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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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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劳发[2012]56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
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
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
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2]346)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理顺煤矿用工管理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用工管理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主体责任情况;
(3)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用工管理情况;
(4)建立健全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和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按照省厅《关于启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34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情况;
(6)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精神,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制度情况;
(7)煤矿用工管理信息化情况;
(8)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未通过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擅自招用人员、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以及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情况;
(10)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有关内容实施。
(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晋煤劳发[2011]1166号文件,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2)落实各项推进措施,推进本级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省厅《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78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煤炭企业的检查内容
(1)按照上级要求,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情况;
(2)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本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3)按照各类人员的准入标准和达标时间,完成达标任务情况;
(4)变招工为招生情况;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职业危害防治
1、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要求,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情况;
(2)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责任,设置或明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情况;
(3)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要求,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3)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及具体落实情况;
(4)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情况;
(5)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6)职业危害申报和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8)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9)是否存在损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情况。
3、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
(1)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2)建设期间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四)收入分配
1、煤矿企业是否推行以安全为中心,实行以个人安全技能帐户或安全结构工资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2、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
4、是否存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
5、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损害从业人员权益行为。
三、阶段划分和检查方式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1日至10日)
各市煤炭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省厅方案,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对本地区(集团)内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执法大检查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至8月10日)
煤矿企业对照检查方案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结束后煤矿企业按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三)第三阶段: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面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
市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监管的煤矿企业和所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监管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市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抽检覆盖率达到50%以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全面验收的
方式进行,特别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第四阶段:省级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全面检查验收阶段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专项督查,对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验收阶段工作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31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有关表格汇总后,按照监管关系上报省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领导组。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 省煤矿工会主席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马光生 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房世全 安全生产执法处处长
刘振民 职业教育培训处处长
王振海 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
吴建民 省煤炭工业厅社会事业保险局局长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厅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大检查工
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
方案,抽调专人,集中力量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要加强与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
系,配合做好这次执法大检查相关工作。
(二)全面动员,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要发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群众对各类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损害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级要把这次执法大检查作为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用工的重要举措,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消除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将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作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从严进行处罚,必须责令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煤矿企业未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特别是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要从重进行处罚。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市煤炭工业局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随时掌握执法大检查检查进展情况。各个阶段结束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上报阶段总结和附表;省级督查结束后,务于10月31日前上报执法大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
附表:1、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一
(煤矿用工基本情况)
2、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二 (执法大检查情况) 3、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三(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情况) 4、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情况表四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 附表一.xls
附表二.xls
附表三.xls
附表四.xls
http://www.shanxigov.cn/n16/n37321/n37681/n37906/n38941/16170096.html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厅每季度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级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完成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
(一)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有关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下,采用国家研发并免费推广使用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本年度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备案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拖欠工资,可以以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工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用工标准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 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 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 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 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 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瀛山西目前拥有山西灵石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冯家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目前年开采量195万吨主焦煤,储量近亿吨。
荡荡岭公司拥有荡荡岭煤矿,目前生产能力60 万吨/年。
冯家坛公司拥有冯家坛煤矿,目前生产能力45 万吨/年。
山西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目前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以上煤矿均为主焦煤。另外120万吨/年的煤矿收购项目正在洽谈中,预计在近期完成。
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上市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实际控股股东为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南京)。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西华瀛是为了逐步、有序地实现本公司管理层确定的重点向煤炭业务为主的能源类公司转型发展战略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司拥有山西煤炭开采主体资格,计划2010年年产主焦煤300万吨,2012年前完成年产主焦煤500万吨。
目前公司处于开始筹建阶段,即将进行大规模煤炭生产,需要大量高素质煤炭开采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热烈欢迎各位煤炭行业的精英加盟。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一、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个人报名→初选与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可选)→确定初步人选→报批→试用→聘用
二、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请将简历发送至1346******@qq.com;
2.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和聘用资格。
3.面试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恕不接待来访。
三、其他事宜
1.应聘简历将收入我公司人才信息库,公司将做好保密工作,恕不返还。
2.应聘者录用后,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对试用人员做出鉴定,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3.薪酬待遇方面,享受公司规定的薪酬、保险待遇。
4.公司提供食宿。
5.工作地点: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我院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下设办公室、后勤中心、煤质室、地质室、环境室、岩土室、安全检测中心、服务部等几个专业科室。主要从事煤炭、煤焦分析、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环境地质、社会地质评价、环境水质监测、煤层气试井与检测、岩土分析、煤岩(岩矿)鉴定、煤矿安全检测等工作。
根据单位需要,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勘测助理4名,由山西众创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劳务人员至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工作。
一、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形式。劳务人员与山西众创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期限为一年。
二、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实施本次招聘工作。
三、报名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2.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敬业态度,较强的工作学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5>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以野外工作为主,昼夜工作时间不固定,每月工作26天,月休4天(由用工单位安排),进行简单的设备机械操作,油管的排放等。
2.无野外采样试井任务时到北格仓库保养设备及整理东西、试压封隔器。有野外采样试井任务时随同科室人员到野外,听从领队安排工作内容(采煤阶段在野外现场的守候轮值,试井设备吊装、连接、油管的排放及测量,上下油管的看护,及测试全过程)。
(二)岗位要求
1.男性;
2.高中及以上学历,机械电工专业者优先;
3.年龄25-45周岁之间;
4.山西省内出差。
五、工资待遇
试用期六个月;2800/月;月休四天。
六、招聘程序
1.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形式,报名时间: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8日(上午7:30-11:30;下午14:30-18:30)
地点:山西众创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西综改示范区龙盛街全季酒店一层)
报名时需要携带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一寸红底照片2张。(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初选。我公司将对应聘者进行初选,并确定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3.资格审查。我公司对初选人员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4.体检。我公司将组织进行统一体检。
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是2010-11-11在山西省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观沟村。
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0005635849350,企业法人张万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2309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1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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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