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煤,受严惩——云南省沾益县桂进坤无证采煤案是怎样?
2008年8月14日,沾益县西平镇石羊村村民桂进坤未经批准,私自租用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在菱角乡块所村采煤。8月19日,菱角乡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后,及时对其教育制止,桂进坤随即停止了开采。与此同时,菱角乡国土资源所将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8月21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桂进坤开挖了2个采煤点。第一个采煤点开挖面积为263.2平方米,采出的煤炭体积为220.5立方米;第二个采煤点开挖面积为2375平方米,开挖的煤层平均厚度约为1.6米,采出的煤炭分3堆,第一堆体积为1587.3立方米,第二堆体积为172.5立方米,第三堆体积为19.78立方米。两个采煤点开挖总面积为2638.2平方米,开挖出的煤炭总体积为2008.08立方米。经云南省矿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桂进坤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最终确认其价值为34.23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桂进坤的行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沾益县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于8月27日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当即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2月4日,沾益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桂进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桂进坤非法采出的煤炭2400.1吨被依法没收。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本案中,桂某没有依法申请开采取得采矿许可证,却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本案事实不复杂,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值得商榷。《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条件是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本案中,菱角乡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后,及时对其教育制止,桂进坤随即停止了开采。因此,桂某即使构成了无证采矿,但不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要件。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871-63137968,我也是煤矿工人,如果是违法、违规生产,出于义愤,你就举报,如涉及泄私愤、伤人又伤己,劝兄长自重!另外,为了你个人安全,建议你买个查不到你个人信息的手机卡,举报的时候你对整个举报过程录音。
贵州,因在长江以南各省中煤炭储、产量居第一位,素有“江南煤海”之称。近日,“江南煤海”的电厂燃煤告急,市场有消息称,贵州省已于3月16日晚12时以后“封关”,禁止煤炭出省,此次封关力度更大,主要是增加禁止了中煤(介于精煤和矸石中间的煤)出关。同时,具体结束时间未定。
目前贵州省电煤、中煤等多个品种确实已禁止出关,主要是为了保证本省电力供应。几天以前,贵州省还曾专门召开电煤保供专题会议,部署保供工作,底线是“全省不能出现断电现象”。
3月21日,贵州省能源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大部分电厂电煤紧缺,为了保证省内用电,此时确实有必要出台封关政策。”他表示,“封关”确有其事,除泥煤、焦炭以外,贵州其余的煤炭产品已经全面禁止出关。
据悉,3月初时,贵州曾一度停止封关,完成电煤任务的煤矿公司允许中煤出关,未完成的依然不许出关。不过,在通关以后,因为云南大量持有资金的中间商涌入贵州购煤,煤价上涨,导致贵州煤炭供应再度紧张,也直接导致此次“封关”加码。
实际上,贵州电煤供应紧张的现象2016年即已出现。卓创资讯煤炭分析师崔玉娥表示,2016年下半年,因电厂存煤大幅下降,一些电厂亏损严重,部分机组停运。自2016年11月开始,贵州电煤就不允许出关销售,主供当地电厂优先采购。
作为南方最大产煤省区、有“江南煤海”之称的贵州为何会缺煤?对此,上述能源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前几年煤炭市场不好,投入较少,导致现在供给量减少。目前,贵州煤炭日产量在28万吨左右,虽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但产量仍不足。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前2月,全国原煤产量5.1亿吨,同比下降1.7%。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产量2364.1万吨,产量位居全国第四,同比增长6%。
由于电煤紧缺,部分电厂机组停运,贵州电网曾发布大面积停电预警。在此背景下,几天前,贵州省领导专门召开电煤保供会议,底线就是“不能断电”。
为保障电煤供应,出台一系列力度较大的措施,甚至“封关”,那么贵州电煤不足的情况能否缓解?上述能源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实施了封关,电煤供应仍会十分紧张。不过在“两会”以后,煤炭供应量会有所回升,应不至于出现断电的现象。
在“封关”以后,由于煤炭要优先保证当地供应,电厂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一些煤矿人士表示,“封关以后,电厂还在进一步压价,煤矿的利润空间更小了。”
作为西南地区唯一供煤大省,此前,很多云南、重庆的贸易商会都会来贵州买煤,在3月初短暂的通关期间,大量煤炭中间商都涌入贵州,导致电煤供应出现短缺。而在封关以后,无煤可买的中间商们大多已“转战陕西”。
我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不过许多产煤的地方上和煤矿业从煤炭运输到到销售那一环节中间是要被吃掉一部分了,打着所谓的地方政府颁布的《临时****管理条例》譬如,列出的目的是:
“为抑制和打击无序经营、哄抬煤价、现金交易、偷漏税费、超能力生产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炭公路销售的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对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的煤炭实施双向合同、统一经销政策,统一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及所属市、县公司与省外用户和煤矿分别签订公路煤炭购销合同,凡未与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及所属市、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不得通过公路出省销售。 ”
有这样的理由和名目,收取一定比例的运销服务费和管理费,可能就是所谓的“行规”了。
可以看看下面一则新闻作为了解。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作非法转让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先行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探矿权主体发生实际转移,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对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讳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矿业权的两次转让:一是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取得的探矿权擅自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其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该协议未履行。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探矿权非法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处罚都是非常正确的。而对上述矿业权再次转让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事实未予认定,是因为仅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及时,尚未实际履行和实施。因此,从事实情况看,尚未形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事实,对此未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实际的。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