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答~我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说明我国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电力等能够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的运动。
首先是扩大有效投资,放宽项目资金形成的约束。与其他改善资本供给或降低资本比率要求的政策措施相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能够快速形成资本供给。改革是政策工具箱中极为重要的工具。要坚持以改革激活权力,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严肃查处乱罚款和超高税费,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
其次是灵活运用阶段性信贷政策和专项贷款保障楼宇交付。通过促进项目顺利竣工,缓解项目现金流问题,解决项目自身风险问题,维护购房者权益;能产生良好的间接效应,有利于提高购房者的预期,打破过去因交房难、断供难等一系列资金问题。
再者是精准送达,确保能源和电力供应。稳定经济市场,能源供应是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能源企业的增量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聚焦火电企业供电产业链核心环节,设计推出专项再贴现产品保障能源供应,指导火电企业采购煤炭等发电原材料。、为购置、新建、改造发电设备而开具或背书的票据,以及售电所得的票据。更好地保证居民生活的用电生平。
要知道的是科学调度河流和水利工程水资源,人为增加降雨,适时增钻机井,增加抗旱水源。优先保障群众饮水,必要时拉、送水。千方百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引导农民抗旱保秋收。四是动用中央抗旱救灾储备基金100亿元,重点支持当前中稻抗旱救灾。五是加快研究促进晚稻大丰收的措施,中央将继续予以支持。地方政府也应该增加投资。同时,继续协调防汛工作。
问题二:取代煤炭的能源是什么 新能源,例如核能,氢能,生物质能,太阳能
问题三:世界三大能源是什么 石油,天然气,煤炭
问题四:煤是什么资源 易煤网回答您:煤炭资源,能源矿产资源之一。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量中占25%。2000年底,世界煤炭总产量为46.61亿吨,消费量46.59亿吨,贸易量5.9亿吨。世界探明可采储量为9842.11亿吨。其中,主要集中在美国(2466.43亿吨)、俄罗斯(1570.10亿吨)、中国(1145亿吨)、澳大利亚(904亿吨)、印度(747.33亿吨)、德国(670亿吨)、南非(553.33亿吨)、乌克兰(343.56亿吨)、哈萨克斯坦(340亿吨)、波兰(143.09亿吨)、巴西(119.50亿吨)等国。
而且煤炭是不可再生能源,地球上储量有限。中国是一个“多煤、少油、贫气”的国家,在中国已探明石化能源储量中,石油和天燃气仅占6%,其余94%均为煤炭。这样的能源资源特征决定了中国煤炭价格要大大低于油、气价格,自然禀赋决定了中国能源以煤炭为主。
公开资料显示,建国之初煤炭在中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高达90%。虽然油、气资源利用在逐步增加,但是煤炭在中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比例始终过半。2014年4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做的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为65.9%。
煤炭具备能源和工业原料双重属性,决定了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有煤炭专家表示,在中国2013年的煤炭消耗结构中,一半用于发电,另一半消耗在了钢铁、化工、建材和取暖等领域。这些需求方面,既有可替代的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方面。
煤炭是钢铁、煤化工等产业重要的原材料。其中钢铁行业用煤主要是炼焦用煤、烧结用煤和高炉喷吹煤。而焦炭和烧结用煤当前高炉生产工艺条件下无可替代。
替代能源概念大于实效替代燃料成型尚需时日
电力行业是煤炭消费最大的市场。虽然核电,风电、光伏发电越来越受到重视,天然气、页岩气、煤制气也被认为是煤炭的清洁替代能源,但这些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煤炭在中国电力生产领域的主体地位。
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快速发展,但由于用电基数大、增长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总发电量中占比仍然较小,而且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仍面临一系列难题。
以风电为例,由于风电具有随机性和波动性,大规模并网后可能引起电力系统运行模式发生较大的变化,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弃电现象。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编写发布的《2014中国风电发展报告》披露,2013年,有162亿千瓦时风电因无法并网外送或当地消纳而被迫放弃,约占风力发电总量的一成。
安全性仍是核电建设首先考虑的问题。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因地震引发的泄露危机再次引发全球对核电安全性的争议。当年6月,德国总理默克尔宣布,德国将在2022年前关闭境内所有17座核电站,这意味着德国将成为日本福岛核危机后,首个宣布放弃核电的主要工业国家。中国核电建设受此影响进入发展低潮期。
问题五:哪些属于新能源? 新能源是指和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较为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等)对比而言,以新技术为基础,系统开发利用的能源,即人类新近才开发利用的能源,包括太阳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氢能、核聚变能等,是一种已经开发但尚未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科学家认为,21世纪,波能、可燃冰、煤成气、微生物、绿藻将成为人类广泛应用的新能源。
波能:即海洋波浪能。这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污染再生能能源。据科学家推测,地球上海洋波浪蕴藏的电能高达90万亿千瓦。
可燃冰:这是一种与水结合在一起的固体化合物,它的外形与冰相似,故称“可燃冰”。据科学家测算:可燃冰蕴藏量比地球上的煤、石油和天然气的总和还多。煤成气:煤在形成过程中由于温度及压力增加,在产生变质作用的同时也释放出可燃性气体。科学家估计,地球上煤成气可达2000万亿立方米。
微生物: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盛产甘蔗、甜菜、木薯等,科学家利用微生物发酵,可将它们制成酒精,用其稀释汽油所配制的“乙醇汽油”,功效可提高15%左右,而且制作酒精的原料丰富,成本低廉。科学家还研究成功利用微生物制取氢气,开辟了能源的新途径。
绿藻:当石油和天然气耗尽时,氢也许是一种理想的燃料,问题在于要找到一个廉价地生产氢燃料的方法,科学家称,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一种普通的池塘绿藻。目前,一升绿藻培养液每小时可以生产出3毫升氢气。研究人员认为, 绿藻生产氢气的效率至少可以提高100倍,而这一点有待于技术的进一步提高。
问题六:煤炭,钢铁,有色,油气,水泥属于什么行业 按着国民经济统计学大的工业门类划分,钢铁,有色属于冶金类,煤炭,油气属于能源类,水泥属于建材类。
问题七:使用煤等燃料的优缺点是什么? 从四个物质讲
煤:价格便宜,会造成酸雨等环境污染,资源储量日益减少,还有不能充分燃烧,有少量是被浪费掉的
石油:软黄金日益减少,并回污染环境,以后价格还要上涨,从长远看不是很经济酒精:不污染环境,可循环资源,可以由人工制造,热值高,但是现在还不能很好利用,关键在于怎么使酒精在点燃时不爆炸,很有发展前景
天然气:我国西部储量丰富,热值高,价格便宜,不污染环境,很经济
问题八:煤,石油,天然气属于什么能源? 属于化石能源,而且是不可再生的
问题九:取代煤炭的能源是什么 新能源,例如核能,氢能,生物质能,太阳能
问题十:煤 石油,天然气等属于什么矿产 属于能源矿产。这些矿产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它们用一些就少一些,不可能再重新产生。--信息来自易煤网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
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
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
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
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
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
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
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
前颁布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
理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
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
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
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
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
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
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
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
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
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见附件二)
,因新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
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
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以上报告和附件一、附件二,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7年11月11日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
11件)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1.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5.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
批准)
6.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
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8.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
的规定(195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原则批准)
10.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3月通过)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
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4.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
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11月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
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9月全国
人大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全
国人大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
全国人大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津、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1954
年9月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
批准手续的决定(1954年10月通过)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2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
议(1955年6月通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
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
的决议(1955年7月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全国人大通
过)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通
过)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
案件的决定(1956年5月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19
56年6月通过)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
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1956年11月通过)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1957年
7月通过)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7年9月批复)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1957年11月通过)
32.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
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33.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
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1958年3月通过)
3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
治县的决定(1959年9月通过)
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1960年1月通
过)
3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
38.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1964年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
限的决定(1965年1月通过)
40.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8年3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批准)
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1978年5月通
过)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
止施行的2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3.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4.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5.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12月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
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通过)
8.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批准)
9.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
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10.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195
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19
55年11月通过)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
的决定(1955年11月通过)
13.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3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
14.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
1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全国
人大通过)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
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57年6月通过)
17.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1957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8.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
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0.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1.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2.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19
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3.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
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则批准)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1958年1月通过)
25.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1
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6.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
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1958年6
月通过)
28.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
29.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6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四、对特定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
的30件
(一)关于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召开时间、代表名额
、选举时间的决定9件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1月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1955年3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1955年3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56年5月
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1957年7
月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57年11
月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
间的决定(1958年6月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6
3年12月通过)
9.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96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关于公债条例7件
1.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49年1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2.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3年1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4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4.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5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5.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6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6.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7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8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关于宽大处理战争罪犯、残余反革命分子和特赦战犯
的决定9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
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4月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
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1956年11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罪犯的决定(1959年9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0年11月通
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1年12月通
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3年3月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4年12月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
966年3月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
争罪犯的决定(1975年3月通过)
(四)关于授予勋章奖章和军衔的决定、条例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
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
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195
5年2月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
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
议(1955年2月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1955年2月通
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衔制度的决定(1965年5月通过)
附件二:
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
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48件)
一、自治区的组织条例6件
1.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1956年9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1963年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自治州的组织条例22件
1.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6年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6年5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
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5
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9.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0.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2.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5.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2.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6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自治县的组织条例20件
1.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8.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9.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0.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
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
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2.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4.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5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5.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196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6.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7.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
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8.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
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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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6
一、煤炭是中国的主要一次能源
——过去中国的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绝大比重
1952年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95%,50年代、60年代都在90%左右,70年代占80%左右,80年代、90年代70%左右,到2000年煤炭比重仍在65%。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煤炭仍然是主要能源
根据原能源部1990-1997年的能源发展战略研究,1997-1998年中国工程院“中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研究”等的研究,中国到2050年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的比重仍然在50%左右。
——煤炭是中国的基础能源
中国人口众多,中国的现代化需要能源支持,中国着力改善能源结构,争取更多地使用能源,但从中国和世界能源状况,中国还煤炭为基础能源的道路。
全国人大“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能源建设要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以煤炭为基础能源,加大洁净煤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加快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积极利用国外油气资源,积极发展水电,适度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是一条以煤炭为基础能源的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能源发展之路,这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能源发展之路。
二、煤炭和电力工业密切关联
中国曾经提出能源工业的发展和建设要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生动地描述了中国煤炭工业和中国电力工业的关系,电力工业离不开煤炭,煤炭工业也离不开电力工业。
——中国电力工业已成为中国煤炭的最大用户
由于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因此中国的电力工业是以燃煤火电为主的,中国在1952年时,煤电曾占总装机容量的90.4%,总发电量的82.2%,以后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到2000年煤电仍占总装机容量的74.4%,占总发电量的81.0%。由于中国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发电用煤占煤炭产量的比重逐年提高,由1980年的18%,提高到2000年约61%,发电已成为煤炭工业的最大用户。
——中国电力工业今后将继续依靠煤炭发电
中国的几次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都认为,中国电力工业的结构应当多元化,利用多种能源资源,但限于条件,中国即使积极发展水电,适度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预计到2050年燃煤电厂仍然要占50%左右。这是因为:
●中国和世界的油气资源不可能为中国的发电厂提供的燃料。
中国曾经在70年代和90年代两次发展烧油电厂,都因为石油危机和石油价格暴涨而实行煤改油,燃天然气电厂也有同样情况,所以中国不可能大量发展燃油燃天然气的电厂。
●中国的水能资源全部开发后所占的比重也不大;
中国有世界最丰富的水能资源,据估计水能资源的经济可开发容量约为2.6亿千瓦,即使全部开发利用,考虑人均1千瓦计,也足能解决中国所需电力装机容量的1/6。
●中国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的数量不可能很多;
中国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国也计划积极开发利用,但现实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能用于发电的(除水电外),主要是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这些能源用于发电不仅投资大,而且是间歇性能源,需要蓄电或与其他电厂配合这行,所以近期开发的数量不可能很多。
●电力工业是当今世界最善于干净利用煤炭的部门
世界各国干净利用煤炭的经验证明,电力工业是当今世界最善于干净利用煤炭的部门,大多数洁净煤利用技术也都是与电力工业有密切关系,所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的煤炭除冶金等作为原料用煤外,80%-90%都用于发电。从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的情况下,应当将更多的煤炭经过转化成电能使用比较容易解决污染问题。
从解决中国能源利用的污染问题来看,中国应当把石油和天然气等比较干净的能源提供给楼宇民用和交通运输,把煤炭替换出来。煤炭主要供电发电及工业部门使用,电力工业已经有可能消除烟尘,NOx和SO2等污染物,将来发展洁净的能源工厂,还有可能做到污染物,包括CO2 的零排放。
三、煤炭和电力要协调发展
出于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和实现环保目标的考虑,中国应当提高煤炭发电的比例,将更多的煤炭用于集中发电。为了提高煤炭工业和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煤炭、电力、运输要协调发展。
——煤、电、运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中国曾经提出能源发展与建设要以电力为中心,煤炭为基础,是完全正确的,这里说的能源发展与建设,主要是指煤炭工业。如果煤炭工业的建设能够与电力工业的建设相协调,就可以减少,煤炭的长途运输,节约人力、物力、节约能源消耗。我国的铁路、水运有40%-50%是用于煤炭运输的,因此,煤、电、运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发展动力煤的洗煤和动力煤的配煤;
中国从90年代初就提出动煤的洗煤问题,凡是下海运输的动力煤的发热量要求达到6500千卡/千克,凡是跨省运输的煤炭要求达到5500千卡/千克,这样做可以减少,煤炭的含硫量和灰分,减少、运输量的运输成本,这一条应当逐步做到。
——发水煤浆代油;
我国还有一部分燃油电场,将燃油电厂改为燃煤电厂耗费极大,该用水煤浆比较方便。我国已经拥有先进的水煤浆技术,2吨水煤浆可以替代一吨重油,1吨水煤浆的到厂价为350-400元左右,而1吨重油价格在1500元以上,用水煤浆代油可以节省大量费用,烟气排放可以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电力工业要采用洁净燃煤技术。
中国的火电厂已经广泛使用电除尘器,大机组上成功使用低NOx 燃烧器,开始在部分燃煤电厂里开展脱硫发工程,如果对现有凝汽式火力发电厂进行脱硫改造,有可能将燃煤造成的污染物的绝大部分清除掉。中国电力部门已在四川白马电厂建设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工程,在江苏贾电厂建设加压循环流化床发工程,在山东烟台建设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发工程,随着这些发工程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广应用,燃煤电厂的污染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四、结语
未来50年,中国电力工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度发展态势,虽然未来煤电装机容量和发电的比重会有所下降,但由于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很快,燃煤电厂的绝对量还会继续快速增长。中国2000年全国拥有装机容量3.19亿千瓦,其中有燃煤电厂约2.2亿千瓦,消耗于发电和供热的原煤约6亿吨。今年由于关闭乡镇小煤矿,运力的制约和煤炭出口激增,已经出现电煤紧状态,发电用煤石的情况又有所抬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燃煤电厂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中国虽然采取了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但燃煤电厂继续增长的势头不可遇制,初步估计,假如创2050年全国人均装机容量达到1千瓦,全国就要装机容量16亿千瓦以上,其中燃煤电厂约为9亿千瓦左右,屈时需发电和供热用原煤20亿吨左右。2050年发电用煤约为2000年的3.3倍。考虑到煤炭产区水资源短缺,可能有相当数量的燃煤电厂要建在海边,即港口电厂,煤炭的运输量必然会急剧增长,就此必须抓紧做好中长期的煤、电、运规划,务期煤炭、电力、运输协调发展。
每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生活在地球上,每一个国家都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和正常的交流。全球国际资源的价格呈现出上涨的趋势,所以,大部分居民更加关心国内的电力状况和煤炭资源状况。
其实我国的电力状况和煤炭状况也受到了国际能源价格大幅度上升的影响。第一个影响就是多个省份已经严格控制工业用电,从而减少资源浪费。第二个影响就是工业用电的价格有所提升。
第一个影响:国内的工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地区的工业体系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大部分城市都会鼓励工业化生产,从而提高城市内部的经济生产总值。现如今,国内的电力资源受到了国际能源价格的影响,这使得多个省份开始限制工业用电的数量,甚至影响了整个工业体系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化工产业需要运用到大量的资源,现如今,控制工业用电显然不符合化工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其他工厂无法获得大量的资源,这也会使工厂的产能大幅下降。
第二个影响:工业用电的价格上升一直以来,工业用电的价格和居民用电的价格并不相同,这使得工厂中花费的电费支出有所不同。随着全国多个省份开展了非常严格的限电方案,这使得多个省份直接提高了工业用电的价格上涨幅度,保持在20%之内。当工业用电的价格大幅提升时,工厂中的支出变得越来越大,这使得原材料成本大幅提升,反而促进了商家和工厂提高商品价格。消费者会产生最直观的感受,那就是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有所提升,间接增加了居民的额外支出。
总的来说,工业会受到全球能源价格提升的影响,普通居民受到影响的概率非常低。除此之外,每一位居民都应该做好能源的保护与减少,浪费工厂更加合理的安排每一份资源,毕竟每一份资源背后都充斥着大量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