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废旧物资税率2021
废旧物资处理税率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
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
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
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
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财政部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再生资源是指在 社会 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快速发展,居民消费升级换代,废弃物产生量大幅增加。这些废弃物如果处置得当,将会变成丰富的再生原料,获得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现状
再生资源行业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该行业发展影响大的是增值税政策,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阶段(1995年至200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70%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开始征收增值税,新税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批发营业税一律改为征收17%的增值税,大幅增加了企业税负,对再生资源行业产生了很大冲击。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存在先征后返手续繁杂、退款期滞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二)第二阶段(2001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机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由于税收优惠力度大,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蓬勃发展。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虚开、倒卖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现象。
(三)第三阶段(2009年至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有条件先征后退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加工企业凭废旧物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作为过渡,对满足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增值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出台,虽然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的税制规范,但大幅增加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四)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 汽车 、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现行政策来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仍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优惠比例从30%-70%不等。
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加工环节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不合理,难以落实,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税收问题与回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造成不公平竞争,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另一方面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高于原生资源,下游企业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高达19%以上,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
(二)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执行难,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设置的条件苛刻、标准过高,政策覆盖面窄,只有极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要求,从全行业来看,加工企业的整体税负也很高。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其废钢铁来源和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均受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限制,这种将行业准入和销售渠道都进行限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明显不合理,造成了行业内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企驱逐良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地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四)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高税负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价格差距,许多企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开采使用量。如企业采用废杂铜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采用电解铜有进项抵扣,企业显然会选择使用电解铜,导致废杂铜使用率下降。再如,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生资源价格下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的使用成本优势已不明显,甚至价格倒挂,导致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不断下降,远低于平均水平。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再生资源具有资源环境双重属性,如果处置得当,就变成可利用的二次资源(再生原料);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将会取得的资源环境效益,但再生资源是废弃物,经济价值较低,因此需要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扶持,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形成再生原料和原生资源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再生资源产业资源环境效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即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可以回收各类废弃物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有利于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2013年,我国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废纸、废轮胎、报废 汽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船舶等8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量超过1.6亿吨,据测算,与使用原生资源相比,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7亿吨,减少排放废水113亿吨、二氧化碳4亿吨和二氧化硫375万吨。
(二)现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不,不利于该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状态,随着劳动力成本上涨,回收利用成本上升,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3%,严重影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积极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政策灵活、效果明显的特点,是扶持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手段。再生资源行业过去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执行中出现的偷逃纳税等问题,政策频繁调整,对该行业造成冲击。目前仍存在着回收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
(三)进一步税收政策有利于调整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比价关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经加工处理后变成再生原料,其品质与原生资源相近或相同,生产企业选择使用再生原料或原生资源主要取决于二者之间的价格差。当前,由于许多品种再生原料的价格高于原生资源,使得大量再生资源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回收利用。究其原因,除了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有关以外,增值税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加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需承担高达17%乃至更高的税负(除增值税以外,还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税)。因此,急需调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
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方案设计
综合考虑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小散多的特点,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的有机联系,本文提出了五套可供选择的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一)方案一: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加大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
在再生资源行业执行现行17%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大幅增加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如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本方案没有提出对加工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对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使用再生原料的众多行业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大幅增加这些企业使用再生原料的成本,将会导致这些企业选择使用原生资源,既违背了增值税原理,又不利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方案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和加工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在执行现行17%增值税税率基础上,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加工环节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增加享受优惠的再生资源品种、产品范围,提高优惠比例,降低享受优惠的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不应该限制纳税人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范围)。
(三)方案三:对再生资源行业(含回收和加工环节)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参照软件等行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或者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加工企业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方案四:再生资源企业(含回收和加工环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照自来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等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企业均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再生资源企业选择3%征收率,可能影响下环节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再生资源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17%增值税税率,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政策。
(五)方案五: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零税率等多个档次,为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可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较低档次的增值税税率。例如,可参照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13%的增值税税率。加工利用环节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力度。
(六)五种方案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方案一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加大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是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扶持力度大、效果的方案,将大幅提高再生资源正规回收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由于回收环节市场准入门槛低,免税政策可能会诱发一些企业偷逃纳税,如通过将再生资源以外的经营收入也申报为免税收入,大幅加强监管力度。方案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回收企业仍然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加工环节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得到保留,这一环节的税负减轻不会转移到下一环节。该方案将使回收环节和加工环节直接受益,易于与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接。但是再生资源行业本身大中型企业较少,大量小企业可能难以满足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与方案一类似,也存在监管偷逃纳税难度大的问题。方案三将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负锁定在3%,大幅降低了企业税负,并且再生资源企业仍可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下游利废企业抵扣。如果回收环节采取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而加工环节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则更容易与现行政策对接。该方案同样要防止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监管难度较大。方案四大幅降低再生资源企业税负,但由于下游企业(如利用废钢进行生产的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发票为3%,将会大幅增加这些企业的税负,降低其选择使用再生原料的积极性。方案三与方案四对于再生资源行业来说,税收优惠力度相同,但方案三可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下游利废企业抵扣,更具可操作性。方案五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较低的税率,回收环节的税负水平降低,所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均能公平享有该政策,既可有效遏制虚开倒卖发票现象,又有利于促进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但是,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和加工环节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严格界定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少数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企业缴纳税收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综上所述,考虑到对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管难度、是否符合增值税税法原理等因素,推荐方案一和方案二为优先方案,方案三、四、五为备选方案。其中,方案一对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较强,税务部门减少税收收入较多;方案二对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促进力度较大,与现行政策对接容易,可操作性较强。这两套方案均存在偷逃纳税、监管难度大的问题,需要与再生资源行业相关制度改革同步实行。
五、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配套制度改革建议
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设计与行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税收政策设计要立足于行业实际,促进行业发展。但是,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问题不能全部依赖于税收政策来解决,在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同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以促进该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 健康 发展。
(一)适当提高再生资源行业准入标准,实行从业资质管理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进入门槛过低,属于过度竞争市场。在发达国家,为了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易于监管,一个区域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废弃物回收处置。因此,适当提高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准入门槛十分必要,企业回收利用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潜在污染性较大的再生资源,取得相关许可,实行行业从业资质管理。
(二)加大征税监管,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再生资源行业实行鼓励政策,但由于前几年虚开、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导致财税部门取消了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加大征税监管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一经查出偷税漏税的企业,依法追回所骗税款,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将其相关违法记录纳入 社会 征信系统。
(三)建立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体系
改造提升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针对不同品种再生资源的特点,建立分类回收体系,创新回收方式,逐步改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小、散、乱、差,难以监管的局面。如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探索 互联网+回收模式,建立厂商直挂的回收模式,因地制宜推广智能回收箱、回收机、回收超市等新型回收方式。
(四)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大型企业,兼并整合回收环节小企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园区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环保设施不达标、脏乱差的回收站点依法予以取缔或整顿,淘汰一些扰乱市场的小作坊、小企业发,防止二次污染,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五)健全覆盖原生资源开采利用到废弃物终处置各环节的税收政策体系统筹考虑
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产废、收废、加工、利用、终处置各环节的关系,建立覆盖资源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税收政策。对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提高原生资源价格,降低再生原料价格,鼓励企业使用再生原料。在产废环节,对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单位征收垃圾税费;在收废和加工环节,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在利用环节,对企业使用再生原料给予的税收优惠;在终处置环节,借鉴国际经验,征收垃圾填埋税,以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焚烧,减少终填埋量,节约土地资源。(谢海燕 张德元)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以前废品回收开的是普票,你收到后可以按照10%算进项,现在取消优惠了,废品回收也是开17%的专用发票,你收到后可按17%抵扣。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