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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标致的裙子
现实的抽屉
2023-02-01 08:03:10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
欣慰的蓝天
繁荣的花生
2025-06-18 04:09: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最新回答
现代的猫咪
眯眯眼的短靴
2025-06-18 04:09:35

煤炭进口需要要求收货人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对外付汇的能力,而且煤炭进口需要配额进口许可证,企业需有进出口经营权。还要煤炭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煤炭原产地证明、提单正本、购煤合同复印件、报关委托书。

拓展资料:

中国的煤炭那么多,为什么还要进口

海关总署1月14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份,全国共进口煤炭28123.2万吨,同比增长3.9%;累计进口金额2460610万美元,同比增长8.6%;

28123.2万吨是个什么概念呢?

2018年1-11月全国原煤产量前十名企业排名为

1.国家能源集团46309万吨,同比增长3.2%;

2.中煤集团17289万吨,同比下降0.3%;

3.兖矿集团14583万吨,同比增长23.3%;

4.陕煤化集团14520万吨,同比增长12.9%;

5.山东能源集团13336万吨,同比增长3.8%;

6.同煤集团12603万吨,同比增长8.8%;

7.山西焦煤集团9144万吨,同比增长2.5%;

8.晋能集团7624万吨,同比增长14.8%;

9.潞安集团7381万吨,同比下降1.2%;

10.冀中能源集团7371万吨,同比增长1.4%。

也就是说进口煤比排在第二位的中煤集团全年生产的原煤还要多!中煤集团月均生产原煤1572万吨,全年预计生产原煤仅为18861万吨。

其实这根据中国的需求量有关。中国有很多重工业产业,煤炭的用量相当惊人,尤其是陶瓷业,火电,钢材等企业的用量。但是中国的产量远远不够这些企业的用量,缺口众多只有用进口来补允这些缺口。同时,国内的价格比国外的煤炭价格要高很多。这也导致很多企业进口煤炭。

在南方沿海地区,有进口资质能力的大电厂、钢铁厂就通过大量进口这种市场行为来获得效益最大化。毕竟,进口海煤的到岸价格比山西坑口煤价竟然还低。所以,在中国南方地区,进口煤炭有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特定的时候,这些份额充当了国家在宏观上调节国内煤炭市场价格的角色和筹码。

中国煤矿不少是没错,可开采成本高。相反是,来自海外进口煤炭,海运到中国东部沿海的成本,甚至低于陕西,内蒙煤矿陆运到沿海地区的价格。于是沿海省份也要算账啊,自产的煤矿更贵,还不如进口。

知性的金毛
娇气的钢笔
2025-06-18 04:09:35
煤炭进口流程:

1、根据供煤合同的卸货日期,倒推出受载(装货)的10天日期(应考虑到装货及航行时间)。

2、根据受载日期,倒推出开信用证日期(提前18天)。

3、 在开证前1~2天初步确认货源、装货、船舶及船期是否可行。

4、 开招商银行信用证(附合同和代理协议及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审批书,表格和附件都要盖财务章)。

5、信用证副本传外商确认后正式开证。

6、受载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商受载期并要求书面答复。

7、受载期13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海货运受载期并要求书面答复(包括船名、船舶资料-5页、*PSC和SMC证书)。

8、受载期10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商船名、船舶资料-5页、*PSC和SMC证书。

9、以书面形式通知货主预计卸货日期。

10、到装货港前7、5、3、2、1天确认并向外商通知到港日期。

11、装货港起航后通知货主卸货日期。

12、办理报关手续。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应答时间:2022-0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开放的鱼
舒适的鸭子
2025-06-18 04:09:35
Surveyor (SGS测量费)IDR 3,000/Ton

大致是这个数字吧

具体的印尼事宜还是去参考和询问比较懂印尼的人士。比如一个叫“海外的角斗士”的,可以百度找到。

美丽的保温杯
动听的悟空
2025-06-18 04:09:35
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如果是货物在目的港做SGS检测,你们凭检测报告付款,那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是要有这个检测报告的。实际操作中,应该是进口方在目的港委托商检,出口方很难拿到这份检测报告,所以很少有这样操作的。

一般做法是:买方开立的跟单信用证下要求递交装货港SGS检测报告,装船后出口方即可交单议付。为保证买方的利益,你们可以要求卖方开立相同金额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一旦在目的港SGS检测结果与合同不符,你们可递交相关文件向银行要求偿付。

强健的导师
精明的背包
2025-06-18 04:09:35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

………………………………………………………………………………………

………………………………………………………………………………………

………………………………………………………………………………………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耍酷的铃铛
闪闪的书包
2025-06-18 04:09:35
你好:

根据提问,我感觉你要了解是检验检疫机关的工作范围。以下为检验检疫的工作范围:

一、法定检验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二、进出口商品报检

列入《目录》内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除了《目录》中所列的商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还规定了一些出入境货物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如废旧物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须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货物、须做标识查验的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等。上述进出境货物无论是否在《目录》内,按规定均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实施装运前检验,可防止境外有害废物或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旧机电进入国内,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进口废物原料钱,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合同中应订明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条款。废物的出口商应当在装船前向检验检疫机构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和旧机电产品在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制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制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此目录内的商品在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验证,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类等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用以作价投资的实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通过价值鉴定,可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装运。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等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可机构审核认可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WTO/SPS协议)咨询业务;承担联合国(UN)、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