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哪一年放开煤炭价格的
真正的煤电博弈始于1993年煤炭价格放开
按照政府当时的理念,要进行市场经济改革,首先要有市场化的企业,而企业市场化的关键则在于“自负盈亏”。在这一思路指导下,煤炭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性补贴日渐减少,相反,各地政府对所属煤炭企业的利税标准却越来越高。再加上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定价机制,使得煤炭业顿时陷入全面亏损的状态。
在当时的环境下,电力价格的弹性远远不如石油产品,电力价格的变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也难以预计。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主管部门最终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即部分放开煤炭价格,采取“价格双轨制”的政策,从此,电煤市场就一直处于“计划煤”与“市场煤”的双重价格体系之下。也正是从这一年,煤电两大产业之间的关系由“煤从属于电”转变为“煤电互搏”。
2001年以后,煤炭价格改成由政府协调下的企业协商,但是由于中国电力正处在改革的敏感时期,为保证电力改革的平稳过渡,国家“有形的手”依然操控着煤炭市场。
据统计,自1993年放开煤炭价格以来的13年里,绝大部分时间段是市场煤价高于重点煤炭合同价,这期间电力部门与煤炭企业以国家重点电煤合同形式签订的煤炭供应量为20亿吨,由于这20亿吨煤是煤炭企业以低于市场煤炭的价格销售,仅此一项,13年来煤炭企业实际少收入约328亿元。在2003年的长沙煤炭订货会上,这一多年的“积怨”终于全面爆发。电力部门自始至终坚持“三个不能改变”--按2002年煤炭订货合同“价格不能改变、合同条款不能改变、订货基数不能改变”,而由于供应紧缺获得发言权的煤炭企业并不买账,致使煤电矛盾不断升级。
尽管由于煤电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纳入市场“无形之手”的操控之中,但是就我国目前现状,价格双轨制非但没有将市场与国家调控有机结合起来,反而形成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双手互搏的尴尬局面。
(一)采购环节的成本管理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都属于地下作业,地质条件比较特殊以至于防水、火、瓦斯以及断层等安全措施投入更大,这其中就会使用大量的木材、支护材料、火工品、大型器械、专用工具以及配件等,使得材料支出成为了煤炭企业成本管理的一项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在采购环节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在材料的采购环节应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选择价格低廉的材料或者装备。在材料的投入环节,应该以集约经营的管理理念,严格控制好支护材料以及大型材料的投入与管理。此外还应该对一些高耗能的设备进行必要的限制使用,积极探索节能较好的生产方式。
(二)优化成本管理措施
优化成本管理措施是煤炭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在煤炭生产环节中,根据企业制定的煤炭生产目标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实施流水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机械装备并且通过合理分配,提高人机结合的工作效率。其次是生产技术的优化设计,确保煤炭生产技术的新进性以及人员机械安排的合理性,并且对每一个施工环节的工程进度都需要更加均衡的分配。最后是物资的库存管理,在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消耗量,避免出现重复配置、积压严重、储备资金严重超储等现象,在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的同时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目标量化控制体系
通过建立目标量化成本控制体系,实现煤炭企业在生产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即加强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监督与考核。通过这种方式对每一个煤炭生产环节都要制定细致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成本控制管理体系,这其中就发挥了煤炭生产与成本控制间的协调关系。通过目标量化控制体系对煤炭生产与成本预算进行合理分析,得出科学的管理措施。而且在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影响成本的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控制,促使煤炭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让企业资金处在一个良性的循环当中。也只有这样煤炭企业的成本才能真正可控,管理才会出效益。
(四)定期进行成本分析
煤炭企业需要对生产成本进行定期核算分析,对一些潜在或者已经发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纠正。煤炭企业在成本管理控制管理方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年责任目标分解和目标量化考核制,这样一来就使得煤炭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有了明确的成本管理目标和责任,在进行下一阶段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计划。而且通过目标量化考核制度无形中给管理者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在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将成本控制落实到一线生产的每一个细节当中,避免由于细节上的疏忽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周转以及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总之,要想处理好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控制,就需要通过健全完善的成本管理措施为后盾并且严格按照成本预算制度进行煤炭生产,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让煤炭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的成本由物质成本、劳动成本和环境成本构成。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也应该有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针对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其破坏和影响,又要考虑其再生利用价值,进行逐项的和综合的环境成本分析、控制。将产品生产和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环境成本,作为产品成本和部门运行成本的组成部分,运用先进的成本控制方法进行成本控制,实现煤炭企业生成成本的最优化,并且成为提高煤炭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的重要依据。
股市指数的含义是,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数字。
通过指数,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当前各个股票市场的涨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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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常见的指数有哪些?
根据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性质来进行分类,股票指数基本上被分成这五个类别:规模指数、行业指数、主题指数、风格指数和策略指数。
在这当中,规模指数是最经常见到的,举例说明,好比我们都懂的“沪深300”指数,它说明的是在沪深市场中交易活跃,且代表性和流动性都很好的300家大型企业股票的整体情况。
再比如,“上证50 ”指数从本质来说也是规模指数,也就是说其意味着上海证券市场代表性好、规模大、流动性好的50只股票的整体情况。
行业指数代表则是某个行业的整体情况。好比“沪深300医药”就是一个行业指数,由沪深300中的几只医药行业股票组成,这也是反映了该行业公司股票的一个整体的表现究竟如何。
某一主题的整体情况是用主题指数作为代表的,就好比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这些方面,那么相关指数有“科技龙头”、“新能源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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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指数有什么用?
看完前文,不难知道,指数一般是选起了市场中可以起明显作用的股票,因此,指数能够帮助我们比较快速的了解到市场的整体涨跌情况,那么市场热度如何我们也能有大概的了解,甚至能够了解到未来的走势。具体则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获取专业报告,学习分析的思路: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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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集中销售是煤炭企业的特色,煤炭销售独具特色。首先,地磅、轨道衡取数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实现管控一体化;其次,按合同安排销售计划,按计划安排调度发运,按实际发运业务结算;最后,按产品质量及销售状况进行内部结算。一套完善的销售体系,充分体现“运”和“销”。
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
设备管理系统是在调研众多煤炭企业设备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特别适合大中型流程类企业的管理需求,支持整个设备“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用户可以及时了解到设备管理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准确数据信息,并通过系统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使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降到最低,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变被动管理到计划管理到全面的资产管理。同时我们引入一些大型煤炭企业的经验建立了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由设备租赁部门统一管理设备的购置、维护、分配、报废等工作,生产作业单位按租赁体制使用生产设备,以解决生产作业单位设备管理人力不足的实际情况。
强大的查询、统计,实现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
集团公司可以实时查询任意下属矿的资金情况、代存煤数量、库存物资数量、生产数量、运销情况。某些往来单位跟集团下属的所有企业都有业务往来,可以一次的查询到这个往来单位跟所有单位的业务发生情况,并分清单位和会计科目,做到整个集团一本帐;对某种物资也能做到查询在整个集团的库存情况;对运销的统计可以分矿别、分煤种统计,也可以统计集团的数据……
业务推荐
运销管理
业务背景
能源产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近几年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其中煤炭作为重要能源表现的越来越抢眼,整个社会对煤炭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如何合理开发、有序分配,同时保障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已成为煤炭行业关注的焦点。
通过抓好煤炭运销管理来解决煤炭资源的合理分配流通已成为行业企业的共同认识,业内众多企业也已为之做出了很多工作,改善管理模式和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已成为了两大主题工作。
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将运销业务中的合同、计划、调度发运、销售结算以及内部结算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全面支撑煤炭企业运销管理业务,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分析平台支持企业决策。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的建设能帮助企业快速适应新的销售模式,及时应对灵活多变的市场及销售策略,同时给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注入强劲动力。
系统架构
系统引入了先进的几种式管理模式,采用领先的.net技术体系基于GS产品框架构建而成。整个系统设计灵活,业务点广泛,安全性、可靠性高,能适应目前行业企业中的自销、统销以及自销与统销并存的多种管理模式。
产品特点分析
集中式管理模式
在市场和政府决策的推动下煤炭企业的销售模式逐渐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经营的管理模式,各企业相继强化了运销公司(处)的职能,但由于地域的分散给其带来很大困难。
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
1. 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管理者得到的信息通常是过时的或者不完整的;
2. 支持决策数据杂乱,决策执行周期长且效果不理想;
3. 信息阶层化上层的管理机构无法掌握销售细节数据;
4. 成本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
运销管理系统针对行业现状并融入先进的管理念,同时吸收了大量行业企业的实际管理经营及需求,统一规划设计了一套集中式运销管理架构体系。
集中式管理优点体现:
1. 数据集中,信息及时共享,解决信息传递带来的时效性、完整性问题;
2. 集中式管理真正实现信息扁平化管理,为企业统一的数据决策分析平台,能够实现对业务的细枝末节进行挖掘分析支持决策;
3. 严密的权限管理实现数据分权管理,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定义自己的组织机构并对各环节进行授权与监控;
4. 优化业务流程,各部门在同一平台上工作,降低沟通与协调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运杂费自动稽核体系
煤炭的运输成本非常之高,运杂费在整体费用中占有很大比例,但由于运输过程涉及环节和交互方多、信息量大、计算方法灵活多变等特点影响很多企业采用了粗放的运杂费稽核方法。
问题主要体现为:
1. 只进行粗略计算无明细信息;
2. 过度依赖运输机构提供的数据,难以核对准确性;
3. 计算周期长不能及时掌握;
4. 事后计算难以进行运杂费预测;
运销管理系统设计了一套运杂费自动稽核体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定义符合现状的费用体系,系统在业务中融合了运杂费计算,自动调用费用体系的稽核规则。企业在系统建立之初收集运杂费相关的数据载入该体系,主要包括运输线路、运输站点、站点距离、基本装卸费用、相关费用计算系数等,再根据运杂费收取政策定制运杂费项目并定义项目的计算方法,企业可随时修改调整定义数据以适应业务变化。
体系特点体现:
1. 运杂费项目完全可定义,让运杂费管理可粗可细收放自如;
2. 运杂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可定义,能适应业务的无穷变化;
3. 将运杂费计算融入发运业务,让企业及掌握运杂费发生情况,提供准确稽核依据;
4. 准确进行运杂费预算,能对费用进行精确控制;
结算可定义设计
集中式管理的运销业务结算分为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两个业务环节,对外结算是跟购煤用户直接结清货款、代垫运杂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内部结算是销售公司(处)与生产矿之间的销售收入结算。煤炭企业的发运量大、客户众多、结算处理复杂多变等给企业带了很多困难,主要如下:
1. 结算周期过长,响应缓慢;
2. 结算业务给财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大,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财务人员;
3. 收集整理结算依据数据工作量大,数据误差率高;
4. 结算政策不能快速调整;
企业销售结算的方法随着管理的改善和外部运营环境的改变而不断调整,行业内的各家企业都使用各自的结算政策,这就要求运销管理的结算设计需要考虑灵活设置结算政策以适应变化和个性化。同时系统提供自动结算功能,帮助企业快速准确结算,提高用户满意度,加速资金回笼。
结算(包含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的特点如下:
1. 结算项目可完全自定义,项目支持煤款、运杂费和其他项目等;
2. 结算项目计算方法可定义,可以定义算法组织发运、运费数据等运算取得结果;
3. 结算项目可以随时调整适应变化;
4. 自动根据定义的结算政策进行结算生成结算单,快速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灵活设置的价格政策体系
随着整个煤炭行业市场化煤炭企业面向市场就意味着要适应市场的变化,煤炭在市场中表现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煤炭价格,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价格政策体系来适应市场的变化牢牢把握市场同时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企业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行业中相继出现了随行就市、以质定价等定价措施。要落实这些定价措施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和复杂的计算,给企业执行销售价格带来了很多困难。
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 定价依据数据搜集整理工作量大,常出现数据丢失造成定价不准确;
2. 价格计算复杂工作量大,计算周期长出错几率大;
3. 价格政策调整落实周期长,需要逐一给相关部门的人员解释调整内容;
4. 价格政策调整对全局业务影响大,所有涉及的业务部门都要做调整,响应缓慢;
运销管理系统内置了一套灵活的价格政策体系,与发运结算等完美结合,在发运资信检查、销售结算(对外结算和内部结算)等业务处理使用价格政策体系定义的价格策略取得价格,适应价格的灵活多变,真正实现一套切实可行的价格政策体系。
其特点表现如下:
1. 自动收集整理相关依赖业务数据,例如:发运数据、质量数据等;
2. 用户可对业务数据进行数学算法定义生成数据对象作为定价依据;
3. 用户可根据政策定义定价方法;
4. 系统在检查资信、结算等业务环节自动调用定价政策计算价格;
客户应用价值——山东新汶矿业集团
新汶矿业集团是国家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之一和山东省136户重点企业集团之一。新汶矿业集团目前有煤炭主业和非煤产业并举的两大产业群落,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在2004年中国煤炭企业100强中排名第8位。
新汶矿业集团的财务和物流全部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众多、规模较大、分散较广,但管理却紧凑有序,集团的管控力度很大。集团设立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调度;设立供应公司统一物资采购和仓储,并且采用物资超市的管理模式;设立销售公司对煤炭进行统一销售、发运和结算。
新汶矿业集团通过成功实施浪潮煤炭行业软件不仅仅解决了原系统存在的不统一的问题,而且实现了支持集中式的集团管理模式。系统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和管理的集中、支持集团的标准化管理和控制、支持跨煤矿的业务流程、支持煤矿之间多种业务处理模式和结算关系、支持集团对各煤矿数据信息的及时查询、汇总和分析。信息系统给新汶矿业集团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财务实现集中管理后,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规范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杜绝了以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各矿的财务信息对集团来讲是透明的,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软件可以实时的查询集团的合并会计帐,能对有异议的下属矿会计帐进行进一步分析查询,继而查询下属矿的明细账、会计凭证,直至原始凭证的影印文件。发现问题能及时的做出反映,从而杜绝了暗箱操作的问题;信息收集的及时准确性,提高了集团对财务状况的掌控能力,便于及时做出分析与决策;集中化的资金管理,大大降低了融资和使用成本、降低了因资金的挪用、盲目投资等引起的财务风险。集中物流管理更能体现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的优势所在,大宗的物资集中采购可以获得供应商的更多价格、付款、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条件;物资超市模式,降低了集团的存货成本和存货损失;集中仓储可以实现物资在集团范围内的调配,减少占压和浪费;这种模式消除了各煤矿间的业务壁垒和管理屏障,更体现出集团的整体利益。
http://www.topoint.com.cn/html/article/2009/07/242136_2.html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双碳”背景下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探讨
欧凯 张宁 吴立新 索婷
(煤炭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煤炭工业在百业待兴的基础上起步,在艰苦奋斗中前进,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行业发展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两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煤炭消费减量,煤炭消费比重下降,煤炭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也给煤炭行业带来转型升级的机遇。
一、煤炭工业具备高质量发展基础
在一代代煤炭人的艰苦奋斗下,煤炭行业从无到有,煤炭工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实现了从起步、腾飞到跨越的巨变,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为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一)对国家经济 社会 发展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我国煤矿“三机一架”的装备制造能力处在世界前列,年产千万吨综采技术和装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行业持续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先进产能,全国煤炭供给质量显著提高。“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退出煤矿5500处左右、退出落后煤炭产能10亿吨/年以上,安置职工100万人左右,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截至2020年底,全国建成年产120万吨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煤矿约1200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80%左右,其中,建成年产千万吨级煤矿52处,产能8.2亿吨/年。全国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1129处,产能1.48亿吨/年左右。
自新中国成立至2020年底,煤炭行业贡献了约924亿吨煤炭。我国煤炭年产量由 1949年的3432万吨,增加到1978年的6.8亿吨,到2013年的最高点为39.7亿吨,2020年产量为39亿吨,支撑了我国GDP由1978年的3645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01万亿元。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安全 科技 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安全生产投入大幅增加,煤矿职工安全培训不断强化,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1978年的9.713下降至2020年的0.059。煤炭安全供应保障能力实现跨越式提升。
(二)具备高质量发展的 科技 创新能力
煤炭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科技 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特厚煤层综放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燃煤超低排放发电、高效煤粉型工业锅炉、现代煤化工技术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无煤柱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得到推广应用,煤炭资源回收率显著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全面提速。2020年 ,原煤入洗率达到74.1%,比2015年提高8.2个百分点。矿井水综合利用率、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分别达到78.7%、72.2%、44.8%。建成400多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实现了地面一键启动,井下有人巡视、无人值守。采煤、钻锚、巡检等10种煤矿机器人在井下实施作业,71处煤矿列入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
煤炭由单一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取得新进展。2020年,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气、煤制乙二醇产能分别达到931万吨/年、1582万吨/年、51亿立方米/年、489万吨/年。煤炭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煤电、煤焦、煤化、煤钢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
(三)不断完善的市场化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也在不断进行体制改革 探索 ,从最开始的完全计划经济,到计划经济和市场相结合,再到完全市场化,为国家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实践样本。
我国煤炭工业完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改革开放时期的政府定价向市场化定价转变。1993年开始,我国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煤炭价格机制。1994年1月,国家取消了统一的煤炭计划价格,除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煤炭全部放开。2004年,我国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形成电煤价格“双轨制”。2013年,煤炭价格实现完全市场化定价,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试点行业,煤炭上下游企业逐渐建立了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发挥了煤炭市场平稳运行“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2021年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尚未实现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从2022年1月1日起,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这意味着,我国将告别已经实行了15年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双碳”目标下煤炭高质量发展对能源低碳转型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决定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经济 社会 发展仍将离不开煤炭。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仍需要煤炭发挥基础能源作用,为经济 社会 发展提供能源兜底保障。
(一)煤炭是新能源发展的有力支撑
“双碳”目标下,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成为增量电力供应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非化石能源发电在我国电力结构中的占比显著上升。然而,受气候、天气、光照等人为不可控的自然条件影响,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不确定性大,提供的主要是能源量,能源供应和调节能力有限。可再生能源大比例接入电网,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严峻挑战,需要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等灵活性电源作为调峰电源平抑电力波动。我国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发电占比,持续优化电力结构的过程中,仍需要煤炭煤电的有力支撑。预计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后,燃煤发电装机规模仍需保持3亿至4亿千瓦,年耗煤量3.9 亿吨 6.4亿吨。
(二)煤炭是能源安全的“压舱石”
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是一个国家安全的保障和强盛的基石。在国际能源博弈和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煤炭依然是国家能源安全的“压舱石”,短期内没有资源能替代煤炭的兜底保障作用。应当深刻认识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经济 社会 发展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明确提出推进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发利用,努力建设集约、安全、高效、清洁的煤炭工业体系,煤炭仍然是我国最经济安全的能源资源。
煤炭具备适应我国能源需求变化的开发能力,具有开发利用的成本优势,煤炭清洁高效转化技术经过“技术示范”“升级示范”已趋于成熟,具备短期内形成大规模油气接续能力的基础,应当充分发挥煤炭在平衡能源品种中的作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
三、“双碳”目标下煤炭行业迎来高质量发展机遇
“双碳”目标对于煤炭行业既是巨大挑战,也是空前机遇。在挑战与机遇并存下,煤炭行业势必迎来新一轮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煤炭行业由自动化向智能化、无人化迈进,由超低排放向近零排放、零排放迈进。可以预见的是,自2021年到2060年,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逐步下降,由主体能源转变为基础能源,再由基础能源转变为保障能源,最后转变为支撑能源,也代表着我国煤炭行业将向着绿色智能的方向快速迈进。
(一)依托技术革新,向高质量高技术产业发展
当前煤炭行业正处于第四次煤炭技术革命时期,应当以此次技术革命为契机,推动煤炭产业向着数字化、智能化的新产业和新业态转型。“双碳”目标下,煤炭产量将回归合理规模,走高质量发展、高端发展之路,迈向更加重视生产、加工、储运、消费全过程安全、绿色、低碳、经济的存量时代,走优质、高效、洁净、低耗的能源可持续发展道路。
未来将有更多煤矿采用高效节能的技术和设备,着力建设碳中和示范矿区引领工程,开展余热、余压、节水、节材等综合利用节能项目,持续优化煤炭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系统性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逐步将煤矿开采由机械化、自动化向数字化升级,打造采掘智能化、井下无人化、地面无煤化,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煤过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聚焦“绿色开采、清洁利用、生态治理”的产业方向,构建实时透明的煤矿采运、洗选、治理等数据链条,不断优化智慧决策模型,建设现代化煤炭经济体系,将数字技术融入到煤炭资源的开发、加工、利用全产业链,全面提升煤炭的管理治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最终步入井下无人、地上无煤的煤炭工业5.0时代,实现深地原位利用,煤、电、气、热、水、油实现一体化供应,以及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与煤炭协同开发,基本实现近零排放。
(二)依托生态修复,打造绿色经济新的增长点
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废弃矿区也在逐渐增加。可以通过矿区生态修复来增加生态碳汇。未来亟需开展全生命周期矿山生态修复理论与技术链,重点包括减沉保水协调开采、充填开采、土壤修复与生物多样性恢复关键技术等。选择适应性强、生长良好的树种和草种进行造林绿化,通过“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重现、生物多样性重组与保护”工程技术对矿区损毁土地进行修复,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创造新的经济效益,提高土壤碳截获能力,增加植物碳储量。
矿井空间包括矿区地面空间和地下空间。数据显示,我国煤矿塌陷区面积超过两万平方公里,井下空间体积超过156亿立方米,空间利用潜力巨大。例如,以发展煤基综合能源基地为目标,矿井地面空间利用包括发展风、光电站;井下空间利用包括开发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地热能开发、二氧化碳封存等。当前矿井空间初步开发,仅包括建设地面光伏电站、井下博览馆等,未来可利用矿井空间发展可再生能源、现代农业、现代医疗等。预计到2030年,我国关闭或废弃矿井将达到1.5万处,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猛,可利用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愈发紧缺。因而利用采矿沉陷区进行光伏电站建设,把光伏发电和矿山生态治理相结合,既能解决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问题,又对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三)依托多能互补,建设高效、绿色、经济的综合能源基地
煤炭与可再生能源具有良好的互补性。煤炭与可再生能源在燃烧和化学转化方面的耦合,逐步形成模式,突破了一系列技术难点,为煤炭与可再生能源深度耦合提供了良好基础。同时,煤矿区具有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先天优势,除了丰富的煤炭资源外,还有大量的土地、风、光等其他资源,采煤沉陷区可为燃煤发电和风光发电深度耦合提供土地资源。煤矿井巷和采空区形成的地下空间,可用于抽水蓄能、井下碳吸附和碳储存、地热能等开发利用。
煤炭企业具备主动发展新能源的条件,可以充分发挥煤矿区优势,以煤电为核心,与太阳能发电、风电协同发展,构建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系统,将煤矿区建设成为地面-井下一体化的风、光、电、热、气多元协同的综合能源基地。
四、结语
立足我国能源资源条件和经济 社会 发展需求,对标“双碳”目标实现,依托 科技 创新和系统性变革,通过高效转化和循环利用,煤炭将更多用于生产煤基高端化工品和碳材料等精品;通过与可再生能源等多元互补,煤矿将成为现代能源供应系统基地;通过充分利用煤矿区地面地下空间和资源,煤矿区将成为清洁能源生产基地;煤炭企业将成为新能源开发的参与者、煤基高端材料和高价值产品的引领者。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