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能源发电政府补贴是多少
新能源发电政府补贴按照每度0.42元补贴,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等。此外,还有氢能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裂变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新能源发电也就是利用现有的技术,通过上述的新型能源,实现发电的过程。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究其原因,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俊峰认为,补贴缺口变大的根本原因有二:
一是征收不到位,导致入不敷出二是征收额度没有随可再生能源规模的扩大而提高。
李俊峰指出,补贴来源是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每年应征收1000亿元,但是征收比例仅75%左右,年度欠收200多亿元,长此以往而造成了历史欠账,并多年累积、滚存而成为1000亿元的缺口。在李俊峰看来,可再生能源附加的额度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及时调整,补贴出现缺口成为必然。
因此有专家提出,在控制光伏发展速度的同时,财政应适当调增基金规模,适应发展需要。如果把全社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全部收上来,所谓缺口就会大大减少。如果社会用电每度附加增加到3分钱,补贴将由此全部解决。
序号
发布时间
政策、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1
2020年3月25日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
2
2020年4月3日
《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含沼气发电)项目为新增项目,国家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继续予以支持。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三年滚动计划,全部机组可在年内完成并网发电。
3
202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新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4
2020年4月30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争取 1-2 年内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 1 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
5
2020年6月4日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规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和其他行业领域许可,本办法加强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6
2020年7月3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
到2022年,区域年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8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1.5亿吨,产业总产值突破9000亿元,形成30个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建设50个产业创新中心,培育100家创新型骨干企业。区域协同机制较为完善,基本形成大宗集聚、绿色高值、协同高效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格局。
根据目标要求,提出协同利用工业固废制备砂石骨料、推进大宗冶金与煤电固废协同利用、壮大工业固废高值化利用产业规模、提高废旧金属利用水平、推动废旧高分子材料高效利用、加快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生产系统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建设绿色雄安、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等10项主要任务。
7
2020年7月18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8
2020年7月31日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
9
2020年8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旨在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
10
2020年9月11日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同时,为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治理和增加可再生能源供给等方面的作用,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使用,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自2021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11
2020年9月29日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一、完善现行补贴方式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三、优化补贴兑付流程四、加强组织领导,在补充通知里对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项目补贴电量、补贴标准以及加强项目核查等事项进行补充。
12
2020年10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强化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13
2020年10月20日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
14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2020年6月30日前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装、树、联”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装、树、联”且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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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新《名录》减少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的危险废物,同时亦有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这些改动势必将对危废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
16
2020年11月17日
《关于公布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
拟将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的77个项目纳入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规模,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所需补贴总额已达到2020年中央新增补贴资金额度15亿元。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18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6个、沼气发电项目13个
17
2020年11月25日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上郑重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进一步明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为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拟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排放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可再生能源相当于能源领域里的一个小孩子,必须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让它尽可能地快点长大。但补贴并不是长远之计,发展起来以后成本必须降下来。
《可再生能源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可再生能源不再依赖补贴,独立去走市场竞争化道路。现阶段可再生能源还在成长,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在明年可能将会出现两个变化:一是从现行的高补贴向通过竞争方式降低补贴这个方向倾斜;二是从过去单纯追求扩大规模变成追求质量和效益。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定要注意实际的贡献,而不是说单纯追求多大的装机规模,这个意义不大。
根据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不再给予补贴;光伏发电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用户侧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分布式这类也不再享受补贴。这意味着到时候上述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度电成本下降的前提下可以不再依赖补贴,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得到发展。
与传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较高,所以一定要想办法降低度电成本,这样才具有市场竞争力,即使脱离补贴也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另外,要解决长期存在的弃风、弃光现象以及补贴拖欠的问题,使得可再生能源投资者有一个合理正当的利润回报。要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顺利上网。同时要注重追求电站质量,尽可能多发电才能有更好的收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 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