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发新能源、新材料产品有哪些?
11月26日,中联重科新能源产品及碳纤维复合材料新技术发布会在中联重科麓谷工业园举行, 8大系列16台新能源产品集中亮相,同时发布了行业首款国产化碳纤维臂架泵车,充分展示了中联重科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全球领先的技术优势,以及引领行业绿色发展的雄厚实力。
中联重科副总裁、总工程师付玲致欢迎辞并作公司绿色技术发展报告;中联重科董事长、CEO 詹纯新宣布新能源系列产品正式发布;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名誉会长祁俊分别致辞;湖南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鲁先华,湖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卿涧波,中联重科高管团队和客户代表出席
新能源产品集中“大阅兵”,多个“第一”展示硬核实力
“率先出场的是25吨纯电动汽车起重机,也就是大家熟知的‘Z斯拉’”,循着主持人的讲解词,一台台中联重科新能源产品陆续闪耀登场。既有已名扬海内外的全球首台纯电动汽车起重机,也有当日首次亮相的新品,包括全球首款纯电动泵车、全球首款60米级别的混合动力泵车、全球最大118吨非公路纯电动宽体自卸车等,覆盖起重机、泵车、搅拌车、高空作业平台、应急装备、挖掘机械、矿机、重型底盘等8大系列,产品采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混合动力多类新能源组合。覆盖全系列的新能源产品、以及新能源应用的多元组合,充分彰显了中联重科引领行业绿色发展的技术实力。
作为新能源装备,其显著的优势便是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但工程机械新能源产品则因其“块头大”、动力需求大、应用工况复杂等特点需攻克多个难题。中联重科通过创新研发,新能源产品实现了从高空作业平台“小个头”到矿用设备“大块头”的全覆盖。
以ZT118EV自卸车为例,该产品是中联重科打造的非公路纯电动宽体自卸车,载重量75吨,是全球最大吨位纯电动宽体自卸车,整车采用无动力中断双电机串联驱动,峰值功率高达620千瓦,动力强劲,最高车速50公里/小时,最大爬坡度36%。全车线控,可搭载无人驾驶技术实现矿区场景下装、运、卸全流程自主作业,有效助力绿色智慧矿山建设。
中联重科卓越的新能源应用技术更是受到了市场的认可。2019年4月,中联重科率先行业发布了锂电新能源高空作业平台产品,并实现量产。随后,新能源产品覆盖剪叉、曲臂式、直臂式全系列超20款,广销海内外市场。活动当天,全球首款40米级电动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ZT40JE-V在中联重科智能高机工业园正式下线。据了解,今年以来,公司新能源高空作业平台产品销售额占比约60%。
碳纤维复合材料自主研发,实现轻量化与智能化深度结合
随着红幕的揭开,中联重科打造的完全国产化碳纤维臂架泵车隆重亮相。中联重科通过研发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碳纤维臂架设计、制造技术,不仅提升了产品的作业能力、降低了生产成本,还通过创新碳纤维复合材料-金属混合结构,使其轻量化性能进一步提升;此外还深度结合轻量化与智能化,实现了“骨头里面装神经”。
据介绍,应用公司自主研发的碳纤维复合材料—金属混合结构技术后,该产品臂架减重达35%。整车是44吨级的产品,但得益于轻量化技术加持,其最大布料高度达63米,是同吨位级别全球最长臂架泵车。中联重科碳纤维复合材料-金属混合结构新技术属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全面国产化之后,相比进口碳纤维臂架,成本大幅降低,真正实现“用得起”。
“中联重科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新技术另一个突破是,在结构中加入了芯片传感器,进行轻量化与智能化的深度结合,在‘骨头里面装神经’,可以对产品进行整体健康监测,为客户提供预测性服务。”中联重科中央研究院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延斌介绍。
“中联重科碳纤维材料与工程机械产品有机结合,给工程机械装备带来‘轻’的革命;还将传感元件与复合材料融合,给新材料带来‘智’的飞跃”,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给予了高度评价。
率先形成全面绿色发展路径,引领“双碳”新时代
当前,积极推动绿色创新发展,是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落实“双碳”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持续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贯彻“双碳”战略,中联重科已形成了全面的绿色化发展路径。
“中联重科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就是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达到对环境影响最小、对人体健康与社会危害最小、资源利用率最高的目标,实现企业与客户、社会与环境共创价值、共同发展,最终达到和谐可持续发展”,中联重科副总裁兼总工程师付玲在报告中阐述道,并透露中联重科建立了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管理等全面的绿色发展路径,实现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化。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名誉会长祁俊表示,此次中联重科率先发布系列新能源和新材料技术的新产品,标志着中联重科在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绿色制造、绿色标准、绿色体系方面的探索实践已经走在行业前列。希望公司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引领行业的绿色转型,为“美丽中国”奉献更多的精品,带动更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业专家表示,在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中国工程机械行业要打造全球竞争力,实现由并跑到领跑的超越,就必须加速在绿色技术、绿色制造等领域实现新突破,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中联重科的绿色发展战略展示了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积极践行“双碳”目标战略的责任担当,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新能源、新技术成果,更彰显了公司推动领军行业绿色发展的技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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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利凯士得电动车有限公司
苏州利凯士得电动车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股份制高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集成运用及绿色环保电动车辆研发和制造。
2,江苏道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道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在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车制造、加工、销售(以上项目不含汽车产业目录管理的产品)等。
3,无锡锡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锡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04日在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梓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电动车的研发;电动观光车及配件、新能源电动自行车等。
扩展资料
苏州利凯士得电动车有限公司主营产品为各类纯电动车辆:电动观光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警车)、电动搬运车、电动校车和包括移动岗亭、流动警务室、电动小巴、电动货车、电动送餐车、电动环卫车、电动老爷车等在内的各种电动改装车为主;以及新能源电动代步车、电动出租车、电动多功能车
苏州利凯士得电动车有限公司主要客户有:百年名校-陕西师范大学、革命圣地--红色延安老区、旅游胜地-大理古城、天津师范大学、东方好莱坞--横店影视城、山水文园房地产、中国一重工、柳州特种汽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锡锡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道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州利凯士得电动车有限公司
根据供电局公布的关于家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业务介绍,和咨询的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材料业务梳理。
所需资料为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及其组成部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结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明确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业务办理规定的通知》(京电营〔2014〕68号)文件,车企或者新能源小客车(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新能源电动小客车)车主委托单位到我公司进行用电报装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手续资料.
新能源小客车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主要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新能源小客车车主身份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车主的《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固定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与其固定车位所有权单位签署的租赁协议);如遇新能源小客车所有权与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不同家庭成员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按照《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京电营[2014]68号》文件中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源确认条件里明确规定电源条件确认基本要求:就近电源有接入容量(交流充电桩单口不超过7kW);上级电源产权方同意接电,并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按照配网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电源路径和长度。仅供参考,具体以营业厅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致电95598咨询。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扩展资料: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参考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