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装机是什么
可再生能源装机是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生态循环中能重复产生的自然资源,它能够循环使用,不断得到补充,不会随人类的开发利用而日益减少,具有天然的自我再生功能。
政策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风电度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
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保持高速发展,,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支持力度,一批批大型风电项目落户,加速了风电基地建设。
拓展资料
风力发电种类:水平轴风力发电机;垂直轴风力发电机;达里厄式风轮;双馈型发电机;马格努斯效应风轮;径流双轮效应风轮。
尽管风力发电机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①水平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与风向平行;②垂直轴风力发电机,风轮的旋转轴垂直于地面或者气流方向。
检测方法
1.风力机运行状态的监控。
2.单个风电机组的信息,风电机组转子,传动链,发电机,变换器,变压器,舱室,偏航系统,塔架,气象站状态监控。
3.风速,风向,叶轮转速,电网频率,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发电机绕组温度,环境温度,机舱温度,出力等监控。
4.保证风电厂数据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实时调整风能的最优性,实现风电绿色能源,满足国家电力系统二次防护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力发电
说明了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也争取做到清洁能源的发电,同样也能够降低矿产资源的投入力度。
一起来各个国家都致力于清洁能源的发电工作,但是要想做到清洁能源发电,不仅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同样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技术。因此对于绝大部分国家而言,国家的电力问题仍然在不断的出现。尤其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正在不断的加快当中。我国对于电力的需求量正在不断的上升,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力的发电研究。
发改委: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突破11亿千瓦。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表示,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已经突破了11亿千瓦时。这也表明着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这一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相比于传统的火力发电,清洁能源发电不仅能够节省更多的成本,同样也能够提高发电效率。最主要的是采用清洁能源发电的方式,能够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程度。避免造成中国地区的环境出现恶劣,大气环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
可再生发电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发改委的政策表示,也说明了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这是主要的,毕竟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能够基本上实现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发电的方式。毕竟可再生能源通常是用太阳能以及核能的方式来完成的。无论是太阳能又或者是核能发电,都有很高的技术要求。
能够满足我国民众的电力需求。因此,我认为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的进步,已经能够基本上满足我国民众最基本的电力需求。当然我们也不能够停滞不前,也必须要加大可再生能力的电力发展规模。不仅仅要满足最基本的民众需求,也同样需要向很多制造企业提供充足的电力。在双方共同努力之下,国家的经济以及民众的生活才能够变得更加富强。
据报道,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6.5亿千瓦,同比增长14%。
报道称,数据显示,201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4%。全年水能利用率达到96%左右;弃风率12%,同比下降5.2个百分点;弃光率6%,同比下降4.3个百分点。
其中,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同比分别增长2.7%、10.5%、68.7%和22.6%。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6.6%,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显现。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表示,大部分弃风限电严重地区的形势有所好转,其中甘肃弃风率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吉林、新疆、宁夏、内蒙古、辽宁弃风率下降超过5个百分点,黑龙江弃风率下降接近5个百分点。
希望可再生能源能够全部被利用起来!
说明我国为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正在不断的加强对新能源的研发以及投入。除此之外也能够表明我国在新能源发电方面的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从某种层面上来讲,已经超过了欧美国家新能源发电的技术。
目前新能源是非常受到欢迎的,毕竟采用新能源的方式来进行发电。一方面能够提高发电的效率,而另一方面又能够节省大量的资金和成本。但是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仍然需要采用燃烧煤炭以及石油的方式来获取充足的电力。但是采取火电的方式,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也同样会降低发电效率以及增加成本。
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突破11亿千瓦稳居世界第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表示,我国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方面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1亿千瓦时,达到了世界第一的水平。这要得益于我国各个部门的统筹协作,才能够最终达成如此辉煌的成果。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是非常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仅仅对经济发展能够起到很多的促进作用,也同样能够对环境起到保护。可以说新能源发电的方式,以及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方式,不是当前各个国家所应该要研究的。
我国在新能源发电方面技术有所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突破,也表明了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发电技术已经有所提升。并且在总量方面稳居世界第一,这也直接表明了我国的发电技术稳居世界第一水平。已经远远超过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发电总量或者是发电效率,欧美国家已经不能够与中国地区相提并论。当然最终的目标也是为了实现环境的保护,毕竟传统火力发电会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国家能源局官网3月23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
该办法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政策和措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在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中鼓励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消纳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
跨省跨区输送通道送受端地区通过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或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监测并提供跨省跨区送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信息,存在争议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裁决认定。
对符合云南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措施》提出,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在项目开发方面,重点支持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红河流域、金沙江中游、澜沧江金沙江上游“风光水储”和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 旅游 ”等项目。
为按期完成目标,《措施》还对项目建设的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开发建设。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项目业主及时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顺期延长。
在接网与消纳工作方面,《措施》要求做到同步接网,保障消纳。电网企业要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消纳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
此外,还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省、州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规定时限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省能源局负责按旬调度,定期监测评价各地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通知》规定,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纳入补贴范围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项目为148个,装机容量569.72万千瓦,上网电量77.2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9.54亿元(含税,下同)。其中,风电项目102个,装机容量499.96万千瓦,上网电量59.16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3.82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43个,装机容量69.62万千瓦,上网电量18.0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4.6亿元;太阳能发电项目3个,装机容量0.14万千瓦,上网电量0.0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0.03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中,进行临时电价补贴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9个,装机容量47.6万千瓦,上网电量10.86亿千瓦时,临时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补贴金额1.09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10个,总装机容量0.69万千瓦,补贴金额0.2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82个,补贴金额0.48亿元。以上各项合计补贴金额为20.23亿元。
关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通知》明确,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据了解,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4个省级电网企业,交易金额合计8.73亿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级电网企业有12个,分别是山东、冀北、冀南、蒙西、蒙东、黑龙江、吉林、福建、新疆、宁夏、甘肃、西藏,这些省级电网企业需要通过配额交易调入其他省级电网企业的电价附加结余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
《通知》要求,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