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
关于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20XX年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20XX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20XX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XX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20XX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XX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XX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XX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XX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XX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我非常认可国家进行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行动,但要想大规模普及,不仅要考虑到清洁能源大规模项目所铺设的人力技术和资源成本。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也必须要尽快跟上。
对于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仅可以促进民生生活的秩序和空气的良好,也能够保障我国的现有生活和未来发展。但在现阶段还有更多的技术难关仍需解决和突破,这也是值得注意和考虑的。
可清洁能源的使用将会造福人民群众,并减少环境污染。
我们本身和自身的环境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通过可清洁能源不仅可以替代燃料燃烧可能产生的有害废物,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家园,从而避免未来产生极端的频繁灾害天气对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因此清洁环保能源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未来国家之间的能源使用甚至外太空的能源使用技术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前景方向。
许多可再生发电项目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影响了发电技术的运行和改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相关的阻力和问题比如说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这些清洁项目虽然不会产生污染,但其发电规模和其发电设备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对于维持地区的长久和稳定发电而言,其实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目前类似诸如核能以及其他的清洁煤发电项目,也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行业的研究。
针对可清洁能源的市场推进和研发,相关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有待完善。
要想真正的促进替代行动的落实和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是有待完善的。针对于某些企业的研发和分析给予一定的支持,并派遣相应的科研人员进行辅助帮助,可以更好的推进这类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的落地。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随着能源危机和高油价的出现,对气候变化忧虑,还有不断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励和商业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规和政策,协助业界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中优于其他许多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近年来,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围绕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加强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法律制度体系。2005年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体制,规定了包括总量目标、强制上网、优惠电价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该法施行近四年来,对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重要作用。中国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风力发电增长最快的市场。而太阳能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亦取得长足进步。
然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电网建设滞后、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难、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费用分摊机制不够完善等。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日前表示,《可再生能源法》的此次修改重在解决其在施行过程中遭遇到的瓶颈。他说:“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还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专家们认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设立,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气候问题专家王瑞彬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实际上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的一个政策,用来鼓励发展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它能非常有效地实现一个国家能源消费结构的多元化,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同时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
本次修改还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外界也注意到,中国此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距离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结束不到十天的时间。而就在哥本哈根大会召开前,中国政府首次宣布了二氧化碳减排的量化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标。对尚处在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个目标的实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中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日前曾向媒体表示:“我们之所以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不到十天,就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决定,目的是通过法律保障来落实中国政府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实施的自主行动。体现了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了中国在应对气侯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气候问题专家王瑞彬也认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中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他说:“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随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案,对于我们国家实现这个减排目标来讲应该是一个重要的举措,表明我们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落到了实处。因为我们知道,可再生能源在实现减排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2008年1月下旬我国南方的大风雪,造成电网困境和电网崩溃,进而导致铁路瘫痪、煤矿受限,进而导致电力更大危机。凸显出目前供电脆弱的风险,一旦极端条件下电荒仍难幸免。我认为,当前的雪灾有两方面需要反思,一是极端气候的原因,到底是地球千百年来正常的气候变更还是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二是全国大一统的电网结构是否安全,简单的50年一遇的风雪就让贵州电网基本瘫痪,如果再极端一点的情况呢?众所周知,目前对于减排二氧化碳,最直接的途径就是新能源的采用;而解决电荒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分布式电源结构,分布式电网中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将面临新的机会。因而,能源这个话题随着雪灾的出现而再次受到重视。
据济南时报报道:由于济南市近期电厂煤炭库存不足,南方雨雪阻断交通,加之冬季居民用电负荷增加,致使晚间负荷高峰期间电力供应紧张,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济南电网将采取移峰措施,应对高峰用电。“限电”这个词,成了我周围的人们讨论的热门问题,很多人表示担心:山东电力是独立电网,全国唯一的一个省一个电网,华东六省一市(包括福建)中除山东外其他五省一市共用一个电网,因此山东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不缺电省份之一,即使这样,省城济南都不得不采取限电措施,那我国未来的能源状况会怎么样呢?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实现的具体保证。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要比其他国家大得多。有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7.5亿吨,成为除美国外世界第一能源消费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也达31.0%。2001年全国能源费用支出达1.25 万亿,占GDP的13%。2002年中国进口石油达7000 多万吨。2003年经济增长的资源消耗总量为50亿吨,其中煤铁资源均占世界30%以上。同时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进口量增长近3倍。预计到2020年,石油消费量最少4.5亿吨,石油的对外依存度有可能接近60%,与目前美国的水平相当。
另一方面,电力冶金等重点用煤行业需求剧增,煤炭市场从203年开始供求关系紧张。电煤的缺口超过了行业警戒线。我国电力缺乏的问题已经引起外商以及产业界的惊慌。2003年有近2000万千瓦的缺口,04年以来不少人口密集的省市不得不拉闸限电,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从以上各种状况,可看出我国的能源问题实在迫在眉睫。一是过度依赖化石燃料,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依赖度过大,三是要满足小康社会对环境的要求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四是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能源供应,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对未来的挑战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完备的正确的能源战略,将其作为新时期能源发展的基本方针,以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那我国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呢?
一、 建立节约型社会。
长期以来,宝贵的能源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加剧了资源开采的强度,使得资源迅速枯竭。政府对节能的管理偏重工业,忽视交通和建筑部门;偏重技术改造,忽视技术创新。节能和提高能效应是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节能对保障能源安全和减少能源生产利用引起的环境污染有明显的效益。也就是说,为了满足能源需求的增长,节能要比增加能源作用更大。因此,应将节能放在能源战略的首位。为了确立节能的重要战略地位,应该将节约资源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
中国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而且无论在能源消费强度和单位产品能耗都高出国际水平许多,因此,在经济结构、行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上有着巨大的节能潜力。而潜力能否有效挖掘出来则决定着能否以较少的能源投入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
落实到细节,有如下可行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抓好冶金、煤炭、电力、石化、建材这些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加快合理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完善节能的相关法律,并制定配套的石油节约、建筑节能等法规和政策;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重点推进政府建筑物节能改造,节能采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扩大在节能降耗领域的国际合作。
另外,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应注重市场失灵的领域。如市场价格不能反映长远利益,投资者偏向近期的能源开发项目,能源生产利用的环境和健康成本未计入能源价格,消费者缺乏节能信息和技能,财税和管制政策不能充分发挥节能潜力。国家市场的实践表明,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克服市场机制失灵,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推动节能解决这样的矛盾。如今,有的企业自觉进行技术改造创新降低能耗,发展循环经济综合利用,或者把工厂转移到本省的次发达地区以及更远的外省地区,或者强化物流供应链的一体化和专业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调度所需要的外部资源和能源。政府一方面要向全社会提倡利用技术进步节约能耗、循环利用资源的观念,一方面要联合各方力量加大各种资源型基础项目的建设,才能满足因经济高速增长、产业结构从轻型化向重型化迈进的整体需求。
二、 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现今国内大部分企业仍大量消耗资源维持经济低效益增长,不能优化资源配置,不能落实节能优先。而政企不分导致部门分割和条块摩擦,能源管理机构变动频繁、能源决策失误。还有能源生产、分配和使用脱节,消费结构不合理;资源物价和能源价格扭曲,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能源定价、财会制度、能源统计等与国际通行准则不符,影响扩大开放和国际合作。种种恶瘤,决定了节能仅仅是能源短缺时的缓解和弥补手段,而非长效机制。能源部门滞后经济和体制改革的进程,已成为发展的阻力。尤其在中国电力改革中,电网投资不足,电价偏高,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力等问题不断。中国天然气工业监管缺位,输网中断的风险高。能源供应的安全可靠性已是经济发展的心腹之患,急需建立应对措施和预警机制。
早在2003年底,中国能源战略和改革国际研讨会就已就应否建立一个能源部进行讨论。众专家均指出中国应成立能源部,包括两个架构,分别制订政策和监管行业。今年5月末,国家能源小组终于宣布成立。这显示了我国能源问题的复杂性和迫切性。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重型化对能源需求越来越大,且石油外交的重要性在升级,能源行业迫切需要科学的长远规划;另一方面煤炭和电力体制改革却陷入僵局,价格管制和投融资体制还带有较强的计划色彩,需要由发改委统一协调。我国的能源战略必须在转型和发展这两个目标下展开。因此,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和以科学为依据的统一规划是两个不可偏废的任务。
三、 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
能源供应安全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建立预警机制和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经济和民生的能源需要。能源发展长期根本的出路在于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密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是国家战略安全保障的基础之一。
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无可争议的可持续发展能源的车轮。从战略上来说,世界最终将转入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所以各国都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当作21世纪能源发展的基本选择。中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基于以下需要:一是可持续发展;二是调整能源结构;三是保护环境;四是开发西部;五是解决农村用能及边远地区用电和生态建设;六是提高能源供应安全;七是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可归纳为:与传统能源的成本相竞争、经济激励政策、强制市场政策、采用新技术。而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可归纳为:政府支持、法律保证、引入竞争、依靠科技。
政府的支持包括实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强制市场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法律保证其中一个例子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电力公司供应或购买再生电力,这样,就无须沿袭过去的程序而直接跨越到创立市场的阶段;引入竞争才能降低成本,进一步扩大市场,最终实现商业化;而最终,依靠科技进步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的根本。
政府要做到加强立法,批准和颁布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强化政策体系的建设与创新;采用适当的经济激励政策;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实现本地化,才能真正意义上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的发展。
作为一名海洋大学的学生,海洋的资源也不可忽视。怎么样利用海洋中的资源,减轻我国的能源压力,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总体来说,三条解决途径须三管齐下,不可偏颇。
而且,利用现在加入WTO 的机遇,政府应大力改造和更新技术和设备,高效利用能源,突出国内技术研发重点,协调国际合作。而能源部门的改革要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和监管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减少投入增加产出,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这样才能做好国家能源战略,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