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昌运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兴隆县昌运商贸有限公司是2015-07-13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财富广场3-1-502室。
兴隆县昌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23476284895,企业法人邹玉民,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兴隆县昌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砂石料购销、化肥、煤炭、焦炭、橡胶制品、纺织品、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劳保用品、化工产品、日用杂品、办公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商品混凝土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搬运装卸、图文设计、房地产经纪、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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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煤炭不犯罪,但非法经营开采煤炭就构成犯罪了
非法经营罪[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新《刑法》把投机倒把罪分解了,本罪就是新设立的罪名。
四、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额标准,现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
从以上条文看,煤不是国家专营商品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够不成该罪。
目前印度至少有六个邦面临停电,而马哈拉施特拉邦、德里和喀拉拉邦则密切关注。尽管印度政府一再保证不会让它变成那样,但事实是约有 22 家发电厂因煤炭短缺而关闭。即使是可用的煤炭也以极高的成本出售。如果情况没有改善,印度的情况就很严重。
根据印度中央电力局 10 月 5 日分享的数据,该国近 80% 的燃煤电厂处于临界或“超临界”阶段。这意味着这些煤炭储备的煤炭储备只能维持不到五天。工会电力部称对印度电力危机的担忧被夸大了,而煤炭部则强调“该国拥有充足的煤炭来满足需求”。
然而,政府和各部委已经认识到此事以及一些国家的敏感局势。据报道,由于担心库存耗尽,印度政府已要求火电机组重新开始混合 10% 进口煤炭的已停止做法。10月12日,电力部发表声明,指示州政府在权力过剩的情况下通知中央政府,以便将该权力转移到其他“有需要的州”,他们还禁止各州以更高的成本向各州出售电力。
喀拉拉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就是两个这样的州,它们已经出面确认他们一直在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电力。 “我们的热发电量约为 14,000 兆瓦,由于短缺,我们不得不以高昂的成本从电力交易所购买电力,每单位高达 20 卢比,”马哈拉施特拉邦配电有限公司 (MSEDCL) 董事总经理维杰·辛哈尔说。根据 Elara Capital 副总裁 Rupesh Sankhe 的说法,燃料供应协议 (FSA) - 固定煤炭印度在向电力生产商出售时收取的煤炭成本 - 价格为每吨 1,500 卢比,而电子拍卖价格为每吨 2,200 卢比, Sankhe 补充说,进口煤 6000 卢比,根据热值进行了调整。 向其他买家(包括贸易商)出售煤炭的电子拍卖。
对于普通煤炭各地市场价格也不一,比如在湖南湘潭市湘乡市煤炭市场价是3250元一吨,在广东茂名市高州市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贵州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陕西榆林市府谷县煤炭市场价是3500元一吨,在陕西榆林市神木市煤炭市场价是3500元一吨。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煤炭价格开启了疯长之路,作为我国电力生产的主要保障,煤炭价格较年初的500~600元每吨上涨高点近2000元每吨,尤其是九月以来,全国煤炭尤其是东三省电力短缺,各地进行“拉闸限电”,甚至部分居民用电也受到影响。
从长三角到珠三角各大工业园区,都有停工限产的行政令,虽然其中有“能耗双控”的作用,但是与煤炭阶段性短缺也是分不开关系的。
煤炭涨价,两倍、三倍的翻倍涨,导致电厂亏损,生产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用电短缺,目前,在煤炭高涨的带动之下,江苏、山东工业用电涨幅几乎到20%的顶格,都在19%多,让企业生产成本增加,部分加工企业两班倒改成一般制,以减少损耗。
商品买卖,在当今社会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但关于买卖的方式及其发展,有着上千年的时间。根据商品种类的不同、价值的高低,买卖行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通过《战国策》我们可以得知,普通的商品可以通过一口价的方式对外出售,对于那些非常珍贵,价值难以衡量的东西,则开始使用竞价,也就是拍卖的形式决定物品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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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拍卖行为却出现在古巴比伦。在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著作《历史》当中,记载了古巴比伦城邦内的奴隶拍卖行为,等到罗马共和时期,除了奴隶拍卖以外还有商品拍卖等等。拍卖业虽然由来已久,但真正获得长远发展是在欧洲,文物因为其价值珍贵、数量稀少等特点,成为了拍卖场上经常出现的常客。湖北就有一位锅炉工,烧煤时捡到一块黑疙瘩,专家主动上门:估价280万。
我们的文物数量众多,可惜由于清朝晚期国家遭受他国入侵,大量珍贵的文物流落至国外,并出现在国外的拍卖场上。无数的爱国企业家花费重金,将这些珍贵的文物以高价购回国内。除了这些国外的拍卖场所,国内的拍卖场上也时常出现一些非常珍贵的文物,并以极高的价格出售出去。湖北一位锅炉工,就这样阴差阳错的获得了一个“文物”,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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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傅是一名老实本分的锅炉工,烧锅炉这个职业,他已经做了许多年。一年冬天,陈师傅像往常一样,用铲子向锅炉内添煤,心细的陈师傅在烧煤时捡到一块黑疙瘩,很显然这个黑疙瘩并不是煤炭,但究竟是怎么,见多识广的陈师傅也分辨不出来。拿回家之后,陈师傅将它用清水洗了好几遍,发现它的表面虽然算不上光滑,但手感却意外的好,而且上面还有很多纹路,就像是人为雕刻上去的一样,而且最令人奇怪的是,它用手拿起来不重不轻,分辨不出来究竟这是由什么制造而成的。
既然自己无法辨别这究竟是什么东西,那就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鉴定。陈师傅带着这个奇怪的黑疙瘩找到了当地的鉴定机构,想让专家对其进行辨别。在一开始,陈师傅还以为这或许是一个古代的文物,说不好还能卖上一笔钱。但得到的结论却更让他感到吃惊,原来这并不是地球上的东西,而是自外天空掉落在地球上的一块陨石,而且它的外部经过大气层后已经燃烧殆尽,因此现在这个样子非常稀有,能卖几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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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傅听了之后非常激动,但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决定对其进行售卖,而是打算以拍卖的形式,争取能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陈师傅回到家之后,又一个专家主动上门:估价280万。陈师傅听了这个“专家”的报价之后心情非常激动,连忙表示可以接受这个价格。但专家却表示要收取200元的鉴定费和8000元的服务费,按理来说这时常人应该有所警觉,但陈师傅因为太过于激动,想都没想就把这笔钱交了上去。
“专家”拿到了钱之后,没过几天又向陈师傅表示,必须要缴纳两万元保证金才能够将其拍卖,否则无法确保真实性。听到这之后陈师傅才意识到原来自己已经上当受骗,连忙报警将这个所谓的“专家”逮捕归案。
这个自称是鉴定专家的人,抓住了陈师傅的心理,一次又一次地向他索要钱财,最终被人识破并被抓捕归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小心谨慎,千万不要中了骗子的圈套。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编辑本段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国土资发〔201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任务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需要协议出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区块和采矿权矿区范围,作为新设煤炭矿业权的依据。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其探矿权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煤炭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三、强化矿业权审批管理,不断提升矿政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等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及《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序向社会出让煤炭探矿权,密切跟踪煤炭矿业权市场变化,重大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2014年9月12日
煤矿自投产以来,特别是走向市场经济以来,始终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依托,坚持走“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益”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先后完成了行业“八五”、“九五”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使采煤工艺经历了高档普采、分层开采、综放和高效综放四个阶段,培育、完善和发展了兖矿核心竞争力。提前三年完成了以“600万吨综放工作面设备配套与技术研究”为核心内容的行业“十五”重点科技攻关任务,今年“两柱式”综采放顶煤支架又在兴隆庄煤矿顺利通过专家评议,取得了工业性试验成功,不但推动了矿井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而且为中国煤炭行业实现由引进技术转为向海外输出技术的历史性突破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代表集团公司走出国门,成功对接南田煤矿,开始了对澳大利亚的战略资源开发,圆了中国煤炭工人半个世纪的梦。矿井自1998年以来,产量逐年跃升,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截至2005年底,共生产原煤1亿吨,经济效益连续8年位居同行业榜首,曾创出安全生产8周年的国际井工开采先进水平。截至2005年,连续安全生产四周年,安全产煤3495.7万吨。矿井先后荣获“特级质量标准化矿井”、“部特级高产高效矿井”、“中国矿井排头兵”、“全国煤炭工业双十佳矿井”、“全国煤炭行业科技创新型矿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示范单位、“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130多项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对《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四、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烟草种子由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并设置公平秤。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提级提价。”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五、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六、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泵站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废除的,应当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种子经营者从相邻省份同一适宜生态区引进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林木良种推广种植的,应当出示相邻省份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证明,分别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九、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考古发掘项目,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或者批准前,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同意。考古发掘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应当及时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出土文物清单,确保文物安全,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其他出土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利于发挥文物作用,适当照顾文物出土地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有你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