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人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
六。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如果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话,发电自己全部消纳,只享受0.42元的发电补贴;
如果是自发自用有富余的电量上网的话,就是发电量*0.42+上网电量*0.43.
如果是全额上网,就是电网按照每度电1元钱的标杆电价收购。
找到以下发改委的政策文章,请参考,具体以聊城供电局上网价格为准。
参考文件1:
继2019年1月初国家财政部就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召开座谈会后,1月18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就2019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召开了座谈会。十几家光伏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讨论,就电价政策草案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该草案虽然代表了电价政策的趋势,但并不具备太大可参考性,据悉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参会人员提的诸多建议进一步修改、调整。
据悉,该补贴方案是在多家机构提交的建议方案上综合而成。先划下方案的重点:
各类项目的补贴强度退坡超过40%(西藏地区地面项目除外)
——三类资源区集中式电站招标上限电价分别为0.4、0.45、0.55元/千瓦时;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电价为0.1—0.12元/千瓦时(具体标准另定);
——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按当地资源区的集中电站招标上限价格执行;
——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全电量补贴0.15-0.18元/千瓦时。
按季度小幅降低电价
——地面电站需要在招标中标后第四个季度(含中标所在季度)建成并网,超过规定期限则按投运时招标上限价格执行;
——2019年后三季度,地面电站的招标上限电价和分布式光伏每季度降低2分钱/千瓦时。
此前,行业内有传言,2019年的光伏标杆上网电价为0.4、0.5、0.6元/千瓦时、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补贴降至0.1元/千瓦时、户用分布式光伏补贴降至0.15元/千瓦时,当然,也有其他版本的传言。可以看出,行业对电价的预期与此次讨论草稿的电价相差的范围并不太大。
从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基金有巨大缺口的角度看,在光伏行业实现完全去补贴的节点前,仍需要一部分的补贴规模。但有限的补贴资金支持下,如何既给出有支撑作用的电价,又能保障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装机规模,成为考验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难题——不管是光伏还是风电、生物质发电。
在就上述几个要点的讨论中,各企业代表在某些方面意见一致,也在某些方面有着不一样的观点。
一致的观点:多降补贴、多给规模
不管是传言中的电价,还是讨论草稿中的电价,都表明了行业较为一致的观点——多降点补贴强度、多给一些补贴规模。
在补贴退坡上,参会企业代表都认可把每年降一次电价的频率增加,以更高的频率推动补贴电价缓慢下降,以减少对补贴的需求量,但也有代表认为每个季度降一次的操作性有一定难度,半年降一次更合理。
主管部门领导在讨论会表示,之所以对电价进行详细计算,是希望能不降低项目收益率。
事实上,组件价格长期看是下降的,但短期看仍存在一定的波动。如何定价,确实是个难题。但如此大幅度的降低电价,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得到市场的投资响应,有待观察。
参考文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于2019年4月28日
以及
国家电网营销【2014】174号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
政策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风电度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
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保持高速发展,,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支持力度,一批批大型风电项目落户,加速了风电基地建设。
拓展资料
风力发电种类: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垂直轴风力发电机;达里厄式风轮;双馈型发电机;马格努斯效应风轮;径流双轮效应风轮。
尽管风力发电机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①水平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与风向平行;②垂直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垂直于地面或者气流方向。
检测方法
1.风力机运行状态的监控。
2.单个风电机组的信息,风电机组转子,传动链,发电机,变换器,变压器,舱室,偏航系统,塔架,气象站状态监控。
3.风速,风向,叶轮转速,电网频率,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发电机绕组温度,环境温度,机舱温度,出力等监控。
4.保证风电厂数据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实时调整风能的最优性,实现风电绿色能源,满足国家电力系统二次防护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力发电
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地热能的概念和优点
第一,地热能的基本概念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200米以浅的称为浅层地温能,200米至3000米的称为常规地热能,3000米至10000米的称为干热岩地热能。常规地热能的高温部分和干热岩资源供地热发电利用,常规地热能的低温部分和浅层地温能用作供暖和其他热利用。
第二,地热能的主要优点与其他可再生能源比较
地热能利用的优点是其利用系数最大。中国科学院院士汪集旸指出,地热发电利用系数是0.73,平均一年工作6400小时以上,生物质、水力、潮汐、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利用系数分别是0.52、0.42、0.23、0.21和0.14,在同样装机容量下,地热能发电年发电量是风力发电的3.5倍,是太阳能发电的5倍。
二、我国地热能分布及重庆地热资源状况
第一,我国地热能分布
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全国地热资源潜力接近全球的8%。据国土资源部初步评价,我国浅层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95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3.5亿吨标准煤常规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8530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6.4亿吨标准煤干热岩地热能理论资源量相当于860万亿吨标准煤,约为2013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0多万倍。高温(>15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腾冲现代火山区及台湾地区中温(90~150℃)、低温(<9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一带如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区中低温传导型地热资源,分布在华北、松辽、四川、鄂尔多斯等地的大中型沉积盆地之中。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
根据《重庆市地热资源总体规划报告》,全重庆市地热资源总量为3.3×1017千焦,可采水量约为4.64亿立方米/年(约127万立方米/天)。
重庆市浅层地温能资源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1.26亿千瓦,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0.77亿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7.33万千瓦、221万千瓦、881万千瓦、7220万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472万千瓦、142万千瓦、567万千瓦、4640万千瓦。
重庆市钻孔深度取15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泵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12.6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钻孔深度取10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菜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7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340万平方米、2210万平方米、8810万平方米、7.22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4710万平方米、1420万平方米、5670平方米、4.64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
三、地热能利用途径
地热能利用分为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途径。
第一,地热发电
地热发电是利用地下热水和蒸汽为动力源,把热能在汽轮机中转变为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技术,适用于高温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分为蒸汽型和热水型地热发电两大类。
其一,蒸汽型地热发电
蒸汽型地热发电主要应用在温度高于150摄氏度的干热岩资源地热田,把蒸汽田中的干蒸汽直接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发电方式简单。干蒸汽地热资源较少,且多存于较深的地层,开采难度大,发展受到限制。
其二,热水型地热发电
热水型地热发电主要利用高温热水,温度范围为150摄氏度-100摄氏度,主要有闪蒸地热发电和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两种方式。闪蒸地热发电是将高温高压热水抽至地面,部分热水会沸腾并“闪蒸”成蒸汽,蒸汽送至汽轮机做功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就是通过热交换器利用热水来加热某种低沸点的工质,使之变为蒸汽,推动气轮机做功发电,该种发电方式能有效利用中低温地热资源,适合温度为低于100摄氏度的地热资源发电。
重庆市地热资源主要以热水型中低温为地热资源主,地下数百米至三千余米的地热水温基本在25至62摄氏度,重庆市推广地热发电还有待相关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投资成本的下降。
第二,地热能直接利用
主要是用于工业加工、建筑采暖制冷、农业温室、农田灌溉、洗浴医疗、旅游等领域。
其一,建筑物采暖制冷。主要是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将土壤、地表或者地下水体中的热量进行转换,供建筑物采暖制冷。如重庆大剧院采用江水源热泵机组,以嘉陵江水作为热源和冷源,实现全年替代常规能源量1502吨标煤,年减排二氧化碳3710吨、二氧化硫30吨、粉尘15吨,年节约运行费用152万元,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
其二,地热能农用技术。主要集中在地热温室种植和水产养殖方面,地热灌溉、地热孵化禽类、地热烘干蔬菜、地热加温沼气池等也在发展之中。
其三,地热能医疗利用技术。地热流体温度较高、含有特殊的化学与其他成分、生物活性离子及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器官功能具有医疗、调节作用,可利用地热进行水疗、气疗和泥疗。
其四,地热用于旅游娱乐。温泉与旅游相结合,是我国地热利用发展较快的领域。
四、重庆市地热资源利用状况及问题
第一,利用现状
重庆市地热利用以温泉旅游、地源热泵利用为主。2015年,全市已运营温泉旅游项目33个,预计温泉游客接待量将达2500万人次,地热水开采利用相当节约标准煤8万吨左右,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悬浮质粉尘分别为23万吨、1600吨、570吨和770吨,节省燃料成本近4000万元,节省治理费用1700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建筑中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其中水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第二,存在的问题
其一,投资成本较高。重庆地区地下岩石多,且成片,钻井费用高,目前地热利用工程的投资较大。
其二,老城区建设密度大,地下管网分布复杂,对老城区的空调进行热泵技术改造,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
其三,重庆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一是全市统一的地热资源信息系统需要建立二是需要政府出台地源热泵资源开采区规划及指导意见。
五、相关政策介绍
第一,《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提出,到2015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
第三,《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7]427号)》规定,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800元对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