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居间合同范本
煤炭销售居间合同范本1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锅炉老化无法维修,水温不能正常保持,导致煤炭损耗较大,招标煤炭不足以满足甲方正常使用,故甲方需增加煤炭的采购,现甲方同意所增加煤炭继续由乙方供应。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量要求: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交货方式:
乙方将煤炭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
1、煤炭的质量、数量以乙方的化验和计量结果及货物运单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甲方对收到的煤炭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等进行。
第四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煤炭单价为______元/吨,数量为______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供货完毕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所有煤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煤炭销售居间合同范本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煤炭销售中介事务,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为乙方办理书面委托书,授权乙方有权代为接受货物或款项。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___年,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乙方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可以一次性支付费用 ___万元,包干使用。
五、煤炭中介合同的数额为甲方与 在本合同期间销售的所有的数额,包括事实合同项下的数额,按该数额乙方按每吨1元人民币提取中介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第四的费用承担部分。应在销售合同(或事实合同)签定之日起___日内支付中介费,支付方式为现金.如乙方通过努力将煤炭销售在 ___元/吨的基础上提高了,煤炭销售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销售合同签订就视为中介成功,如因质量等发生退货等等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中介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不得做出不利于中介事项的行为按约定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中介事项的行为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中介行为,所收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中介事项的行为,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定期向乙方通报并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与社会资源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知识对煤炭市场的分析意见,对相关业务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如拒绝乙方核查导致中介合同的数量无法核实可以推定为甲方应支付的中介费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情节的违约金为______万圆人民币.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中介行为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关于有关业务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选择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乙方所在地地法院起诉。
2、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以按约定提起仲裁或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 乙方(代销商):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煤炭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炭代销的业务范围及协议期限
1、乙方为甲方代销的业务范围:销售甲方生产的煤炭,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双方每年根据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代销费用的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销手续费每吨元,由乙方出具发票并承担流转纳税义务。乙方应在交纳流转税后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完税发票。
第三条 货款支付
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乙方扣除代销费用后,定期或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代销煤炭的货款。
第四条 佣金的计算
1、根据乙方为甲方代销的实际销售量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2、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同意无条件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煤炭的全部代销费用,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者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代销费用款项。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 乙方具有煤炭销售业务部门,能够保证甲方的煤炭销售需要;
(4)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保密
一方对因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但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不可抗力指:政府法律或法令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及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合同双方相关负责人员及经办人员的任何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对方,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授权代表依据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签署的书面文件,均应理解为已经获得授权方的合法授权和书面认可。
2、合同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转让均应在甲乙双方就该等事宜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九条 违约赔偿和合同解除
1、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任一或数款规定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或同时适用如下条款
(1)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时自本合同签署次日起按照上个月煤炭销售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计算。
(2)立即停止办理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3)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经济损失及预期的经济利益、律师等中介结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
(4)单方宣布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后,甲方方应当无条件将未结清的销售代理费3日内全部退还乙方。
第十条 合同和条款效力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一切签订前合同双方就本次债权转让所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声明、承诺、公告、通知、须知或其他一切文件资料。
2、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审理程序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2、争议解决: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标明的日期签署,特此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 所: 账号: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鉴(公)证机关(章) 电 话:
电 话:年月 日传 真: 传 真:
甲方(委托方/买方):
乙方(居间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2. 居间内容:
委托采购商品名称: 煤;
商品质量指标: 大卡电煤,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3.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3.1 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元/吨,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3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单(或缴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催款通知单)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的计算数量以交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3.4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交款通知单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履约, 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5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3.6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发出交款通知单,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7本合同中提及的交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向甲方供货时,向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交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
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益金额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居间费用共计:RMB 元(大写: 元整)
4. 责任条款:
4.1.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4.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 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5. 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供货,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5.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壹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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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转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的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一、采购项目名称:热源厂用煤炭17万吨
二、采购项目内容
(一)用煤计划
时间 采购煤炭(吨)
2007年11月
2007年12月 50000
2008年1月 50000
2008年2月 30000
2008年3月 20000
2008年4月 20000
合计 170000
(二)煤质要求
煤质化验指标符合下列条件: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Qnet,ar≥4800kcal/kg 含硫量 St,ad ≤0.7%
挥发份 Vad 12%—23% 焦渣特性 1-4
全水份 Mt≤7% 颗粒度 直径小于3mm的不大于30%
(三)结算方式
供煤方提供煤炭的技术指标原则上应当符合上述要求,若与上述指标有偏离的,偏离范围及相关扣罚措施如下:
a.热值小于4800kcal/kg的,拒收;已经入库的,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每大卡降低0.02元。
b.全水份大于8%的,扣除多出招标文件要求比例水份的重量
c.含硫量在0.7%<St,ad<1.5%,的,扣1元/吨;高于1.5%的,拒收,已入库的,每比1.5%高0.1个百分点,扣3元/吨。
d.挥发份低于指标要求范围的,拒收。已入库的,挥发份低于12%的部分,每低1个百分比,扣5元/吨。
e.焦渣特性不能达到招标要求的,拒收;已入库的,扣10元/吨。
f.煤炭颗粒直径小于3mm的含量超过30%的,拒收;已入库的,扣5元/吨。
g.灰份>40%的,拒收。
h.煤炭中伴有石块、煤矸石、煤泥和其它杂质的,拒收已入库的,视情况扣10-30元/吨。
(四)交货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公司指定地点。
三、合格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供应商须为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合格)的煤炭生产或经营公司。
3.供应商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须具有保证项目所需的运输能力。
四、递交报价文件时间和地点:2007年12月3日9:00-9:3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鲁海丰大酒店4楼会议室(阿里山路128号)接收报价文件,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五、报价截止时间:2007年12月3日9:30。
六、开标时间、地点:2007年12月3日9:3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鲁海丰大酒店4楼会议室(阿里山路128号)开标。
七、供应商应按照《附件》中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并密封,每份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煤炭销售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方/卖方) :
乙方(居间方) :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治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台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Z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两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
购销合同”字样
二、甸报酬的计算方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1、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两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Z方居间费用元/吨,总额为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3.甲方须在两方向甲方支付的第-笔贷款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元/吨, 付的计算数量以货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4、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5、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支付贷款,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相应的居间费用
6、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甲方已供货时,向甲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货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甲方向丙方供货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
第二步:在合同录入前,供需双方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进行企业类型认证,填报全部基础信息,提交交易中心核验,经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三步:企业类型认证完以后,供需企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企业相关授权,煤炭生产企业可授权集团内销售公司进行合同录入,用煤企业可授权集团内燃料公司进行合同确认。被授权企业合同录入确认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无需再次确认;
第四步:供方录入合同信息,需方确认合同信息,签订诚信履约承诺;
直供直销合同由供方(煤矿或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录入、需方(电厂或电厂所属集团燃料公司)确认;
贸易煤合同由贸易企业作为供方录入合同信息,明确煤源信息(煤矿企业)和用煤企业,分别上传与煤矿企业和用煤企业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涉及的所有煤矿企业、用煤企业均需确认合同信息;具体流程见“第三条”;
第五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核验合同数据,对符合价格机制要素齐全的合同提交各省经济运行部门确认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建立监管台账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营销活动以及为煤炭购销所进行的中介服务。第三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煤炭购销进行中介服务的经纪人、中介组织、兼营经纪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经营证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证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业务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持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和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同时提交各方联合开办市场的协议书。第八条 依法取得经营煤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煤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交易,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从事煤炭交易。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煤炭交易即时清结的可以除外。第十条 营销的煤炭质量,由经营者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有国家质量标准的,约定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煤炭销售时,经营者应当提供质检报告;对发生煤炭质量争议的,以法定煤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第十一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和其他杂物;
(二)以分层、混堆装运或者注水等手段,制造质量、数量的假象;
(三)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他人名义;
(四)伪称煤炭产地;
(五)骗取、伪造煤炭质量检验报告;
(六)利用计量器具等手段,弄虚作假亏欠吨位;
(七)利用虚假宣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煤炭经营活动,禁止强行装卸、强行运输、擅自设卡、乱收费或者摊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业。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