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2021天津蓟州煤改电补贴下发具体时间,根据2022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蓟州区发展改革委反馈: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目前区财政局尚未拨付2021-2022年区级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区发展改革委将及时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展2021-2022年采暖季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文号公布日期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部门
001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理的通知》代替。
002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60号
格的报告》
012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