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煤矿瞒报事故如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1、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吕鑫煤业公司董事长游晓斌、矿长姚国庆、安全副矿长阴永亮、生产副矿长郝进武、总工程师赵振景等5人给予撤职。免去和顺县分管副县长冯乐天、县煤炭局长张瑞涛、县国土局长药江波、牛川乡乡长张晓瑞、李阳镇煤炭副镇长赵晓军等5人职务。对晋中市、和顺县相关管理部门,晋能集团的相关人员,近期相关部门参与吕鑫煤业安全检查的人员,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到位的,由事故调查组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2、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第三,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西矿难瞒报事件始末:
一、、从无人伤亡到4死5失踪
1、8月11日,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边坡发生了滑坡事故,此后网上出现多条关于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信息。
2、两天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政府发布“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称,8月12日11时左右,由煤管局分管局长带队组成五人小组和露天煤矿工作组赶赴现场对滑坡情况进行调查。通报称,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
二、被拘留“造谣者”获释
1、据媒体报道,矿难发生的第二天,就有人在网上进行举报。8月13日,和顺县政府新闻办两位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吕鑫矿业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
2、8月14日,和顺县警方更是行政拘留了一名网上“造谣者”。
3、昨天,山西晋中和顺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前期调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延误了抢险救援,进行深刻检讨。对滑坡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并将全力以赴做好善后抚恤工作。
三、煤炭管理局局长被免职
1、记者了解到,目前,当地已对前期带队到滑坡现场调查的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将依规严肃追责。市县两级已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遇难者身份尚未公布。
2、山西省委、省政府对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发生的采区边坡滑坡事故高度重视,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在现场成立了以贺天才副省长为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组。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山西省委省政府通报和顺吕鑫煤业滑坡事故,对相关人员采取先期组织措施】8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通报 晋能集团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和顺吕鑫煤业公司边坡滑坡事故。
通报中称,8月11号吕鑫煤业露天煤矿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后,矿方蓄意瞒报。8月15号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核实被困人数,全力以赴救援。截止昨天(20日)晚6点,累计清理土石14万方,排水5.7万方,目前已确认8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通报中指出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五大问题,并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吕鑫煤业公司董事长游晓斌、矿长姚国庆、安全副矿长阴永亮、生产副矿长郝进武、总工程师赵振景等5人给予撤职。免去和顺县分管副县长冯乐天、县煤炭局长张瑞涛、县国土局长药江波、牛川乡乡长张晓瑞、李阳镇煤炭副镇长赵晓军等5人职务。对晋中市、和顺县相关管理部门,晋能集团的相关人员,近期相关部门参与吕鑫煤业安全检查的人员,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到位的,由事故调查组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第三,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就应该严厉打击虚假瞒报事件当事人,给大家一个警示,实事求是说话办事,才能赢得大家的敬仰。
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一家煤矿发生滑坡事故后被指瞒报伤亡情况,当地政府8月15日决定对该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就地免职,同时立即释放警方拘留的1名网上发帖者。
据官方微博消息,记者刚刚从山西晋中和顺吕鑫煤业滑坡抢险救援指挥部获悉,和顺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前期调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延误了抢险救援,进行深刻检讨;对滑坡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并将全力以赴做好善后抚恤工作;对前期带队到滑坡现场调查的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将依规严肃追责。
8月14日,在和顺县官方公开回应网传伤亡视频纯属造谣后,该县警方拘留一位郭姓网民。目前,该县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的1名网上发帖者,立即撤销案件,解除行政拘留,并依法启动相关程序。
此前在8月15日上午,山西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政府网官方发布称,8月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供称该矿四采区A6-1采区8月11日15时-17时发生边坡滑坡事故。
经初步询问,当时5台挖掘机被埋,其中3台已被挖出,4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控制,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而据报道,同样是和顺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通告,8月12日,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发布情况说明,称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8月13日,和顺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布,滑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失,同时和顺县公安机关还对一名在贴吧、微信上散布滑坡造成人员和器具被埋的人予以行政拘留。
瞒报事故比事故本身都可怕,那些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管人民群众的死活,应该一抹到底,让他们不再有伤害老百姓的机会。
不能同时享受。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煤炭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各省煤管局、地质总局、煤炭科学总院等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审计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第九条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制定全国煤炭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表式,报审计署备案。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部审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第十条 各省煤管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临时组织所管理单位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不得与部审计局下达的基本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
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的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台帐,依据审计统计台帐填制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审计统计档案。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第十三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半年报表汇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应当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予以表彰:
(一)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制度、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成绩优异的;
(三)开展审计统计分析成效显著,对促进加强审计管理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需要予以表彰的。第十六条 发现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炭的发热量是检验煤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