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渝价(2009)408号》文件的具体内容?谢谢!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9〕40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和大型水电企业:
为疏导我市电价突出矛盾,推进电价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煤价、煤耗、发电利用小时等变化情况,重庆市境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83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83元;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0元;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号机组按脱硫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执行。
(五)为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重庆境内(除万州地方电网调度机组)2008年7月以前投产水电机组,本次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价后仍低于同期分档上网电价的,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2008年7月及以后投产水电机组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见附件一)。对水电站装机容量的界定,根据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按照同一流域、同一投资主体、一点并网的电厂容量总和确定。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电站,具有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水电站调节性能按库容调节系数确定,库容调节系数达到3%的为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水电站。市级电网统调机组的水电站调节性能,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局和发、供电企业,依据有关资料进行认定;非统调机组由区县物价局会同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发、供电企业,依据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电站实际运行5年后,物价部门可根据发、供电企业的运行数据重新校核调节性能。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重庆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1.5分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仍按每千瓦时0.1分钱执行)。
四、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重庆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重庆市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其功率因数调整、分时电价等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
八、其它相关政策
(一)为规范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精神,取消小水电上下网电量互抵结算政策。
(二)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三)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九、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一、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1阶梯电价,居民电价划分三个档次
国家发改委昨天宣布,我国将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各省份根据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是基本生活用电,电价不做调整;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是正常用电,提价幅度不低于毎度5分钱;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是高质量生活用电,每度提价3毛钱。
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由此每年每户可减少电费支出60元至90元。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用电超标电费大幅增加
>>影响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实行阶梯电价,用电量不同的居民用户用电负担有所差异。月用电量在第一档以内的居民家庭,电费支出相对减少;月用电量超过一定数量后,用电量越多,增加电费相对越多。
假设某城市实施的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是:第一档电量为150度以内,不提价;第二档电量为150-270度,每度电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为270度以上,每度电加价0.3元。那么,不同用电量居民电费变化情况为:
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150度,则电费不增加。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270度,则只对150度到27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5分钱,电费增加6元。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350度,则对150度到27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5分钱、对270度到35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3毛钱,电费共增加30元。记者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未确定三档电量的标准。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所教授林伯认为,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既保证八成的居民电价基本稳定,又能促使用电量多的居民多负担电费,还可以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以促进节能减排。据统计,2010年我国用电量最多的5%高收入家庭消费了24%的电量。
峰谷分时电价可以并行
>>释疑
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后,还能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表示,阶梯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二者都是重要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居民阶梯电价主要是鼓励电力用户节约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主要是鼓励电力用户在高峰时少用电,在低谷时多用电,削峰填谷,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鼓励实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并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2限煤价,市场煤价最高800元/吨
此次电煤价格调控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明年重点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明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发热量在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今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每吨23元,并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
国家发改委表示,这次实行的是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当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稳定后,将及时公告解除。
今年电煤价格上涨较快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说,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3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也是火电行业的主要原材料。电煤价格较快上涨,使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紧张。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仍能保障煤炭企业收益
>>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主要是考虑目前合同电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较多,允许合同电煤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涨,有利于适当缩小合同煤与市场煤的价差。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各地针对煤炭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既有利于促进煤炭市场顺畅流通,也有利于帮助煤炭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更好地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3提电价,非居民电价每度涨3分
今起,全国非居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说,自今年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
近期我国电力供应紧张
>>原因
该负责人说,今年以来,我国电力供应增长较快,但部分地区电力供应依然偏紧,主要集中在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等省区市,有的电力供应缺口达25%以上。主要原因是电力需求增长偏快,特别是高耗能行业用电增长过快。
火电企业80%的发电成本是煤炭,煤炭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发电企业成本增加。在调整电价的同时,如果不适当控制电煤价格上涨偏快的势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电企业成本继续快速上升,重新陷入经营困难,甚至造成煤、电价格轮番涨价,影响下游电力消费者。
缓解火电企业巨亏状态
>>影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煤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大幅增加,达到329亿元,煤电企业亏损面达43.2%,煤电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高企至74.3%,部分煤电厂资产负债率甚至超过100%。
昨天,北京市一家热电厂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煤炭价格的上涨,使得企业的成本平衡点被打破。大部分火电企业高价买煤、低价卖电,企业面临亏本经营状况。此次上涨上网电价,将减轻企业的成本压力。据业内人士介绍,上网电价每度电上调1分钱可消化火电企业20元/吨的煤价上涨,按此标准计算,此次上网电价平均每度电提高约2.6分钱,可消化52元/吨的煤价上涨。
中电联统计部主任薛静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适度上调电价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有限,但可缓解火电企业的巨亏状态。
为何增可再生能源附加
>>释疑
该负责人表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自2006年开始,国家在销售电价中开征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钱,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
各省份根据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是基本生活用电,电价拟不做调整。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拟提价幅度不低于毎度5分钱。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拟每度提价3毛钱。
天津市
根据国家对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结果,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调整原则,结合本市电价结构和水平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
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9分。其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电平均降低1.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1.32分、35千伏平均降低2.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3.32分、220千伏平均降低4.31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量)执行我委公布的销售电价标准。
上海市
上海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97分钱(含税,下同)。合理调整不同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大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同时,优化调整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峰、平、谷时段比价关系,促进输配电价应用于电力市场化交易。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具体价格水平详见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
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电网企业按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售电量支付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其他电量不再支付超低排放电价。
对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执行行业平均电价。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
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2分钱/千瓦时,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2042元/千瓦时。
3.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注:1.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价格:高峰时段7、8、9月份不满1千伏为0.5553元,1-10千伏为0.5308元其他月份不满1千伏为0.5237元,1-10千伏为0.5008元。平段不满1千伏为0.3631元,1-10千伏为0.3481元。低谷不满1千伏为0.2341元,1-10千伏为0.2252元。
2.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湖北省
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下表。
江西省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陕西省
本次我省输配电价改革降价空间用于降低陕西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3分钱,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2和附件3。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省内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甘肃省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35千伏为0.2865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296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3065元/千瓦时。
大工业用电。全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实行统一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其中电度电价:220千伏为0.060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718元/千瓦时,35千伏为0.083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978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最大需量为28.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19元/千伏安·月。
四川省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市场化。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辅助服务费用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价按照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规定,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四川电网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21年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统调统分电厂基准优先购电均价。
辽宁省
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按照国家公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贵州省
持续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2021年电费调整后多少钱一度?以上就是信用家装修网小编介绍的2021年全国各地新电价收费标准一览表,大家可以作为参考,商业用电和生活用电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具体电费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由文件的第七条“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以及第八条“加强政策保障”中可以看出,光伏补贴在维持原有的国家补贴基础上,将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引进投资,增加或维持地方政府对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款项,多省或迎来新一轮的高额补贴。
2、分布式光伏前景可观
从附件中可以看出,虽然未来三年的建站规模明确而规模大,但是它始终是有限的,而且要求优先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伴随着标杆电价的调整,企业或许又将引来一波波抢装潮,这并不利于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分布式光伏规模却是不被限制的,目前而言,分布式光伏的普及量仍然较低,市场相对空白,只在一些光伏大省如山东、河北有较高的普及率。同时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于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是要大于集中式电站的,所以在未来几年,分布式电站或将迎来爆发期,成为新的市场红利。
3、光伏行业向标准化运营靠拢
就目前的光伏市场情况来看,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表明了起步早、产量第一的中国光伏市场仍处于一个百家争鸣的初级市场。
而初级市场是要迎来过度的,慢慢的会转向规模化、标准化运营。从文件的第四条“创新发展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可以看出,未来新的技术革新会给行业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会淘汰缺少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市场开始慢慢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应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以利于环境保护.
故答案为:(1)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国家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
发改委最权威信息
表三: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 平段 低谷
大
工
业 非
优
待 1-10千伏 0.7465 0.5525 0.3725
35千伏 0.7285 0.5375 0.3615
110千伏 0.7175 0.5275 0.3515
220千伏及以上 0.7095 0.5225 0.3485
优
待 1-10千伏 0.7255 0.5425 0.3725
35千伏 0.7075 0.5275 0.3615
110千伏 0.6965 0.5175 0.3515
220千伏及以上 0.6885 0.5125 0.3485
普通工业 不满1千伏 1.0295 0.6895 0.3705
1-10千伏 1.0195 0.6795 0.3595
35千伏及以上 1.0085 0.6695 0.3495
非工业 不满1千伏 1.0125 0.6725 0.3535
1-10千伏 1.0025 0.6625 0.3425
35千伏及以上 0.9915 0.6525 0.3325
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1515 0.7625 0.3965
1-10千伏 1.1395 0.7525 0.3875
35千伏及以上 1.1385 0.7525 0.3875
非居民用电 不满1千伏 1.1435 0.7575 0.3945
1-10千伏 1.1315 0.7475 0.3855
35千伏及以上 1.1305 0.7475 0.3855
农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7430 0.5160 0.3050
1-10千伏 0.7330 0.5060 0.2940
35千伏及以上 0.7220 0.4960 0.2860
表四: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量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元/千瓦时) 平段
(元/千瓦时) 低谷
(元/千瓦时)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直
供
单一制
电价 不满1千伏 0.6470 0.4300 0.2260
1-10千伏 0.6430 0.4240 0.2190
35千伏及以上 0.6340 0.4160 0.2120
两部制
电价 1-10千伏 0.4380 0.3250 0.2220 12.00 18.00
35千伏 0.4290 0.3170 0.2150 12.00 18.00
110千伏 0.4220 0.3110 0.2090 12.00 18.00
220千伏 0.4150 0.3060 0.2090 12.00 18.00
合成氨 1-10千伏 0.4240 0.3190 0.2220 12.00 18.00
35千伏 0.4150 0.3110 0.2150 12.00 18.00
110千伏 0.4080 0.3040 0.2090 12.00 18.00
220千伏 0.4080 0.3040 0.2090 12.00 18.00
趸售 1-10千伏 0.5390 0.3520 0.1750
35千伏及以上 0.5320 0.3470 0.1720
表五: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两部制电价 单一制电价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电量电价
(元/千瓦时)
高峰
(元/千瓦时) 平段
(元/千瓦时) 低谷
(元/千瓦时)
工业
电价 100KW及
以上 1-10千伏 0.5875 0.4645 0.3545 30.00
110千伏 0.5655 0.4445 0.3355
100KW
以下 1-10千伏 0.8815 0.6175 0.3745 20.00
商业电价 不满1千伏 0.6305 0.5005 0.3835 30.00 0.9455
1-10千伏 0.6255 0.4925 0.3745 0.9295
110千伏 0.6255 0.4925 0.3745 0.9295
其它用电电价 不满1千伏 0.6585 0.5145 0.3835 28.00 0.8445
1-10千伏 0.6525 0.5065 0.3755 0.8305
110千伏 0.6475 0.5025 0.3695 0.8235
居民生活电价 不满1千伏 0.4883
1-10千伏 0.4783
表六:北京市电网季节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 平段 低谷
大
工
业 非优待 1-10千伏 0.7465 0.6025 0.3185
35千伏 0.7285 0.5855 0.3095
110千伏 0.7175 0.5745 0.3015
220千伏及以上 0.7095 0.5685 0.2995
优待 1-10千伏 0.7255 0.5915 0.3185
35千伏 0.7075 0.5745 0.3095
110千伏 0.6965 0.5635 0.3015
220千伏及以上 0.6885 0.5575 0.2995
普通工业 不满1千伏 1.0295 0.7215 0.3165
1-10千伏 1.0195 0.7115 0.3075
35千伏及以上 1.0085 0.7005 0.2995
非工业 不满1千伏 1.0125 0.7045 0.2995
1-10千伏 1.0025 0.6945 0.2905
35千伏及以上 0.9915 0.6835 0.2825
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1515 0.7975 0.3415
1-10千伏 1.1395 0.7875 0.3345
35千伏及以上 1.1385 0.7875 0.3345
非居民用电 不满1千伏 1.1435 0.7925 0.3395
1-10千伏 1.1315 0.7815 0.3325
35千伏及以上 1.1305 0.7815 0.3325
农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7430 0.5160 0.3050
1-10千伏 0.7330 0.5060 0.2940
35千伏及以上 0.7220 0.4960 0.2860
表七:北京经济开发区季节性电价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两部制电价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高峰
(元/千瓦时) 平段
(元/千瓦时) 低谷
(元/千瓦时)
工业电价 100KW及
以上 1-10千伏 0.5875 0.5035 0.3055 30.00
110千伏 0.5655 0.4815 0.2895
100KW
以下 1-10千伏 0.8815 0.6735 0.3215 20.00
商业电价 不满1千伏 0.6305 0.5435 0.3285 30.00
1-10千伏 0.6255 0.5345 0.3215
110千伏 0.6255 0.5345 0.3215
其它用电电价 不满1千伏 0.6585 0.5595 0.3285 28.00
1-10千伏 0.6525 0.5505 0.3215
110千伏 0.6475 0.5465 0.3175
表八: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尖峰 高峰 平段 低谷
大
工
业
非优待 1-10千伏 0.8610 0.7919 0.5525 0.3221
35千伏 0.8358 0.7690 0.5375 0.3148
110千伏 0.8189 0.7537 0.5275 0.3099
220千伏及以上 0.8105 0.7460 0.5225 0.3074
优待 1-10千伏 0.8442 0.7766 0.5425 0.3172
35千伏 0.8189 0.7537 0.5275 0.3099
110千伏 0.8021 0.7384 0.5175 0.3050
220千伏及以上 0.7937 0.7307 0.5125 0.3025
普通工业 不满1千伏 1.2017 1.1016 0.6895 0.3010
1-10千伏 1.1830 1.0846 0.6795 0.2976
35千伏及以上 1.1643 1.0676 0.6695 0.2942
非工业 不满1千伏 1.1855 1.0853 0.6725 0.2833
1-10千伏 1.1668 1.0683 0.6625 0.2799
35千伏及以上 1.1481 1.0513 0.6525 0.2765
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3190 1.2103 0.7625 0.3403
1-10千伏 1.3003 1.1933 0.7525 0.3369
35千伏及以上 1.3003 1.1933 0.7525 0.3369
非居民用电 不满1千伏 1.3097 1.2018 0.7575 0.3386
1-10千伏 1.2910 1.1848 0.7475 0.3352
35千伏及以上 1.2910 1.1848 0.7475 0.3352
农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7430 0.5160 0.3050
1-10千伏 0.7330 0.5060 0.2940
35千伏及以上 0.7220 0.4960 0.2860
表九:北京经济开发区峰谷分时结构调整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两部制电价 单一制电价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电量电价
(元/千瓦时)
尖峰
(元/千瓦时) 高峰
(元/千瓦时) 平段
(元/千瓦时) 低谷
(元/千瓦时)
工业
电价 100KW及
以上 1-10千伏 0.7081 0.6536 0.4645 0.2826 30.00
110千伏 0.6745 0.6230 0.4445 0.2728
100KW
以下 1-10千伏 0.9656 0.8876 0.6175 0.3576 20.00
商业电价 不满1千伏 0.7687 0.7086 0.5005 0.3002 30.00 0.9455
1-10千伏 0.7553 0.6964 0.4925 0.2963 0.9295
110千伏 0.7553 0.6964 0.4925 0.2963 0.9295
其他用电电价 不满1千伏 0.7923 0.7301 0.5145 0.3071 28.00 0.8445
1-10千伏 0.7788 0.7178 0.5065 0.3032 0.8305
110千伏 0.7721 0.7117 0.5025 0.3012 0.8235
居民生活电价 不满1千伏 0.4883
1-10千伏 0.4783
注:
1.表一至表九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排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除趸售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 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附件4相关价格执行。
4.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 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8分执行。
表十:北京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电厂名称 装机容量
(万千瓦) 上网电价 备注
电量电价
(元/千千瓦时) 容量电价
(元/千瓦/月)
大唐高井电厂 60.0 383.50 部分脱硫机组
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5.0 428.50
华能北京热电公司 77.0 446.50
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 40.0 446.50 脱硫机组
北京京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0.0 366.80 脱硫机组
华电北京第二热电厂 20.0 505.00 37.64 厂网分离电厂,两部制电价
华电密云水电厂 5.2 364.00 29.43 厂网分离电厂,两部制电价
京西水电 9.5 364.00 10.40 两部制电价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6〕1013号
注: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10。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3元。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8元调整为0.4883元;1千伏及以上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7元调整为0.4783元。城镇居民合表用户及城镇高压自管户供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总表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513元(不满1KV)和0.4413元(1-10KV、35-110KV);对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电,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或村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213元(不满1KV)和0.4113元(1-10KV、35-110KV)。
四、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实施居民峰谷电价试点。居民峰谷试点电价采用两段制,峰时段为6:00-22:00,电价标准为0.488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22:00-6:00,电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2006年试点范围为西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居民一户一表用户、东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分散式居民电采暖用户。试点范围内用户,按自愿的原则,在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方式中自行选择。申请参加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用户,应与电力公司签定电费结算协议。申请程序及电费结算协议由北京电力公司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停止执行《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京经电管[2002]100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21号)文件中有关电价的规定,执行全市统一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户按照北京市市政管委等12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进行补贴。居民以外的电采暖用户,暂未执行峰谷电价的,采暖季低谷时段用电执行附件8-9中同类用电低谷电价,表计换装后,执行统一的峰谷电价政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居民峰谷电价试点价格执行时间以用户与电力公司协议约定时间为准。对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