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http://baike.baidu.com/view/72046.htm?fr=aladdin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1999.12.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2006.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修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9年修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可能还有其他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不过你知道这些法律有要做什么呢!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该法的制定充分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了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正确的集中;该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在全国统一实行,体现了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集中,只有实行必要的集中才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才能有健全的民主生活。 2.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并为国体服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西方议会制的政体是由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决定的,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掌权,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议会制。 |
【考点】说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说明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模式 【10预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作为重点内容可以做前后关联,和前面的关联涉及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这一重点知识,和后面关联即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系统知识。考虑到09江苏高考已考过国体政体关系,本次列出仅为提供关联思路。人大本身重点知识应予系统掌握。 |
1999年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1年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2004年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2005年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2005年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2005年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
2006年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2006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2006年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2006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07年 《节约能源法》
2007年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8年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9年 《可再生能源法》
各省、直辖市等分别制定的规定
《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
1993年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1996年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设部分)
2000年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2001年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1年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2001年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2003年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4年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05年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5年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墙体材料
1991年 《在框架结构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
1992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玻璃
2006年 《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2007年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幕墙
2007年 《关于我国建筑幕墙行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光伏建筑一体化
2009年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9年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智能建筑
2009年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