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促进法》明确,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随着近些年国内光伏产业的迅速崛起,为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解决用电问题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我国户用光伏从2013年的0.42元/度电的补贴政策到今年0.03元/度电的最后一年财政补贴,已经实施了8年的时间。
以北京为例,2018年3月底,北京市印发《“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帮扶范围是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弘达光伏创始人刘继茂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行业为我国农村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解决了很多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比如在西部无电地区安装的数十万套光伏系统。
光伏扶贫项目为农村数百万户贫困户增加了一项稳定收入。比如在山东、河北等地区的农村,由于光照条件好,前几年组件价格低的时候,20kW的光伏项目每年能增加1.2万元左右的电费 收益 ,大约5-6年的时间就能收回投资成本。
同时,我国农村地区对于光伏产业的普及程度和市场需求也在逐年提高。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户用光伏领域的商业模式、销售渠道、安装队伍培养以及金融配套政策等都已基本成型,主要分为三种商业模式。
第一种,居民自己投资,5年左右回本,可以享受20年的发电收益(例如自投资10万元,每年收入2万左右,考虑到光伏发电效率衰减,每年接近2万元,连续20年的收入,也被称为“光伏养老”)。
第二种,光伏EPC企业租用老百姓的屋顶,根据装机容量(屋顶面积)每年支付租金,普遍在500元-2000元不等。
第三种,光伏EPC公司引入金融机构 贷款 模式,可以每年用光伏发电收益还贷款或者居民不出钱,只提供屋顶,8年后光伏电站免费给居民。
据祁海珅介绍,户用光伏市场目前是一片巨大的蓝海,根据农村可利用屋顶测算,至少还有30多倍的增长空间。2020年户用光伏安装了10.1GW,而2019年是5.3GW,预计2021年户用光伏会达到15GW的新增装机容量,同比增长约50%,占比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从去年的近21%提升到25%左右。
“而在国家政策方面,最初电网公司要求从变压器台区容量的20%给到光伏发电装机配额,到现在可以100%的容量配额甚至更多,给予了户用光伏很大支持。虽然农村户用光伏屋顶比较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给专业运维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是培养运维人员本地化的机会,相信未来有了规模效益,运维成本也会随之降低。”祁海珅说。
此外,随着我国户用光伏工作的持续推进,光伏产业链上的 上市公司 也迎来了不小的业绩增长。
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A股光伏设备板块(按申万行业分类,下同)34家上市公司,2021年首季度实现净利润合计约67.75亿元,同比增长74.39%。
西部证券方面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背景以及多个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利好的共同带动下,2021年光伏下游装机量将会进一步增长,光伏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乡村振兴要坚持不消耗资源、不污染环境,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要探索“资源消耗不超载、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排放降解不污染”的绿色农村发展道路。只有这样,该模式才能从点到面进一步推动乡村综合振兴。
构建高质量发展产业体系,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储存能力。比如我们的沼气池要建好用好,光伏发电也是很好的技术,可以安装温室和鱼塘。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模式,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给。例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建设沼气项目,不仅可以利用废物,还可以发电生产沼气,这是清洁和对环境友好的。
在生活方式上,要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尽量使生活的废弃物能够就地降解成为肥料,或者回收实现资源再利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采暖、炊事和农业设施置换,提高能效,抵消农业和农村生产生活中化石能源排放。也就是说,柴火处理好了,做饭做饭也能实现减排,而且有专业配套的炉灶。
在农村建设方面,要统筹规划,建设绿水青山绿水的绿色村庄。乡村配套设施要服务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注重实用耐用,节能环保,避免华而不实的项目。建筑材料尽量就地取材,选用环保建材,可就地回收。建设规模宜居适度,节约空间,减少占用土地。
这样,内部和外部资源就可以共同发挥作用,激活绿色农村发展。从一点到另一点,在青山绿水之间散布更多的绿色村庄,建设新时代的生态文明,让绿水青山永远存在。
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018年关于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强力推进“活力临泉、绿色临泉、平安临泉”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美好乡村的重要时期。为服务“三个临泉”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步伐,特编制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坚持把粮食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三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攻坚克难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美好乡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小麦高产创建、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粮食生产模式不断优化、综合生产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全县粮食连续十一年丰收、总产稳定在110万吨左右。2010、2011、2012、2013年连续四次被表彰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县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500多家,土地流转面积由2010年的19.6万亩增达到73万亩。全县蔬菜日光温室面积由2010年的1千余亩增加到2万亩钢架、竹木、水泥支柱、钢架等一般保护地蔬菜面积由2010年的1.5万亩增加到3万亩大棚早春西瓜由2010年的3万亩扩大到5万亩,此外,大葱、生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面积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统计数据来看,临泉县常规露地蔬菜年种植面积30余万亩,保护地瓜菜面积16万亩,全县粮经比稳定在7:3以上。全县实现养殖面积4.47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2.12万亩,河沟养殖面积2.35万亩,水产品年产量达8500吨。
(二)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县突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业,认真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预计2014全县共有各类规模养殖场6120户,规模养殖比重达75%,比“十一五”末提高10个百分点。全县畜牧业总产值达45.13亿,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全国生猪大县、全国畜产品百强县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三)农业产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农业产业化深入推进,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2家,比2010年81家增加了11家。农产品加工产值由2010年的42亿元提高到到2014年的75亿元,增加了33亿元。全县累计建设县级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3个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9个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四)林业生产成效明显
“十二五”期间,全县抓住实施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机遇,深化林业改革,创新发展机制,推动土地流转,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47.4万亩,“十二五”期间净增5万亩,森林覆盖率17.4%,增长1.8%,活木蓄积量271.8万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净增75.8%,2013年林业产值7.8亿元。
(五)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全县农田水利兴修累计投入资金65637万元,完成土方2319万方。到2014年,全县防洪堤防总长达到111.68公里,各类水闸116座,扩挖水塘1354处,可控制河沟库容7735万立方米机电排涝站17处,总装机3230千瓦农村大、中、小、沟桥梁共1.72万座机井6011眼,小口井32.9081万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05处,解决89.6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00.52万亩,除涝面积109.43万亩,防洪面积28.3万亩。
(六)农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县农机补贴资金11000万元,补贴各类机具6766台(套),拉动农民投入32000万元,受益农户5238户。2014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156万千瓦,农用拖拉机3万余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726台,联合收割机3245台,农机配套比1:2.5。农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87%,农机经营总收入达8.5亿元。
(七)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全县农民纯收入由十二五末的3476元增加到2013年的5721元,年增幅15%左右。农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全面提升。
二、“十三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十三五”期间,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总体比较有利。一是国家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施一系列有力、直接、范围广的强农惠农政策,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二是全县农业结构不断优化,逐步沿着精品农业方向发展。全县蔬菜、花卉、绿化苗木等高效经济作物面积不断上升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稳步发展,占农业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出口大幅增加。三是农业生产方式快速变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耕地承包经营权向少数种植大户集中,农业产业化企业不断涌现,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不断推进,农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全县农业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明显提升,美好乡村建设初显风貌。四是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拉大了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十二五”以来,我县农业产业虽然实现了结构不断优化,效益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制约因素客观存在:
一是农业基础地位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新时期农业作为“接二连三”的产业,其重要性在全社会还未被广泛认知,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亟待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农业本身,部门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大都仍沿续过去传统的设置,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外向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职能未能充分体现,现有农业技术人员传统专业占比大,知识亟待更新,能力亟待提高,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近些年新鲜血液补充难,发展现代农业技术力量显得薄弱,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年龄老化、素质偏低。
二是农业有效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农业是个露天工厂,比较二、三产业,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回报期也长,加之农业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农业的风险大,地方政策投资农业的力度与周边县(市)比相对较小,外资、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催生的农业大项目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小、整体实力较弱、带动能力还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依法治农护农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氛围有待进一步形成,广大技术人员、农民、涉农企业的法制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整合充实和提高。
三、“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美好乡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三个临泉”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统筹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条件改善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转变,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坚持完善和创美好乡村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农业低碳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农村节能减排,保护农村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达到10000元左右,年均增长15%粮食产量达到115万吨,100亩以上农业规模化种养面积达60万亩,种植业集约化水平提高到70%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3%左右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2000个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1%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比重达45%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2.06%。
四、“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点
(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深入推进小麦高产攻关活动、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积极开展小麦、玉米千斤县创建,提高粮食整体生产能力。提升粮食作物品质,大力发展优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蛋白大豆。加快发展现代粮食加工,坚持全加工、全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2.积极调整农业结构。按照“规模、结构、转化、合作”的要求,优化农业结构,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突出特色农业、绿色农业、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跨越发展。积极发展西瓜、生姜、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猪、肉牛、肉羊和家禽养殖场(区),重点突出牛羊业优势,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着力打造优质安全畜产品供给区。推进水产跨越工程,加强优质安全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水产品加工水平。深入开展“一村一品”活动,大力发展黑红薯、水果、中药材、特种养殖、食用菌等特色农业。
3.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菜篮子”工程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标准园、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场(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推动“菜篮子”产业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价格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到2020年,力争实现“菜篮子”主要产品供应量年均增长5%以上,从业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20%以上,产品农残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4.高标准规划建设农业经济开发区。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委托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规划设计部门,围绕制约农业经济开发展的瓶颈和难点,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同时采取招商引资、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把农业项目整合与开发区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成效一片。到“十三五”末,把开发区基本建成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经营机制完善、辐射带动明显的.安徽领先、全国一流的现代农业经济开发区。
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产业化“812”转型倍增计划,按照做大总量、培育品牌、集群发展的方向,促进加工型龙头企业聚集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农产品深加工基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到2020年,全县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家和10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大宗农产品产后初加工为重点,提升产后贮藏、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技术研发和装备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新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价格优惠、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提高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收入。
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生产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7.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和自助合作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健全农村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粮食现代物流工程、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连锁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1.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依托乡镇工业集聚区,大力引进、培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改善装备条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名牌产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建筑业。大力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构建现代农村物流体系。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农村餐饮娱乐业和旅馆服务业等农村休闲旅游业。
2.支持农民创业。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资本金补助、税收返还、融资担保、规费减免等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措施,激发农民自主创业活力。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创业能力。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青年农民工群体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统筹发展农民工创业园。实施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计划,建立创业者入园孵化、出园兴业的良性机制。支持农民创办小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和生态农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创业。
3.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的培训新格局。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农民工集聚地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民外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供需对接,引导成建制建筑、服装加工、机电产品加工等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一体化工程。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上,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牲畜和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盘活农民资产,拓宽租金、股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一公里建设和节水改造,推进易涝低洼地治理,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大力发展节水灌溉,进行农村沟河清淤和塘坝扩挖,清淤疏浚沟河385条,扩挖村塘810口。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升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农机装备,积极开发和推广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努力提高农机化水平。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模式。加快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每年新增造林1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0.34个百分点。开展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活动,打造宜居宜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
2.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以提高防洪除涝和供水能力为重点,以“水利安徽”战略为契机,兼顾水环境保护和美好乡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统筹抓好“治、蓄、排、节、引”五水文章,实施“水多、水少、水脏”三水同治,构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相适应的现代水利支撑体系。实施城乡防洪保安工程,完成洪河治理工程和泉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分期分批实施县城防洪排涝工程,拆除重建中型水闸4座,维修中型水闸5座,维修、重建小型水闸22座,继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和小型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稳步推进标准化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恢复机电井5000眼,配套机泵5000台套,到2020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0万亩,全县累计达到有效灌溉面积130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力争达到0.7努力构建水源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引淮济阜”工程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地表水,加快节水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大力推进雨、洪资源利用初步建立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河流、地下水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生态水利建设深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完善基层水利管理与服务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
3.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20年农村居民自来水使用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网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基本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短缺问题,确保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以完善网络、提高技术标准为目标,重点实施县乡道路升级改造、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和安保工程建设。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利用、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4.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化。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科学编制村镇、新型农村社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将土地整理和美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实施村庄合并、农村危房改造、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深入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保护村庄自然生态,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做到道路干净、河渠畅通、村居整齐、院落清洁、圈厕卫生。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与处理体系。提高农田综合防护林体系和绿色长廊建设水平。
(四)深化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促进农村人口转移。积极发展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使城乡进入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良性轨道。
1.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改革,积极探索“扩权强镇”工作,改革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强化乡镇政府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的三项职能,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推进村改居,推动镇村体制向街道社区体制转变。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认真执行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一事一议”等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与农村结对帮扶,开展共建活动。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确权成果。加快土地整治项目试点示范,到2020年,完成全县各乡镇空心村土地整治任务。统筹实施村庄合并、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高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政策的实施,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统筹推进农村道路、水利、电力、电信、环保、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居住条件、环境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程度。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成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灾民和孤儿救助政策,确保广大农民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城区面积80.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面积约260平方公里的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改造提升老城区,加快建设新城区,集中发展中心镇,优化功能分区,建设布局合理的居住生活区、产业集中区、生态景观区,各乡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十三五”期间,每年建设10个左右美好乡村示范村,各乡镇分别建成1个中心社区、1个农村社区和2-3个中心村。形成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查相结合的模式,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拓宽农业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补贴额度,增加对农民的消费补贴。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土地财产权属,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在继续支持农业生产环节的同时,加大对产前的种子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农业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投资农业。
(二)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区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疫情疫病防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探索与高等职业院校建立长期培训基地,抓好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大力开展“家电、农机、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农。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继续抓好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农业系统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农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抓住对农业发展有利的每一个政策性机遇,加大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业的自我保护体系。整合农业投资,减少和避免各项重复建设,集中资金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编制各类发展规划,以规划引导发展,以量化指标考核发展,明确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干部和农民投身“三农”建设。分年度拟定发展计划,分阶段选择重点,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实现临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