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城镇新建建筑将全面建成绿色建筑
近日,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规划明确,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提出,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
规划同时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9项重点任务——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进区域建筑能源协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完)
门窗作为建筑围护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任了节能的重要任务。门窗面积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约为七分之一,而门窗耗能却占据了建筑耗能的二分之一以上。门窗的合理应用对于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建筑中,与门窗应用相关的应用条款如下: 4.2.1 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控制项)
4.2.4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一般项)
4.2.10 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 80% 。(优选项目)
4.2.11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 10% 。(优选项目)
4.4.5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中可循环利用、可再生利用的建筑材料分离回收和再利用。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利用的材料(按价值计)占总建筑材料的 5 %可再循环材料(按价值计)占所用总建筑材料的 10 %。(一般项)
4.4.6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利用工业或生活废弃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4.4.9 采用高性能、低材耗、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 4 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 。当一套住宅设有 1 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 45 dB ( A 声级),夜间不大于 35 dB ( A 声级)。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 45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 70dB 。外窗和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 30dB 。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
4.5.9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 30% ,透明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7 规定的 4 级要求。
5.2.18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 5% 。 (优选项)
5.4.7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工业或生活废弃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5.4.8 从全生命周期(包括材料的生产、运输、使用、维护、废弃、再生利用等)评价并优选所用建筑材料。
5.4.9 采用高性能、低材耗、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5.5.5 建筑外窗的隔声性能达到《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 8485 中 II 级以上要求。
5.5.6 建筑室内采光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T50033 的要求。
以上条款是从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等角度来制定的。对于门窗的具体应用,可以延伸到门窗的保温、隔声、气密、遮阳、可回收利用、通风换气等性能的要求。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 制 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或采取措施避免洪灾和泥石流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或采取措施避免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建成环境带来光污染。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 般 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或《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对于噪音的规定
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新建建筑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天然照明(采光)要求。
5.1.9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空中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5.1.10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1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 选 项
5.1.13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4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 制 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或香港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第5.4.5、5.4.8及5.4.9条规定或符合香港《空调装置能源效益守则》第九章“空调设备最低效能”中的对应条文规定。
5.2.3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香港《照明装置能源效益守则》规定的最高可容许值。
5.2.4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 般 项
5.2.5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6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7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规定的4级要求。
5.2.8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9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0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1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第5.3.26、5.3.27条的规定。
5.2.12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3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优 选 项
5.2.14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现行国家或香港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5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16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2.17 合理采用蓄冷技术。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 制 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节水率不低于10%。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 般 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室外非饮用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5.3.8 绿化灌溉采取节水、高效的灌溉方式。
5.3.9 室内非饮用用水采用海水或再生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3.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0%。
优 选 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0%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 制 项
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一 般 项
5.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
5.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采用预拌砂浆。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6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5.4.7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5.4.8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5.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优 选 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建筑构件。
5.4.12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 制 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或香港《空调装置能源效益守则》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5.5.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设计要求。
5.5.4 室内游离甲醛、苯、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或香港《办公室及公众场所室内空气质素检定计划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5.5.6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一 般 项
5.5.7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5.5.8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50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0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5.5.12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优 选 项
5.5.13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4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5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6 运营管理
控 制 项
5.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5.6.1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5.6.1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一 般 项
5.6.1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
5.6.1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6.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5.6.1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5.6.1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
5.6.1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5.6.1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优 选 项
5.6.1 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详情可见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3/4/29/art_285_5604.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节能建筑3.6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达到600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800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有力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累计建成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对全省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50兆瓦以上。到2015年年末,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1000栋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到2015年年末,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绿色建材。到2015年年末,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密度,推进中心城区空间紧凑布局,积极引导土地混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设区城市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组织开展省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城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为重点,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节能暖房”工程示范市(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市,组织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节约型医院”等建设。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城镇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要把节能改造与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开展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冷三联供、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热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省、市两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热建筑利用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利用。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材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三)完善激励政策。将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等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及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县(市)也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措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四)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纳入城市规划,并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和建设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等中,要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要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运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还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五)健全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要研究制订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修订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制定完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村建筑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等,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加快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太阳能集热系统、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
(六)加快技术研发推广。研究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计划和奖励。研究编制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优先设计、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产品。组织开展省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各市、县(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七)开展宣传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提升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建10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0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合肥市达到30%。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
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在适宜推广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加快推动美好乡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强化建筑用能系统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探索超限额用能用电差别化定价机制。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大力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四)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加快推广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加快编制安徽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和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编制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绿色施工。开展建筑工业化综合城市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工业化应用率,试点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省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各地要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省科技厅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究,加快绿色建筑研究、创新载体建设。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绿色建筑行动实行奖补,制定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政策,研究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省有关部门在组织“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等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检测、星级评价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方案竞赛,组织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加快提升城乡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四)推进示范引导。启动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和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开展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小城镇示范建设,推进既有城区的绿色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绿色建筑的关键问题
导语: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件和发展国情,要进一步研究绿色建筑的概念,制定绿色建筑规划,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特点,对各国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进行比较研究。
1我国绿色建筑存在的问题
1.1认识不到位
现在绿色概念已经家喻户晓,但是仍然有人对绿色建筑的概念认识不足,如有的开发商在楼盘销售时把“绿色建筑”当作广告语,人们错误地把绿色建筑和高档建筑二者混淆起来也有人把绿色建筑理解成周边环境绿化率较大的建筑。其实绿色建筑既注重于建筑的周边环境又强调建筑物本身。一般来讲,绿色建筑强调的是节约能源、绿化和节水等,所以绿色建筑它包含有很多方面,而不单纯只是绿化。
1.2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较少
绿色建筑方面的技术创新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开发也进程较慢。我国针对绿色建筑的关键技术、产品、软件以及设备的自主研发都比较迟缓。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绿色建筑的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进程。
1.3技术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6年6月1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正式颁布实施,由于被商家过度炒作而绿色建筑概念让人无法确认。虽然建设部进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但是目前有很多地产商未经过标准认定便称自己的建筑是绿色建筑。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对所有建筑应进行严格绿色评估,对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和运行标准等进一步完善。
2绿色建筑的原则
一般来讲,绿色建筑应遵循的原则:
2.1适用技术
有人误认为绿色建筑是造价很高的昂贵建筑,实际上绿色建筑是采用适用技术来降低能源消耗的,如自然通风、墙体保温等,通过利用风能、太阳能等,达到节能和生态化的目的'。
2.2全寿命周期评测
从建材的生产到建筑物的建造都会产生相应的废气、废料。绿色建筑是非常注重节能减排和建筑寿命终结后的循环利用等。
2.3健康环保的室内环境
绿色建筑使建筑能耗减少,而且有一个健康、生态环保的室内环境,使人产生更大的生产潜力和创造力。
2.4可再生能源
建筑是能源使用的载体,我们现在可以通过现代技术,将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以及人活动产生的热能等都收集起来,使建筑变成一个能源发生器,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3发展绿色建筑的对策建议
绿色建筑可有效节约土地和水资源,在降低生产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了更好地节水、节地、节能和节材等,我们要采取措施加以管理,同时在政策上也应进行调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首先制定《节约能源法》等法规以及制定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制度、专项验收制度和准入制度等。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的法规体系,严格监管,促使建筑行业成功绿色转型。
3.2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经费投入力度,建立绿色建筑的财政、税收、金融优惠的激励机制,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绿色信贷等方面进行激励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3.3建立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件和发展国情,要进一步研究绿色建筑的概念,制定绿色建筑规划,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特点,对各国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开发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软件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开发用于定量评价建筑环境的模拟软件,建立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和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3.4进行有关关键技术的研究,建造绿色建筑筑关键技术集成平台
围绕绿色建筑的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研究开发综合性保障技术,对供排水系统的分析、对已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存
在的室内环境问题等,对室内环境设计预测、供排水等实用技术体系进行研发,进行有关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展绿色建筑平台建设,为绿色建筑实施提供有效手段,提高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的研究水平,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3.5广泛宣传,提高绿色意识
要让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保护意识达成共识,首先要广泛进行宣传绿色环保理念,增强人们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提高公众的绿色环保意识其次要设立绿色建筑策略展示厅。
4实例分析
武汉建设大厦综合改造工程,取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这项工程采用了六项技术:
4.1被动式绿色技术
(1)促进室内自然通风,中庭修改为开敞式天窗。
(2)室外风环境控制。
(3)改善室内自然采光,保留原有的自然采光,将中庭顶部设计为玻璃。
(4)双层隔热表皮,外墙设置隔热板。
(5)可调节外遮阳与高效节能窗技术。
(6)屋顶绿化。
(7)室外采用可透水地面。
4.2能源高效利用性技术
(1)高效用能方式。调节方便的空调末端及蓄能电锅炉。
(2)绿色照明技术。
(3)清洁能源利用技术。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4.3资源节约技术
(1)雨水回收与利用。
(2)节水器具与高效灌溉(微喷灌)。
(3)既有建筑材料与设备保留与再利用。
(4)地下空间利用。
4.4环境友好技术
(1)吸音降噪技术。会议室采用吸音板。
(2)无障碍设计。
(3)油烟控制系统。
(4)园林塑景。
4.5绿色建材技术
(1)木塑材料。
(2)脱硫石膏砌块。
(3)钢结构体系。
(4)环保型地胶。
4.6低能耗运行管理技术
(1)分项计量。
(2)智能楼宇系统。
(3)合同能源管理建设模式。
5结束语
总之,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绿色建筑对于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为节能减排和改善建筑人居环境作贡献。
此外,要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随着我国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县城逐渐成为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安家定居的首选地,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仍然存在县城规模无序扩张、布局不合理、密度和强度过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力不足、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县城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和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
(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县城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三)限制县城居住建筑高度。县城居住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占比应不低于75%。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加强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
(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树种,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县城自然环境,推进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普遍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六)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七)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砍古树名木、不破坏历史环境。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和建筑,实施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八)建设畅通的步行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打通步行道断头道路,连接中断节点,优化过街设施,清理违法占道行为,提高道路通达性。完善安全措施,加强管理养护,确保步行道通行安全。
(九)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打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县城道路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主要生活性街道沿街建筑与道路的高宽比原则上按1.5至2控制。
(十)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要合理确定县城居住社区规模,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因地制宜配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探索以街区为单元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加强社区绿化、公共活动空间场所建设,打造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细化落实措施。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县城常住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功能定位等因素明确适用范围,特别是位于农产品(000061,股吧)主产区、生态功能区的县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要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能降低底线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督促指导,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各县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三)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城开展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进展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建设评价体系,评估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水平。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绿色建筑的景观设计
当前,绿色建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遍及世界各地,可再生能源与绿色部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不仅数量显著增长,而且绿色意识与观念正深入人心,人们对绿色建筑的良好预期正逐年上升。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绿色建筑景观设计的文章,欢迎阅读。
一、绿色建筑的定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以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利用天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良好、健康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和破坏,充分体现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报之间的平衡。
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景观的特点
生态园林景观设计是指运用艺术设计的方法,对室外环境景观进行艺术创作和设计,它的主要对象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其涉及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美学、历史学及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内容。生态园林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具有观赏性和艺术美,可以美化住宅小区,让住宅居民生活在愉悦的自然景观下,为他们提供调养身心,休闲娱乐的好环境,二是通过光合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功能,净化空气三是调控自然风,植物可以影响气流的速度和方向,起到调控自然风的作用。通过生态景观设计既可以引导自然风进入住宅小区内部,促进住宅小区通风,也可以防止寒风和强风对住宅小区内外环境的不利影响。归纳起来,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发展性
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会根据气候、时间以及时代的不同不断发展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景物的不同和具体的空间布局转换不同。所以在设计时,既要把景观对象作为一个地区文化与传统的延续,同时又要用发展和变化的眼光来看,充分考虑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未来生活影响。
2、综合性
生态园林景观设计是一门涉及多个学科且相互作用渗透的综合体,它包含自然景观和人义景观两大系统,它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综合性特点。 它不仅要研究各个组成因素,更重要的是将其综合为统一的整体,研究各组成因素与它们的相互组合关系。
3、手法的多样性
由于景观本身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它们所呈现的形式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它往往是设计者当地景观的构成和特点,运用当地的材料和方法,并结合时代气息的材料和技术而所做的设计。
三、关于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景观设计的探讨
1、根据生态园林原理,在满足居住区绿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应努力创造丰富多彩的景观效果。生态园林中的景观设计应该体现出科学与艺术的结合.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对景观的合理设计应源于对自然的深刻理解和顺应自然规律,还要懂得不同地形、土壤、气候等因素与植物的相互关系。只有当这种认识与生态园林美学有机融合,我们才能从整体上更好体现出植物群落的美,并在维护这种整体美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造景的其他要素,来展现园林景观的丰富内涵。以厦门地区一个已获得绿色三星认证的住宅小区为例,生态园林的'景观设计要求设计者必须十分重视并且牢牢把握景观的动态性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关设计策略:
(1)、对整个住宅区进行风光模拟:通过对各个代表时节的风向、风力和日照的动态模拟,得出一张不同季节最适宜室外活动和最需要遮阴的区域分布图,直接指导景观设计中功能场地的布置。
(2)、考虑雨水的收集利用:绿色三星项目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为30%,通过在地面或地下布置蓄水池收集屋面和地表雨水,同时经过物化过滤处理,作为后期园区浇灌及冲洗用水。
(3)、保证30%的绿地率:如今的住宅小区多为高密度建筑群,室外景观需保证软硬景比例在7:3以上,同时还可以适当增加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
(4)、采用透水地面:对除了小区消防车道以外的其他园路及广场,尽量采用透水材料铺地。
(5)、节约用水:在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同时,大面积绿化浇灌采用节水措施,设置浇灌或者滴灌。
(6)、增加乡土树种的应用:采用五重植物配置,多层次、多种类地运用适当的植被,既丰富景观效果又创造生态的植物群落。
除此之外,在项目预算许可下,还可以设计人工湿地,靠雨水补充水源开设人工护城河,建立自身生态系统来保持水质的清洁布置大面积垂直绿化,改善建筑的节能性能并且丰富景观。
2、从功能出发,将健身广场、儿童活动场地、林荫树阵广场、国际象棋图案铺装及景观小品、螺旋形铺装广场、弧形花架、宿根草花花镜等景观要素,遵循动静分离、分区明确、适度围合、边界开敞的原则合理布局。运动空间开阔平坦、无障碍物儿童活动区铺装图案柔和流畅、铺装形式新颖、色彩丰富、设备及材质安全舒适树阵广场以极富动感的一组倾斜平行线为构图背景,树阵下灵活分布仿树桩桌凳,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休闲空间。汀步石与卵石小路巧妙穿插,把各分区空间连接为一体,动静分区相隔却相见,创造轻松、休闲的感觉。
3、水是小区景观设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小区泳池不仅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且作为小区最大的水景,通过形式艺术化的处理,从视觉上给人以美感,与建筑物,雕塑,植物及其他艺术品组合,创造出独具风格的作品。同时,在气候和养护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设置戏水池,保证水质清洁,水深不宜超过35~40 cm。为防止摔跤,湿滑区域的边界处采用防滑材料并加以固定同时还应设置座位,以便成人监督儿童玩水。在住宅小区水环境系统的设计中,可以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景观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和绿地系统综合起来进行设计,使污水处理工艺与小区园林及其水景艺术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小区良性生态环境建设。
4、在后期的景观维护中,注重采用节水措施和技术。在园区公共区域,布置高效率滴灌系统,将经过计算的水量直接送入植物根部,这样可以减少50%-70%的用水量。在大面积草地上采用自动浇灌系统,同时采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水,作为景观植物的灌溉用水。
四、绿色建筑生态景观设计的意义
绿色建筑创造的居住环境,既包括人工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在进行绿色环境规划时, 不仅要重视创造景观,同时要重视环境融和生态做到整体绿化,即以整体的观点考虑持续化、自然化。绿色生态景观设计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工程规划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