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基本建设期间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不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税局刚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 !13%的专票可以全额抵税?!普通发票抵扣又添了新成员!
一、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
重点!!!
1、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3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2、非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4月1日起,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 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所以, 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五、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 汽车 、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1、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1)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2、发票可以不认证,如果已认证,需要作转出处理。
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贵单位冬季取暖用煤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包括原材料、低质易耗品、燃料、水电、办公用品、东北三省固定资产〈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必须先认证);
2、运输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可以按照票面金额抵扣7%的进项税;
3、废旧物资发票。由税务部门认定的专业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可以按票面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
4、由税务部门印制的,适合于相关行业使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凭证),可以按票面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额;
5、由海关代征了增值税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按照海关实际代征税款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这里要注意“非正常损失”几个字,它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损失的煤如果是合理范围的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是不需要进项转出的!
还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相应税率(市区7%,县城、建制镇5%,农村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面积*当地适用税率
公司拥有的房产要交房产税=房产余值*1.2%/年(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至30%)扣除比例视当地地方税务局规定;
销售合同要交印花税,按合同销售额的万分之三交。其余应税项目也要交印花税,如经营性账簿按5元/本贴花,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万分之五贴花等;
公司拥有的注册的车船要交车船使用税,按当地适用税率缴纳;
公司有盈利要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企业为20%;
公司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既然总局没有规定,我们也不敢乱说。
建议:将此类问题汇总,写出书面请示,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由他们层层上报,等待上级批示下来。在批示下来之前,要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纳税。待批示下来后,如有需要,再做调整。
这个问题,靠你自己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涉及到政策层面,只能由上级甚至税务总局来决定。
职工食堂领用煤炭视为销售,这要交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食堂等领用煤炭,不是要不要交增值税,而是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食堂等领用煤炭,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