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宁乡县有几个镇 那些镇都叫什么名字```
宁乡县辖19个镇、14个乡,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以下区划名录根据(新宁乡网)数字政务2009年最新资料更新。 玉潭镇:辖 通益社区 南苑社区 新城社区
学庵社区 文中社区 八一社区
花明社区 楚沩社区 香山社区
9个社区居委会。 道林镇:辖 盘龙村 清石村 天石村
华鑫市村 鑫星村 善山岭村
垅枫村 启仁村 烧汤河村
河清村 富豪村 靳水村
金华村 奇石村 道林社区
14个村委会1个社区。 花明楼镇:辖 黄家冲社区 花明楼社区 杨林村
金元村 戚佳山村 靳源村
芙蓉寨村 常青村 石立村
靳江村 大夫堂村 二桥村
朱石桥村 竹湖村 一新村
三江村 双树村 炭子冲村
花明楼村
17个村委会2个社区。 东湖塘镇:辖 东湖塘社区 泉湾村 秦塘村
西冲山村 南竹村 燕山村
陶家湾村 手板塘村 麻山村
许家坝村 在凤村 火扇村
牛山村 泉山村 太平桥村
14个村委会1个社区。 夏铎铺镇:辖 香山冲村 三桥村 福安村
龙凤山村 新一家村 凤凰村
长丰村 夏铎铺社区 嵇龙村
兴旺村 六度庵村 高新村
天马新村
11个村委会2个社区。 双江口镇:辖 新香社区 高田寺村 双福村
双东村 双青村 双江口村
山园村 五一村 白玉村
檀树湾村 长联村 双江口社区
杨柳桥村 长兴村
15个村委会1个社区。 煤炭坝镇:辖 棤树村 砖塘村 楠竹山村
石新村 贺家湾村 东山村
贺石桥村 傅家冲村 菖丝村
张家湾村 龙石村 双龙村
煤炭坝社区
14个村委会1个社区。 坝塘镇:辖 长新村 繁荣村 油麻田村
金河村 保安村 沩乌村
金洲村 早安村 乐安村
沿江村 铺岭村 龙佳村
鸟鸣村 坝塘村 坝塘社区
14个村委会1个社区。 偕乐桥镇:辖 水南村 福建村 康宁村
八石村 双盆村 竹田村
汾华村 将军村 金农村
偕乐桥社区
9个村委会1个社区。 灰汤镇:辖 灰汤村 双建村 新联村
宁南村 花果村 泉江村
汤泉社区
6个村委会1个社区。 双凫铺镇:辖 月华村 合轩村 双燕村
双凫村 余新村 麦田村
河江村 双桂村 粟溪村
廻龙山村 泉井村 双凫铺社区
11个村委会1个社区。 老粮仓镇:辖 老粮仓社区 唐市社区 星光村
竹溪坝村 新郑村 藕塘湾村
藕塘湾村 双舞村 仙洪坝村
金石村 唐市村 石清村
回春堂村 石家山村 杨华江村
插花村 大龙村 长田村
石梁村 红旺村 老粮村
楚江村
20个村委会2个社区。 流沙河镇:辖 扶冲村 草冲村 山林街
莲花村 高华村 高山村
赤新村 赤新村 码联村
大田方村 罘罳村 清江村
长盛村 瓦子坪村 洪塘村
合兴村 石奇村 红梅村
荷林社区 流沙河社区
18个村委会2个社区。 巷子口镇:辖 金枫园村 花桥村 扶峰村
仙龙潭村 黄鹤村 直田村
巷市村 狮冲村 双河村
新书村 官山村 联花村
巷子口社区
12个村委会1个社区。 龙田镇:辖 石屋村 横岭村 七里村
隔山冲村 白花村 月塘村
冬塘村 黄泥田村 龙田社区
8个村委会1个社区。 黄材镇:辖 峡塘村 通溪村 崔坪村
烟溪村 石龙洞村 胜溪村
清洋村 石山村 新桥村
松溪村 涓水村 松华村
石狮村 栗山村 井冲村
宁峰村 蒿溪村 鹤塘村
沙坪村 龙溪村 龙泉村
月山村 塅溪村 黄材村
新街社区
24个村委会1个社区。 横市镇:辖 仁桥村 关圣村 金丰村
界头村 铁冲村 横市村
利民村 合金村 泉柳村
向阳村 云山村 金棋村
望北峰村 横市社区
13个村委会1个社区。 回龙铺镇:辖 新开河村 东车村 沩河村
左家河村 华田村 泉福村
天鹅村 森金村 袁家河村
黄山村 白云新村 段家桥村
回龙铺村 万寿山社区
13个村委会1个社区。 大屯营乡:辖 新民村 白洋村 韶光村
宗一村 梅湖村 三仙坳村
韶河村 大屯营村 天里村
河西村 狮北村 靳兴村
石家湾村
13个村委会。 金洲乡:辖 同兴村 龙桥村 坪石村
关山村 箭楼村 南洲村
泉塘村 双金村 颜塘村
沩桥村 全民村
11个村委会。 朱良桥乡:辖 檀桂村 南塘村 兴桂村
云济村 罗巷新村 莲花山村
槎梓桥村 新颜村 朱良桥村
左家山村
10个村委会。 菁华铺乡:辖 嶂山村 龙王村 陈家桥村
泗海村 洪仑山村 菁华铺村
万龙村 八家湾村 傅家塘村
桃林桥村
10个村委会。 南田坪乡:辖 竹山村 烟田村 宜坪村
锡福村 横田村 南芬塘村
军里村 洋西村 红桃山村
南田坪村
10个村委会。 资福乡:辖 窑里村 河泉村 珊瑚冲村
万福村 大红村 江泉村
七星村 双柳村 龙马村
清泉河村 合星村 华宝村
12个村委会。 枫木桥乡:辖 永兴村 洪桥村 新风村
杨塘村 双井村 洞庭村
袁河村 山龙村 杏村
枫木村 牛角村
11个村委会。 大成桥镇:辖 玉河村 玉新村 二泉村
梅鸣村 青泉村 鹊山村
成功塘村 大成桥村 永盛村
9个村委会。 喻家坳乡:辖 神武村 湖溪塘村 太平山村
涌泉山村 仁泉村 九龙峰村
南岭村 三民村 玉山村
喻家坳村
10个村委会。 青山桥镇:辖 甘江村 田心铺村 心田村
造福村 永锋村 花园塘村
楼霞新村 上流村 石桥铺村
栗狮村 青山桥村 桥北村
太和桥村 田坪村 竹峰村
友园村 芙蓉村
17个村委会。 沩山乡:辖 双龙潭村 回心桥村 祖塔村
同庆村 西元村 沩源村
沩水村 沩清村 沩山村
八角溪村
10个村委会。 沙田乡:辖 石梅村 五里村 长冲村
石江村 沙田村 六寨村
新飞村 堆资村 合塘村
金莲村 宝云村 双溪村
石笋村
13个村委会。 白马桥乡:辖 白龙村 仁福村 白马村
凤形山社区 正农社区
3个村委会2个社区。 历经铺乡:辖 紫云村 净土庵村 群星村
大湾岭村 历经铺村 南太湖村
金南社区 新宝塔村
7个村委会1个社区。 城郊乡:辖 沩丰坝村 蔸子潭村 锁匙冲村
茶亭寺村 许家垅村 石头坑村
木佳村 石泉村 关心村
罗宦村 合安村 塘湾村
卯田村 金星村 茶亭寺村 东沩社区 石头坑村
14个村委会1个社区。
玉潭镇,坝塘镇,黄材镇,花明楼镇,双凫铺镇,老粮仓镇,流沙河镇,资福,道林镇,巷子口镇,双江口镇,夏铎铺镇,历经铺镇,煤炭坝镇,金洲(以前叫全民)白马桥,回龙铺镇,大成桥镇,横市镇,沙田镇,龙田镇,沩山,青山桥,枫木桥,灰汤,偕乐桥,朱良桥,南田坪,东湖塘,大屯营,城郊乡,青华铺,喻家坳
基本上是这些,具体的估计要看看当地的领导怎么说了。因为宁乡最近乡镇间的合并比较多。
宁乡县乡下辖4乡21镇4街道。
现辖菁华铺、喻家坳、沙田、沩山4个乡
大屯营、道林、花明楼、东湖塘、夏铎铺、坝塘、资福、灰汤、流沙河、青山桥、龙田、巷子口、黄材、老粮仓、煤炭坝、双凫铺、横市、大成桥、回龙铺、双江口、金洲21个镇
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4个街道,总面积2906千米,总人口144万人。
人民政府驻地:金州大道5段
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给予宁乡县委书记、宁乡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周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月14日,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带队前往宁乡参加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并通报了宁乡防汛救灾责任追究情况。包括4任宁乡县委书记在内,此次责任追究共涉及15人。
1、玉潭镇
玉潭街道是湖南省会长沙的西大门、卫星城。全街道辖15个居(村)委会,城区面积28.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4万人。
2、流沙河镇
流沙河镇辖18个村、2个社区,484个村民小组,2003年总人口68780人,其中集镇人口达1.2万人。
3、黄材镇
黄材镇,古名黄木、黄才、黄木江,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是宁乡市西部山区的一个重镇。镇域面积220平方公里,人口6.2万。
4、老粮仓镇
老粮仓镇,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位于宁乡市中部,楚江之畔,北靠长沙,南通娄底,东出韶山,西连桃江。老粮仓镇面积121.8平方公里,辖3个居委会、48个村,人口6.3万人。
5、道林镇
道林镇,是一座有着1100多年历史的古镇,古为商贾重镇,物阜民丰,历史人文底蕴深厚,素有 “ 小南京 ” 之称 。2018年,总人口59447人。
6、横市镇
横市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北部中心位置,素有“康北明珠,魅力山城”之称。横市是南康区北部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全国重点镇、江西省百强中心镇、江西省十佳示范镇、赣州市重点示范镇。全镇总人口24375人。
7、煤炭坝镇
煤炭坝镇,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下辖镇,位于宁乡县中北部,与益阳、桃江两县接壤,东与菁华铺乡、回龙铺镇为邻,南连大成桥镇,西接喻家坳乡,北与桃江县灰山港镇、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接壤。2011年,总面积76.8平方千米,镇域内含煤面积达20.7平方千米;辖1个社区、12个村;总人口5.06万(2011年)
8、青山桥镇
青山桥镇地处湘潭县西南边陲,2016年度人口总数5万余人
9、东湖塘镇
东湖塘镇,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位于宁乡市东南部,是通往毛泽东和刘少奇故乡的必经之地,省道S208线、县道东花线、长韶娄高速穿镇而过,距县城23公里,距韶山24公里,距花明楼刘少奇故居10公里,交通区域优势十分突出。全镇辖1个社区7个行政村,576个村民小组,14517户,47516人
10、双江口镇
双江口镇2015年底,总面积155平方千米;2015年底,总人口8.2万
宁乡市,湖南省辖县级市,由省会长沙市代管。宁乡取意“乡土安宁”而得名,治邑于三国,建县于北宋,2017年撤县建市。下辖4个街道、21个镇、4个乡,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总面积2906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142.25万人。
宁乡市是已故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故乡,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县,也是全国17个“中国旅游强县”之一。宁乡出土了四羊方尊、人面纹鼎、象纹大铜铙等1500多件青铜器,被誉为“南中国青铜文化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宁乡县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
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 撤销XXX人民法院(2016)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 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 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 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篇2】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
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
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