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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用地是否可以划拨

优秀的战斗机
仁爱的战斗机
2023-01-31 06:16:49

风电用地是否可以划拨

最佳答案
淡定的小甜瓜
明理的世界
2025-08-18 15:39:25

《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用地。含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就是说,非营利性的能源电力设施用地可以划拨,营利性的不能。而认定是否具营利性则要看其主体。

最新回答
雪白的仙人掌
甜甜的煎蛋
2025-08-18 15:39:25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具体为: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无心的手套
苹果白猫
2025-08-18 15:39:25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勤恳的小伙
唠叨的荷花
2025-08-18 15:39:25
民勤县人民政府文件

民政发〔2012〕226号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统筹利用城乡土地,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产收益,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意见》(武政发〔2012〕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县正处在黄金发展期、难得机遇期和奋力跨越期,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招商力度不断加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因此,管好用活土地资源,对于优化项目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效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实现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深刻内涵,切实增强“土地换项目”的意识,坚持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并重,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优惠政策,着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型跨越、赶超进位、富民强县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规划在产业集聚、城镇建设、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用足用活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压减农田灌溉配水面积政策。要围绕城东工业集聚区、红沙岗工业集聚区,西渠镇以及民武、民左、民西、民昌、东大五条主干道路和重点乡村公路,由各乡镇和建设、工信、红沙岗管委会等部门配合国土部门,充分利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成果,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逐步将压减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土地,以缓解重点项目用地供需矛盾。占用变更确认的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报批用地时,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免收耕地开垦费。

根据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及供应规模,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和具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国有土地,有步骤地将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批次审批入库,集中统一前期开发、整理,引导整合城镇闲散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同时,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不断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效益,培育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项目审查,逐步完善项目入驻指标控制的筛选机制

工信局、红沙岗管委会等规划部门要建立项目筛选机制,落实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集约节约用地。对拟引进或建设的项目,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建设平面布置图,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评价、考核、验收体系,制约盲目建设,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土地容积率不低于1.00。

四、建立预审机制,全力保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

国土部门要按照保障发展、严格监管、促进调整、改善民生、落实差别化管理的原则,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审查,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全力保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

(一)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省发改委核准的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无偿供应,也可根据企业要求以出让方式供应。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内土地的工业项目,以土地成本价为基础,确定出让底价,优惠出让。

(三)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确定土地出让价。

(四)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以土地取得成本价为基础,优惠出让。

(五)对甘肃省重大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确定的工业加工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根据企业需要,按照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成本价供给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企业建设科研办公和生活服务基地,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自主开发建设。

(六)符合甘肃省重大项目选择指导目录、且对推进民勤转型跨越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工业加工制造项目,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重大科研及科研转化项目,实行“零地价”出让。

(七)对产出强度大、引领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分类细化,区别对待,优惠出让。年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6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年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亩15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八)凡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扣除土地取得成本、扣留上解中央、省级部分及政策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其他规费后,进入国库剩余部分,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完善城镇规划,依法管好城镇规划区域的各类建设用地

(一)城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开发和出让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市土地资产最大收益,为城镇建设聚集资金。

(二)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成本价划拨供地。

(三)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除安置房建设用地外,其他剩余土地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开发建设,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四)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取得成本、扣留上解中央、省级部分及政策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其他规费后,进入国库剩余部分的25%,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用于城镇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盘活土地市场,创新构建节约集约激励用地的运行机制

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千方百计盘活挖潜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协商收回,对企业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县政府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采取“三高”办法集约利用土地,即提高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和提高建筑高度,鼓励支持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倡导建筑向空中发展。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工业企业现有厂房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投入强度、利用效率或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价款。

(四)加大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通过财政税收杠杆调节,增加低效闲置土地的使用成本,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创建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监管体系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和用地定额等约束性指标。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占补平衡综合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工建设,对动而不快的项目,督促项目业主尽快投资建设,投入使用。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对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约谈项目业主,督促建设,并按照相应规定收缴土地闲置费;对1年以上仍不开工建设的,退回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挖掘存量土地利用空间,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

(四)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约定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约定时限要求的,收回优惠供给土地,或按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五)对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的,责令用地单位按程序重新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六)加强违法用地预警监管,对存在违法用地的乡镇,约谈主要负责人,提前发出预警,责令限期整改。

八、强化各项措施,全力保证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规范运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土地储备、供应、使用事项的审核。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优化服务,积极促成项目落地,着力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二)规范议事程序。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项目以及国有土地收回、确权、划拨,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一般性项目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联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由土地出让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强化督查落实。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用地的巡查力度,解决项目用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盯住项目用地关键环节,及时跟踪问效,督促项目按时完成建设投资,依法管好用活土地资源。要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项目用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有效杜绝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而不建、投资、产出强度不足等项目用地现象,切实规范用地市场。

(四)提高办事效率。国土部门要坚持廉洁、高效、公平、公开管好用活土地资源。对符合供地条件的项目,要依法依规、积极主动、高效优质办理。对在供地过程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甚至贪污腐败的行为,要从重从快查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管好用活△ 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冷静的帆布鞋
心灵美的雪碧
2025-08-18 15:39:25
为您查询到新能源充电站用地政策规定是一、明确充换电设施土地用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充换电设施用地包括建设充电站、电池配送站等设施所占土地。二、统筹用地保障在配合规划部门开展充换电设施项目选址时,应统筹考虑站点项目性质、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征地(征收)成本等因素,根据建设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涉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三、规范土地供应方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其用地面积及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划拨土地成本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征地(征收)成本和整治成本确定;涉及国有空地的,其土地成本由国区县(自治县)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对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场等项目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用地,可连同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站场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二)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出让使用年限在不超过50年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按照城市控规要求将充换电设施用地与周边地块一并出让的,应将配建标准、建设周期、使用年限、权属关系、移交管理等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以按成本逼近法等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鼓励在现有港口、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桩等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改变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用途性质。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租协议后,可在景区、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医院、写字楼等现有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库)和商圈占道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利用景区、广场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充电桩的,不计征其划拨土地收益金。

俊秀的金毛
活力的早晨
2025-08-18 15:39:25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疆

关于规范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5〕69号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设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鼓励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承诺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赁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签订合同期限为25年的租赁或土地承包协议。

风中的纸鹤
平常的跳跳糖
2025-08-18 15:39:25
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主业发展,

鼓励获取资源,

同时利于规范管理,

防范风

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

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用地方式、土地性质应合法合

规,权属清晰,不得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形。

第四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

用劣地的不用好地,

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

尽量集中用地,

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章

新能源项目用地的性质

第五条

新能源项目的升压站和综合楼(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在陆地上或填海

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和综合楼)

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

应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新能源项目的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

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的箱变基础和汇流箱基础如占用土地,应按国家法律法

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

新能源项目的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用地,除了利用乡村道路、防火

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项目的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

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

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外,

都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取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

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并办理备案手续;光伏扶

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不得破

坏生产条件,

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实

施;

林光互补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

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和租赁手续。

单纯的老师
快乐的自行车
2025-08-18 15:39:25

法律分析:国家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活泼的书包
还单身的大米
2025-08-18 15:39:25
1、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2、建设智能服务平台,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创新服务商业模式。

3、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强化用地支持,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加强安全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强化机制体制建设,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怡然的早晨
粗犷的世界
2025-08-18 15:39:25
2022年12月。中广核玉屏新能源于2022年12月征地,拟征收葛寨镇张棉村、酒后镇田园村等2个镇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0269公顷。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