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 补贴发布下来 企业怎么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业内估算此举能为可再生能源多征收190亿元补贴资金。
可再生能源相当于能源领域里的一个小孩子,必须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让它尽可能地快点长大。但补贴并不是长远之计,发展起来以后成本必须降下来。
《可再生能源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可再生能源不再依赖补贴,独立去走市场竞争化道路。现阶段可再生能源还在成长,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在明年可能将会出现两个变化:一是从现行的高补贴向通过竞争方式降低补贴这个方向倾斜;二是从过去单纯追求扩大规模变成追求质量和效益。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定要注意实际的贡献,而不是说单纯追求多大的装机规模,这个意义不大。
根据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不再给予补贴;光伏发电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用户侧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分布式这类也不再享受补贴。这意味着到时候上述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度电成本下降的前提下可以不再依赖补贴,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得到发展。
与传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较高,所以一定要想办法降低度电成本,这样才具有市场竞争力,即使脱离补贴也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另外,要解决长期存在的弃风、弃光现象以及补贴拖欠的问题,使得可再生能源投资者有一个合理正当的利润回报。要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顺利上网。同时要注重追求电站质量,尽可能多发电才能有更好的收益。
国家对于光伏发电补助原则上市超过50kw每w补助15-20元,各地政府依据这个标准也可能作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投向:9+2个行业领域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停车场。
2.能源,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3.农林水利,包括农业、水利和林业。
4.生态环保,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
5.社会事业,包括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文化旅游以及其他社会事业。
6.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7.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8.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主要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9.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棚改主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且为实物安置)。
2022年第三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新增了新能源和新基建两个行业领域。
1.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云计算、数据中心(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内)、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2.新能源,主要包括:村镇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深远海风电及其送出工程,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高速公路充电桩。
二、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投向的禁止类项目
主要包括政府不负有提供责任的行业领域如商业房地产和产业项目等,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形象工程等。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1.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以及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2.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3.房地产等其他项目。包括: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禁止类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政府(隐性)债务较重、潜在财政风险较大的高风险地区还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1.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
2.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PPP项目,PPP项目的融资责任及相关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收入分类与投资方式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应当限于项目创造的收入,不得包含地方政府对项目的付费和补贴收入。
--扣除项目运营维护费用后的净收益
1. 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国有土地出让,耕地指标出让收入
2. 事业性收费收入:如学费、医疗收费收入
3. 经营性收入:如供水,广告,门票收入
依据专项债券项目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投资方式分别为:
--直接投资:如医院、学校等非经营性项目
--资本金注入:限于国家规定的10个领域的经营性项目
--政府(转)贷款: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究其原因,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俊峰认为,补贴缺口变大的根本原因有二:
一是征收不到位,导致入不敷出二是征收额度没有随可再生能源规模的扩大而提高。
李俊峰指出,补贴来源是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每年应征收1000亿元,但是征收比例仅75%左右,年度欠收200多亿元,长此以往而造成了历史欠账,并多年累积、滚存而成为1000亿元的缺口。在李俊峰看来,可再生能源附加的额度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及时调整,补贴出现缺口成为必然。
因此有专家提出,在控制光伏发展速度的同时,财政应适当调增基金规模,适应发展需要。如果把全社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全部收上来,所谓缺口就会大大减少。如果社会用电每度附加增加到3分钱,补贴将由此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