、开采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征得盟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土资源厅报告。国土资源厅批复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处罚,以有偿出让的方式,按照新办证程序予以办理。对已处置过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可不再处置价款。

21、矿业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或开采范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7]14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条件和要求办理:

非煤探矿权申请扩大矿体外延部分探矿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原勘查证范围内开展了1年以上的普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聘请专家论证,能够证明勘查区域内主矿体在勘查区边界未闭合; 2、拟扩大区域内无矿业权设置和争议;3、扩大区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勘查范围的三分之一。

22、已纳入各盟市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矿业权设置意见,附整合矿区地质概况和矿业权整合前后对照图,报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对未纳入到各盟市资源整合方案的两个以上矿业权实施资源整合的,由盟市政府出具同意整合意见后,再由国土资源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23、非煤勘查矿种(煤层气除外)探矿权不得变更为煤炭。除此以外,探矿权人在勘查中发现新的矿种,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勘查时限应累计计算。其中,属厅发证权限的煤炭探矿权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的,经盟市政府同意后,由盟市设点受理初审,但变更矿种的区块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且属自治区发证权限。

24、探矿权人必须是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原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要通知探矿权人,尽快办理企业注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5、非煤探矿权达到详查程度后方可转为采矿权,原则上应在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后注销原勘查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将首采地段先行转为采矿权,其外围设置探矿权,勘查时限累计计算。(一)勘查区提交经评审、备案并汇交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其拟开采矿床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二)先期开采地段达到勘探工作程度,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并汇交,其资源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三)首采地段的开发利用规模要与整个矿床的规模相匹配。(四)首采地段外围分设的探矿权,下一勘查阶段应为详查及以上。(五)申请人承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分别转让给他人。

26、勘查许可证,需补发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按规定在发证机关同级的主要报纸上公告;(二)探矿权人提出的补发证申请报告;(三)旗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意见,内容包括该矿业权有无争议,是否存在暂扣、抵押情形;(四)矿业权人授权委托书。补发的勘查许可证,仍用原证内容,但需标注“遗失补领”字样及补办证时间。

27、凡属自治区发证权限的探矿权,在探矿权新登记发证、变更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提高勘查阶段以及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中变更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时,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中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上述登记事宜。今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对辖区内的探矿权进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厅委托以下列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或设计)进行审查:属自治区政府出资项目的探矿权,其勘查施工方案由自治区地勘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除此以外的探矿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核工业地质局24大队的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8、凡探矿权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或协议)须经赤峰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