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 不违背节能主张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孙建平
能源问题举世瞩目,已经成为影响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能源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约能源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正面临着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全新局面。然而,能源紧张,资源匮乏已是阻碍上海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上海市政府一直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追求的重要目标,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作为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多年来,围绕全市的节能目标,积极推进可持续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分三个方面介绍有关情况。
一、上海发展可持续建筑节能的概况
上海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同时又是一个被能源紧缺、资源匮乏所困扰的城市。2005年全市社会能源消费总量超过8000万吨标准煤,人均能耗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上海目前的建筑能耗占全市总能耗的17%<SPAN lang=EN-US>~20%左右。这几年,一方面,能源供应日趋紧张,去年,本市夏季的用电负荷已经突破了1600万千瓦,今年又超过了1900万千瓦,用电量和增长幅度均成为历史的最高。另一方面,本市建筑能耗水平却是发达国家的2<SPAN lang=EN-US>~3倍,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还会不断增长,能源紧张的状况将不断加剧。因此,积极推进可持续的节能建筑项目将会对提高社会能源利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据统计,目前全市既有建筑的总量为亿平方米左右,住宅建筑3.5亿,公共建筑1.5亿平方米。在过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筑节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些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和技术相对的滞后,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也都比较差。未来几年,上海平均每年还要新建2000<SPAN lang=EN-US>~25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1000万平方米左右的公共建筑,无论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其能耗主要是电耗,尤其是公共建筑的电耗,现在已经占到其总能耗当中的70%,是能耗大户。上述的建筑如能按照现行的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建造或者改造,加上对上海既有建筑每年进行定量改造的话,这个建筑节能的效果将十分可观,上海的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上海推进可持续建筑节能发展的具体举措有:按现行的国家节能标准在保证和提高建筑物舒适性的条件下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对与建筑物相关的采暖、制冷、照明等部分要求采用高能效的节能型设备与系统;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兼顾建筑节能所覆盖的领域,包括新建住宅、新建公共建筑、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基础上,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建筑,即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建筑空间。
二、近年来上海推进可持续建筑节能取得的成效
1、标准规范不断完善
为使本市可持续建筑节能事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并结合上海的特点本市先后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标准规范。主要有各种应用技术规范、检测评估标准、竣工验收标准,2005年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本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的轨道。
2、技术体系不断完善
经过上海市科研、设计、施工、房产开发以及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了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体系以及其他节能体系。
3、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本市将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即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材料使用、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把好监督关。市建设监管部门相继颁布了节能工程各环节的监管要点,并经常性的检查,对执行标准情况良好的工程给予通报表扬,对违规工程给予停工整改或经济处罚。
4、推进领域不断拓展
本市建筑节能推进从月国家颁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在全市各界的努力下,节能建筑推进工作每年有新的发展和提高,2002年全市有104万平方米住宅按节能标准设计、建造,2003年319万平方米,2004年846万平方米,2005年7月起新建住宅建筑已全部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从今年起全面实施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几年来建筑节能发展实现了四大变化:由重点抓点发展到面上全面推进;由重点抓新建节能建筑发展到同时实施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重点抓住宅节能发展到同时抓公共建筑节能;由重点抓“中端”环节围护结构发展到抓两端(起端工地节能,终端建筑物使用),并由一般的节能建筑向生态节能建筑方向发展。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近年来,上海在发展可持续建筑节能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上海可持续节能建筑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三、“十一五”期间上海可持续建筑节能发展战略
2006年从国家到本市,对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更为重视,并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2006年月9日上海市政府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2005年)下降20%的目标,其中,建筑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15%。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市建委提出“十一五”期间具体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总体目标:
确保建筑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15%,力争下降20%,为全市的节能降耗工作多做5%的贡献。
重点任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国家的节能标准设计建造。至2010年共完成建筑面积1.8亿平方米,公共建筑5000万平方米;
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20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到2010年累计完成太阳能光热系统集热器面积250万平方米,并以此带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重点在世博会场馆和新农村建设中全面推广。
政策与措施:
积极探索,努力建立本市可持续建筑节能推进和管理长效机制,要把可持续建筑节能推进工作作为一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长期工作。因此,要不断探索建立和健全长效的推进和管理机制,即在原有的基础上构筑好规划目标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市场化运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以确保本市可持续建筑节能推进工作长期稳步发展。
坚持“引、逼”结合,不断促进可持续建筑节能发展。“引”就是政府制定政策鼓励可持续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逼”就是强化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合上海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新路。既有建筑量大面广,且节能潜力巨大,尤其是公共建筑。但是,这项工作的难度也很大,这里除了技术问题外,还涉及到经济政策问题,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尽可能不影响居住者正常生活和工作等问题。因此,下一步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主要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有突破。
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运用。在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过程中,应积极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根据本市的气候和地理特点,要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在建筑中的应用,每年要建20个左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工程,逐步使太阳能利用走进千家万户。本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再生能源的利用作为重点之一,纳入其中。
加强国际合作,坚持跨越式发展模式,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使本市的节能建筑尽快向“四节一环保”方向发展。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为推进建筑节能而努力,要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发展可持续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理解、参与、支持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要不断加强系列宣传和培训,包括各类节能示范工程观摩、宣传、展示、交流等。<SPAN >
总之,通过以上努力使本市的可持续建筑节能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把上海加快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国际大都市而作出贡献。
关于《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政策解读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的用能需要,进一步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国家能源局批复,近日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编制背景
“十三五”时期,上海能源发展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能源建设有序推进,能源产供储销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五交四直”市外来电通道、500千伏双环网、市内5大发电基地、“6+1”多气源等为支撑的能源联供体系。
二是能源需求平稳增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趋于优化。2019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1.17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速从“十二五”的1.3%回升至1.7%。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降至31%,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占比分别提升至12%、18%。
三是能源技术取得突破,能源发展进入调结构新阶段。能源装备研发制造取得多项突破,推动本市能源加快转型发展,本地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从7%提高至9.8%。
四是能源体制改革提速,能源市场建设步入快车道。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成为国家第二批电力现货改革试点省份。依托建设国家级油气交易平台,上海在全国能源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五是能源服务聚焦民生,能源区域合作迈出坚实步伐。持续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推动我国“获得电力”指标世界银行排名跃升至第12名。完成315万户居民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扩容改造和40万户居民住宅老旧立管改造,全市充电桩车桩比达到1.1∶1。
从“十四五”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看,一方面,能源发展迎来动能转换期。用能需求再电气化、低碳化趋势明显,新产业、新基建、新科技将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本市低碳发展仍需大规模新增市外来电,新的特高压通道建设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能源安全步入“立破”衔接期。能源低碳安全转型要求“先立后破”,要求更多发挥可再生能源作用。上海需多措并举,以实现能源发展安全、低碳与经济多重目标的统筹。
“十四五”期间,上海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低碳能源安全供应体系,这对上海能源转型提出更高要求。实现能源更高质量发展,上海还面临不少挑战。
一是电力供应仍存薄弱环节。直流外来电带来了较大的调峰压力,部分区域电网仍较为薄弱,老旧煤机亟需转型升级。
二是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需加快完善。储备能力有待提高,洋山LNG外输面临单一通道风险。三是可再生能源面临场址资源不足等发展瓶颈。四是成品油规划布局需继续优化调整。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提高用能效率。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纳入本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区、县级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各自监控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能源的术语和图形符号;
(二)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
(三)能源产品和节能材料的质量、性能要求;
(四)耗能产品的用能要求;
(五)能源消耗定额;
(六)耗能设备及其系统的经济运行;
(七)能源产品和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八)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其他节能技术要求。第四条 能源标准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地方和单位的财政预算,并在节能技措费中给予补助。第五条 制定能源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能源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第六条 能源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能源标准是本企业生产、储运和使用各个有关环节进行能源考核与管理的规定,由企业制定。
法律、法规对制定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能源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需要统一控制的能源检测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能源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能源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八条 强制性能源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设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质量认证。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负责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能源监督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依据能源标准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能源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被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现场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监督检验工作的进行。第十二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分别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能源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