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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永济供热分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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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5:44:18

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永济供热分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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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1:41:43

简介: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永济供热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热泵集中供热(冷)及供热(冷)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网安装、检修、代收费用等。

法定代表人:付卫亮

成立时间:2013-08-23

工商注册号:14088110011306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运城永济市康乐路9号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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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1:41:43

1、盾安环境(002011):

公司目前已生产污水源热泵产品,4月收购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后,完成了产业链向下游的延伸,进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公司现在具有从事城市污水源热泵系统、水地源热泵系统技术替代燃煤锅炉供热(制冷)设计、施工、运营的能力。拥有世界首创的城市原生污水冷热源热泵空调系统的成套专利技术与工艺。

2、烟台冰轮(000811):

公司旗下参股公司烟台荏原空调生产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占工业余热利用35%的份额,地源热泵沈阳份额第一。旗下烟台顿汉布什工业(“鸟巢”地源热泵系统的唯一中标商)中标广州亚运城水源热泵系统工程。

3、大冷股份(000530):

国内具有海水源地源热泵整体设计施工能力的公司之一,整体设计、大面积一体化承包能力的国内最强。2006年独家中标大连星海湾一期工程。2006年中标小平岛150万平米海水地缘热泵项目。公司正逐步将海水源热泵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积极拓展业务。

4、海立股份(600619):

现在已持阿里斯顿、杭宁、A.O、史密斯、格力、同益、欧特等多家企业订货或有样机需求。目前公司的热泵热水器尚未量产,长期来看,公司的热泵热水器压缩机将成为利润增长点。

5、汉钟精机(002158):

地源热泵前景广阔,公司提供核心零部件。地源热泵作为一种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符合我国节能环保的国策。目前,全国正在施工的地源热泵项目超过2300个,各主要城市都有关于地源热泵建设的相关规划。

地热能股票有哪些?

地热概念股,地热概念股票:热资源概念股(地热资源上市公司)有哪些?地源热泵受益概念股票一览 地热资源开发掀高潮 五公司掘700亿"金矿"地热能纳入“十二五”规划 700亿市场渐次开启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地热能将纳入“十二五”能源规划。据悉,国家初步计划在未来五年,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3.5亿平方米,预计总市场规模至少在700亿元左右。对此,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李元普分析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将掀起一轮高潮,除地源热泵设备制造和销售行业会进一步发展外,有关地热利用的能源服务产业也会获得长足发展。

地热开发前景广阔据悉,地热能特别是浅层地温能开发已经纳入到“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未来五年,计划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达3.5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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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1:41:4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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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1:41:4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能改造,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环保、土地、财政等政策,引导供热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整合供热资源,推动供热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等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预留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满足用户用热需求。

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热需求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企业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企业。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在开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报装手续。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

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热企业承担用热设施保修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相应的维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住宅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