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 局长 赵政才
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王昊文
负责机关政务财务、行政事务、外事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环保、核安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安全监督管理一处、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国 强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农机、军工、邮政、电信、旅游、质监、消防、气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联系省安全生产协会。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 进
负责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行政许可办公室。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永昌
负责省煤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存德
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监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郑永刚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 周爱国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科技规划工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伤亡事故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总救援师 白长安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侧重现场抢险救援,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巡视员 陈金柱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日常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副巡视员 罗 勇
协助王昊文同志工作。侧重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审查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副巡视员 党海波
协助国强同志工作。侧重中直机关在陕安监机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工作。
副巡视员 田 斐
协助李进同志工作,主要协助抓好综合规划处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负责局扶贫工作。
截至2018年01月,历届安监局局长有李毅中、王君、骆琳、杨栋梁、杨焕宁、王玉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等工作。
2、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国家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副部级)。 2005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3、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邓立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省安监局和省安监局党组、省安委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2、李联山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省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省煤炭管理局全面工作。
3、李大剑 党组成员、副局长 :
(1)负责分管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分管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2)责分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分管人事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处。
4、罗德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1)负责分管办公室工作,负责分管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分管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协助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担任省局首席新闻发言人。
5、朱崇洲 党组成员、副局长:
(1)负责分管财务及安全科技规划工作,负责分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分管规划科技与财务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补充:
1、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2、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王继仁:1956年8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安全评价中心主任;2009年及2011年,201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辽宁省攀登学者,入选2013年度辽宁省“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
王继仁教授是我国煤矿防灭火知名专家,一直从事矿业工程和安全科学与工程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煤炭自燃火灾和矿井瓦斯灾害防治。率领团队长期工作在实验室、奔波于现场,重点研究煤矿自燃火灾预防理论与技术。根据煤氧化自燃形成的特点,率先应用量子力学、量子化学理论对煤自燃的发生机理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创立了基于量子化学的煤自燃理论,建立了煤自燃难易的判定、自燃火灾预测预报、煤阻化改性、采空区隔氧惰化等一整套防灭火技术体系,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作为国务院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两次承担了全国45个高瓦斯矿区会诊工作,5次参加了国家组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20余年来,在以煤矿自燃火灾预防为主的研究方向上,主持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煤炭自燃机理及预防技术基础”及面上项目2项,“七五”以来的国家科技攻关(支撑)专题“煤自燃危险性测试与评价分析技术”等14项,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2项,“大同矿区复杂开采条件煤炭自燃火灾防治关键技术”等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42项,遍及大同、神东、平庄等20多个矿区。主持完成的“煤炭自燃理论及其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和“大同矿区复杂开采条件煤炭火灾防治关键技术”成果分别获得2008和2012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出版了《煤自燃量子化学理论》、《预防煤炭自燃阻化机理》专著2部,主编和参编《现代化煤矿生产技术》等著作7部,授权发明专利4项,发表学术论文108篇,EI、ISTP检索47篇。矿业工程学科是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特色优势学科,作为学科带头人,王继仁教授长期工作在本学科教学科研第一线,主持制定了采矿、安全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讲授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十余门,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矿业工程辽宁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培养了博士、硕士生113名,其中大部分已成为煤炭行业的科技骨干和高级工程技术管理人才,形成了稳定的科研和教学团队,为我国煤炭科技进步和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王继仁教授曾任煤炭工业安全重点实验室主任,日本九州大学地球科学与技术国际学术会议顾问委员会委员,第三届国家现代采矿与安全技术国际学术会议组委会副主席。现任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防灭火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全国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1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0年确定为辽宁省首批十大科技领军人才,2011年确定为中国煤炭工业科技创新人才、辽宁省攀登学者。2006年荣获国家安监总局全国煤矿安全技术专家会诊工作突出贡献奖,2012年荣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982年毕业于阜新矿业学院(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工程专业,2000年5月获工学博士学位。多年来一直从事矿井瓦斯灾害治理与利用方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指导博士研究生9人,硕士研究生30余名。参加或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国家八五重点项目巷道积聚瓦斯安全排放控制技术和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交叉钻孔扩孔预抽煤层瓦斯工艺技术及装备研究等40余项,获奖7项,对全国6个矿区的30多对矿井进行了安全评价。其中国家六五科技攻关项目高沼气特厚煤层分层同采无煤柱开采,87年获煤炭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七五科技攻关低浓度(采空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和钻孔采中抽放邻近层瓦斯,分别获煤炭部科技进步二等奖;1999年岩体应力状态研究与矿井动力现象区域预测和矿井通风安全与自然发火防治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研究两项课题均获国家煤炭工业科技进步二等奖。主持的教学项目矿井通风实验坑道系统的建设开发与利用,1997年获辽宁省教学成果二等奖。矿井通风仿真系统及其应用技术研究 2002年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等奖。煤炭自燃理论及其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于2008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彭伏桂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分管省安监局日常工作、人事培训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人事培训处,联系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张宜红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负责分管纪检监察、事故调查、机关党建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列席基建领导小组会议。
李大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分管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以及财务、基建、安全科技规划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协调处、规划科技与财务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分管基建办、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
罗德龙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分管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协助分管政策法规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湖南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分管《湖南安全与防灾》杂志社,担任省局新闻发言人。
朱崇洲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分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综合监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湖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吴官保 副巡视员 分管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工作,协助抓基建工作。
杨国庆 副巡视员 负责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协助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管信息调度中心。
安监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以及发表各种重大事故处理的通报等工作。下面我整理了有关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一
省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窒息事故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20xx年11月13日11时左右,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在对保险粉干燥A釜进行检修时发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用压缩空气置换釜内氮气时,干燥釜底部的氮气未得到有效置换。釜内气体取样不具代表性,仅在干燥釜内中间一个点进行了气体取样,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干燥釜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20xx年11月13日17时30分左右,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在对环保设备脱硫塔工区第二单元处理喷淋装置漏点时发生窒息事故,致3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企业组织工人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开具作业票证,未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目前,上述两起事故正在调查中。这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违章进行特殊作业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及时将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蒋超良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从事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传达到基层,传达到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强力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全年结好帐、收好官。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违章作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取样、分析、检测,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同时,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强力实行特殊作业重点是动火、有限空间和检维修作业经理(厂长)跟班制度,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贯落实作业规范,使之入脑入心入行,不断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开展检查,确保特殊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防控行动方案》(另发),结合全省安监系统各项检查、督查、执法等活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应督促指导企业针对季节特点,重点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管线的防寒保温工作,防止因设备、设施和管线低温损坏、堵塞而发生物料泄漏事故,尤其对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和管线,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因储罐、管线损坏、堵塞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对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复工复产前由省、市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能力就不能恢复生产”的批示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二
安监局2015上半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通报20xx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今年上半年,大部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
数据显示,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今年上半年发生事故总起数为26起,死亡39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分别发生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批次共有34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
在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中,上半年共发生事故27起,死亡42人。其中,较大事故4起,分别发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批次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数量为30个。
全国8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上半年发生的事故起数为42起,死亡人数为62人,其中3起较大事故分别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此外共有54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三
安监总局通报五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一、 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xx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对刘官屯煤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2)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是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
(1)开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对刘官屯煤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了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同时发现干部入股煤矿问题。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已批准逮捕10人:
1.尚福奎,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2.郑建华,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金刚,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周炳义,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吕学增,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刘文成,刘官屯煤矿通风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李启新,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尚知国,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5人:
1.李春民,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安全科科长。
2.荆志祥,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纪检委员。
3.张新民,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科科长、党支部书记。
4.白春华,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副局长。
5.张国安,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
1.董子友,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姚满忠,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分工负责刘官屯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谷孝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国,开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宏秋,开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洪胜,原开平区区委书记(2006年6月14日已免去其区委书记、、委员职务,现工作待分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矿主出境外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玉祥,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广俊,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树立,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张羽,唐山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1. 张耀华,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6年 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移送司法机关4人:
1.张洪学,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李国君,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朱文彪,个体矿主。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杨胜利,个体经商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给予党纪处分3人:
1.何汇东,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翟子波,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3.纪俊祥,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
依法实施关闭。
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篇一:治超工作情况的汇报
坚持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多方面入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协调联动、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强有力的治超工作态势,治超工作才能取得较好成果。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推进治超工作落实。坚持把治超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及时召开全局治超工作会议,加强治超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成立治超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规范治超,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了对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管理,编制《治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治超工作机制管理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公示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障治超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同时,抓好治超后勤保障,购置执法车、对讲机和录像机必备工具,全力保障治超工作高效、有序、有力开展。
2、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浓厚治超工作氛围。把宣传教育贯彻治超工作全过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跟踪报道治超工作进展、做法和经验。通过多角度的开展宣传活动,保持舆论声势,使广大群众和运输业户增强了对超限运输危害性的认识,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3、全面管理,严格执法,确保治超工作效果。结合我县实际,治超工作以治理本地区运输铁矿石及铁精粉超限车辆为重点,通过路面执法和源头管理等措施,严厉打击超限违法行为,遏制超限运输势头。
一是坚持不懈,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具体执法工作中,疑似超限车辆一律在固定治超站内依法过泵、卸载、复泵、处罚,流动治超点负责看护主要路口,严禁超限车辆绕行逃避检查。在把好关键路口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进出京津路口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京津地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县,确保我县的超限超载车辆不进入京津地区。
二是联合执法,强力打击恶意超限行为。积极协调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有力的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三是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源头治超措施。把源头治理作为长效治超、确保实效的关键,努力把源头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一方面,做好公示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源头装载行为管理,通过电视台、媒体向社会公布《源头装载行为规范》,与源头装载企业签订《责任状》,对矿石及铁精粉装载点进行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装填、配载,以及放任超限车辆进出厂站的企业,通过倒查的方式,严厉追究企业及业主的责任。
4、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延伸治超工作内容。为有效
解决“反复治、反复超”、“二次装填”等问题,组织开展了“两项”综合治理活动。
一是开展矿区选矿治理行动。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生产行为。
二是开展洗沙企业治理行动。缓解路面治超工作压力,为治超工作取得新成果奠定基础。
5、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形成规范治超体制。全面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管理,确保治超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严格执法纪律。治超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治超工作“十不准”,坚持依法治超,杜绝非执法人员上岗。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治超现场标志,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确保治超安全。
三是坚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对双超车辆称重、卸载、处罚一站式完成,减少了车辆往返、掉头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四是强化监督检查。由治超办牵头,成立交通、公安、纠风、法制、宣传等单位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治超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详细了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执行措施、治超成效,对查找出的问题迅速整改,确保治超工作有力执行,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三乱”现象。
为确保治超工作实效,有效打击超限违法行为,净化公路交通运输环境,努力创建规范、有序、干净、安全的公路交通运输秩序,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保持路面治超高压态势。坚持治超检查24小时不间断执法,对上路运输的双超车辆从严治理、严管重罚,真正形成超限超载车辆有路难走、有车难行的局面。同时,加大对绕行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适时调整流动巡查站点,封堵超限车辆绕行线路,对绕行逃避检查的超限车严格按规定上限处罚。
2、深入细致的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通过派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源头装载单位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落实进出厂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登记制度,从源头限制双超车辆上路行驶。
3、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超工作合力。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间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长时间故意堵塞交通,不服从执法人员疏导的,对司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超责任落实。一是规范治超工作。对双超车辆的认定处罚全部在治超检测站内进行,严格执行过泵、卸载、复泵、处罚的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只罚不卸、卸货不到位等违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治超执法监督力度。每周不少于两次对治超执法进行明查暗访,坚决杜绝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私放“人情车、关系车”等严重违纪行为,维护治超执法的严肃性和纪
律性。三是强化责任管理。把治超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建立上下贯通、协调有序、工作有力的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位,取得新成效。
篇二: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 推动源头治超长效发展——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清徐县是省城的南大门,是太原市连接晋中、吕梁的咽喉要道。全县国土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五乡一街道办,境内3XX、208国道和太祁高速、榆古路穿境而过,13条县级公路四通八达,公路密度186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县民营经济起步较早,工业企业众多。目前,全县共有焦化企业6家,年产能700万吨;煤矿企业2家,年设计产能240万吨。此外,洗煤、暖气片、金属镁等企业XX0余家。由于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原辅材料、工业产品大进大出,全县运输市场活跃,年运力需求在1.2亿吨以上。全县保有各类载重车辆1万余台,日车流量达5万辆以上,是全省运力强县。
我县自20XX年11月19日率先在全省打响治超攻坚战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对治超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坚持把治超作为推进绿色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开展城乡清洁、构建和谐清徐为重要抓手,全面出击,重点突破,始终保持了对车辆超限超载、抛洒污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共检查车辆112万辆,查扣各类违章车辆4433
辆。其中,超限超载1XX3辆,抛洒污染1408辆,其它违章车辆1922辆,卸载货物3467吨。超限超载率由治超前的74.6%下降0.02%。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基本绝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下降为0. 2%,三无黑车下降为0.1%。同时,好路率同比去年的'85%增加为87.16%,桥梁损坏同比38%下降
1.5%,养路费维护节支35%,运输车日通行量增长20%,货运车注册总量增长18%,货运价格上涨15%。在治超中,城市环境也得到很大改善,我县二级天气已达261天,比预计目标增长31天,空气污染指标由4.27下降到2.97,空气污染同比消减16.6%。可以说,我县治超工作分阶段实施,重点突破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表现在: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遏制,道桥损坏案件明显下降,公路通行率和公路环境明显提高,运输价格合理回升,城市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初步实现了企业效益、运输户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互利共盈的局面。具体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对源头治超巡查小组人员分工重新进行了调整,细分了治超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了《治超人员工作职责》、《巡查日报制度》、《周一例会制度》、《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实现了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到人、管理措施制度上墙、企业档案资料齐全、巡查人员全部进厂。并深入各乡镇,对全县货运源头单位重新进行了摸
底调查,由县政府对183户合法源头企业重新进行了公示,不定期地对重点源头企业的装载、过磅、开票、出厂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超载车辆出厂上路,保证了合法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营。
二、强化源头监管,杜绝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今年以来,我所源头企业巡查组按照区域划分立即对辖区内源头企业的运输经营情况、“政府令”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货源单位,针对公路沿线非法货源点的分散性、反复性、随意性等特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一经发现坚决取缔,把超限超载遏制在源头,查堵在源头。
截至目前,我们共出动源头巡查人员1.5万人次,检查企业1.2万余次,复核过磅票据7000余本,从根本上杜绝了双超车辆出厂上路。
三、强化路面流动稽查,坚决遏制短途超限超载
伴随太中银货场、大西铁路、太小路等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短途拉运车辆明显增加,日拉运土石方量达万余方,给治超工作增加了难度。针对实际情况,所领导及时安排流动稽查队工作人员,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接举报随时出警,在主要干线公路上进行高密度、高频率的流动稽查,依托县治超临时卸载点,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逢车必检、逢车必查,全面打击了短途超限超载车辆,55吨以上超限超
载车辆基本消除。
四、利用科技手段,维护治超成效
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维护治超工作成果,我们加大了科技治超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了监控面,扩建了监控平台,监控范围覆盖了治超站点基本区域。提升远程监控档次内容范围,由图像监控向数字监控升级,由煤焦企业向洗煤等重点货源企业延伸,实施全方位信息共享。稽查人员新配备了配备录音笔、反光背心、指挥棒等科技设备,加强了执法全过程监督;27个货源企业完成了称重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美锦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投资60余万元完成了覆盖全厂的数字化治超、安全系统和总厂控制大平台,初步实现了实施治超信息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现代化。为推广科技治超工作进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深入治超一线,开展宣传工作
针对今年施工旺季短途拉运土石车辆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治超人员多次深入货运源头企业,向货运源头企业管理者、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治超人员发放《省道条》、省政府223、224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治超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指导、培训源头企业治超人员300余名,督促企业完善治超宣传版面3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40余条。并组织183户货运源头企业XX00余名磅房人员分批进行了
业务培训和考试,形成了监管部门、货运源头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民治超氛围。
六、做到“五个结合”,形成系统工程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将治超工作与“城乡清洁工程”、“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打击私挖乱采”、“社会综治管理”、“打击非法储售煤场、私改点”的五个结合,将治超提到与信访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同等重要的地位,社会各方大参与的打击超限超载高压态势。
七、源头治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省局源头治超工作要求,我们在坚持对全县源头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每月以文件的形式将源头企业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省市运管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我所的工作计划、措施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使政府部门了解我们的工作动态,随时掌握源头治超信息。源头治超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认可,县政府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50万元列入了财政预算。
在今后的治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省市治超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机制,严厉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狠抓五项重点工作,实现治超“四无”,一步一步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运政执法职能优势,建立起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打好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攻坚战,为清徐建设一流省会城。
篇三:源头治超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系统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治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开展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县政府成立了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霍XX任组长,县政府主任科员、招商局长张XX和交通局长XXX任副组长,县交通局、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副局长XXX担任。针对我县是自行车零件集散地、自行车零件企业较多的特点,、对全县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货运源头单位共有XX家大型企业,并积极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取得县政府的支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公示。
二、积极协调,加大治超力度。
为更好的开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合法制办、交警队、发改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XX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为进一步开展治超工作做出保障。
三、深入企业,建立治超长期机制。
自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站要求治超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县站与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XX县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要求,对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与源头单位签订责任状,要求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对装载货物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登记;不为超限超载、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认真填写《货物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治超人员,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由于我县不是砂石料和矿产资源基地,产品多以自行车和自行车配件成品、半成品为主,超限超载车辆不多。截止目前,我站共检查车辆163辆,及时纠正超限超载案件5例。
我站在源头治超工作中积极出动,措施到位,执法严格,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加大源头治超力度,进一步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联合行动、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XX县运管站
20XX年4月3日
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综合条例如《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安监总局网上都找得到,完全的。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出台过许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文件,不细说,可以在安监总局网站上找;
5、地方性法规及文件主要参考各省政府、省安监局网站。
6、安全技术标准:比较多,因为从建国以来由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再到后来国家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都在制定,而且各部位如煤炭部、冶金地质总局等都在制定标准,教多。很多技术标准在网上找不到原文的。
另外,各省安监局都有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有专门《安全法律法规非煤矿山篇》的。可以购买,具体请向您所在省安监局培训中心询问。
《安全管理》专业团队回答,感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