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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新能源项目需不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寂寞的康乃馨
谦让的金针菇
2023-02-01 06:03:09

光伏新能源项目需不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最佳答案
年轻的跳跳糖
多情的滑板
2025-05-16 22:43:41

需要。

光伏新能源项目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

最新回答
端庄的雪碧
壮观的自行车
2025-05-16 22:43:41

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出台了光伏发电用地相关的政策。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拓展资料:家庭分布式光伏补贴价格趋于一八元每千瓦时,不再按季度调整,而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商分布式项目补贴价格趋于零点一元每千瓦时,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降低零点零一元每千瓦时;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补贴总额为零点一五每千瓦时至0零点一八元千瓦时;全在线模式按当地资源区集中电站竞价上限分配。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故意的天空
外向的芒果
2025-05-16 22:43:41
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主业发展,

鼓励获取资源,

同时利于规范管理,

防范风

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

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用地方式、土地性质应合法合

规,权属清晰,不得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形。

第四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

用劣地的不用好地,

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

尽量集中用地,

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章

新能源项目用地的性质

第五条

新能源项目的升压站和综合楼(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在陆地上或填海

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和综合楼)

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

应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新能源项目的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

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的箱变基础和汇流箱基础如占用土地,应按国家法律法

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

新能源项目的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用地,除了利用乡村道路、防火

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项目的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

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

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外,

都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取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

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并办理备案手续;光伏扶

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不得破

坏生产条件,

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实

施;

林光互补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

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和租赁手续。

土豪的黑米
耍酷的山水
2025-05-16 22:43:41

供地共同点:关注经济数据(劳动力投入水平、固定资产投入总值、产业总产值、税收总量等关键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城镇开发边界外、总面积小于30亩(单个供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亩)、零星分布、不适合成片项目的土地(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

(1)选址禁止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位于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

(2)建设选址禁止在 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

(3)禁止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4)禁止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5)按规划应当在产业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业类项目;

(1)供地面积在地区的面积分布,占地区供地占比情况

(2)供地与批供关系。批地信息: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是否符合城规和土规等。供地信息:土地用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受让人、土地闲置状态、。

(3)如何响应政府政策:是否是消化存量建,是否是三旧改造用地

(4)供地过程监控:建设用途是否变更过、怠工情况。

(5)选址合理性:是否占压生态保护红线、是否选址在禁止建设区是否占压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

(6)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集中释放用地政策红利。

新产业新业态在用地上主要有五个特点:

(1)用地布局以 园区集中模式 为主,且普遍呈现出产学研密切合作、高度融合的特点;

(2)研发、制造、服务活动融合度高,多种用地类型混合,功能密不可分;

(3)以研发、高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高端技术型人才,对工作环境要求的多元化、个性化特征明显;

(4)新产业、新业态中的 中小微企业多 ,一般需要经历“研发—孵化—产业化”的过程, 用地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

(5)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企业和项目, 在不同发展时期,用地规模大小不一,阶段性特征明显 ;

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1) 租赁方式 :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

(2)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 :有利于较好适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有一定竞争实力但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新产业企业的用地特点,也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引导 光伏、风力发电 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 移动通信基站 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1)区域新业态的面积。

(2)区域新业态产业分类

(3)项目对应的批地(批准时间、批准文号)、供地信息(签订日期、出让价、受让人、土地是否闲置、动动工时间、竣工时间、是否消化存量建设用地)。

(1)项目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

招标、拍卖和挂牌

(1)招标

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

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使用者。

(3)挂牌

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拿地即可开工。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

每个省对“标准地"要满足的区域性评价与控制性指标不同,但是监管验收时需严格按照重要的 控制性指标进行验收(最重要的是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 ,未满足的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1)湖北省

所谓“标准地”,指在至少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五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至少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三项控制性指标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2)河南省

标准地”是指: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

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1)工业用地进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

(2)区域工业用地的平均地价和投资强度。

(3)详细项目的批地信息、供地信息、闲置信息与三旧改造等信息。

(4)工业用地监管: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综合监管。

(5)“标准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土地“批、供、用”在数量上的不平衡,对整体的土地利用效果影响较大,尤其是“批而未供”经过长期的积累,已严重制约着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实施。

(1)用地批准后,因征地 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

(2) 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 。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3)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

(1)地区批而未供空间分布、数量统计、 面积统计 )。

(2)随时间年份,批而未供面积变化(变化趋势分析),对应的是一个地区 一段时间内对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力度(处置率) 。

(3)对于单个项目,关注相关的批地信息,以及 从批地到供出去的历史状态 (分几次供出去,时间节点、每次供地面积)

城市功能区逐步完善,城市空间扩张迅速,用地需求节节攀升。

建设用地审批可形成 “批供用”用地闭环 ,具体包括:

规划调整阶段——批地阶段——供地阶段——用地阶段——补充耕地阶段——监督阶段 。

是否响应国家三旧改造(广州特有)。

关注十三五期间地报批总量和增量的变化特征、空间分布特征等,指标下达与使用状况,分析各类指标的分布情况 。

关注重大项目,尤其用地指标是否向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倾斜。

(2)规划调整阶段

是否做过规划调整:变更日期;地块属性(调入 调出);调整类型(规划修改)

(3)批地阶段

批准日期、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是否三旧(响应国家政策)、指标类型(奖励指标、省级扶持指标、拆旧复垦等)、使用指标状况(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农用地指标、使用耕地指标)

(4)供地阶段

合同签订日期、土地用途、供应面积、受让人、是否闲置、约定动工实际、实际动工实际(反应怠工程度)、实际竣工时间

(5)用地阶段

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和供地竣工时间不同)、建筑物名称、用途名称、总层数等

(6)补充耕地阶段

以补充耕地、已补充水田、已补充产能

(7)是否有监测数据

不达标违约责任(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