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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堆场的环保要求

大意的大雁
妩媚的鲜花
2023-01-31 09:47:09

露天堆场的环保要求

最佳答案
自信的天空
心灵美的季节
2025-08-09 09:18:25

责任公示:露天料堆、煤堆、垃圾消纳场等堆场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专人负责:堆场单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堆场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并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堆场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优先密闭:堆场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

路面硬化: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及时清理:及时清理散落路面的煤炭、粉煤灰、水泥浆等物料,路面不得有煤灰、粉尘、碎渣,并定期洒水、冲洗、清扫道路,确保路面干净整洁不扬尘。

最新回答
舒服的柠檬
陶醉的方盒
2025-08-09 09:18: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工业发展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第三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煤技术,提供清洁能源。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矿区发展结合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进行布局。

矿区污染防治应坚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转变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由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第六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纳入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矿区环境管理应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目标,规划矿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第八条 矿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损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第二章 环保工作职责第九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第十条 煤炭工业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煤炭待业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

3、组织编制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状况报告的编制;

4、提出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科研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5、监督、检查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6、指导、检查、监督煤炭行业生态环境恢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广国内外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7、监督煤炭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主要矿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编制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工作,负责编制环境统计报表和环境状况报告;

5、组织辖区内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最佳实用技术,组织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

6、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车间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并监督执行;

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环境监测及地表形变观测,分析掌握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

5、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环境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环境报表,定期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书;

7、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并协调解决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潇洒的店员
危机的棒球
2025-08-09 09:18:25
因项目施工挖出煤然后运输到另外场地堆放违法吗

亲,您好,从法律角度分析:违法。需要通知环保部门审批。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的;(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三)堆放、储存煤渣、含油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大气、土壤及水体污染措施的。

柔弱的老鼠
尊敬的白昼
2025-08-09 09:18:25
环保燃烧散煤处罚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陶醉的荔枝
炙热的枕头
2025-08-09 09:18:25
1、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第七条第二十二款提出“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

2、全国煤场扬尘污染控制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煤矿、火力发电厂、冶金、焦化、煤炭发运站、铁路煤炭货场等企业煤场扬尘导致的煤场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不仅造成大量的物料损失,同时也污染了周边环境,成为舆论及民众关注的焦点,严重制约我省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企业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导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无法达到扬尘污染治理的效果,同时由于全封闭后为密闭空间,导致煤场内部有粉尘爆炸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一系列次生问题。因此,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规范煤场全封闭从设计、实施及相关技术标准,将有效提高煤场全封闭后扬尘污染的治理效果,改善煤场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突出和强化标准倒逼机制,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已经势在必行。

怕孤单的路人
斯文的身影
2025-08-09 09:18: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