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广西与越南煤炭贸易的资料
1. 越南掐断边贸
从08年开始, 越南政府不允许私自开采煤矿,所有煤矿同意由国家分配开采, 同时对广西的煤炭贸易不再走边贸了, 一律只能通过国贸的方式出口。 导致广西进口煤价上升。
2.广西煤炭进口量
广西1月份煤炭进口量达33.7万吨,同比下降74.2%;进口平均价格61.9美元/吨,同比增长30.7%。
海关统计资讯网3月20日消息,据海关统计,1月份广西共进口煤炭33.7万吨,比2008年同期(下同)下降74.2%;创下2006年1月以来月度进口新低,进口量由2008年的全国第二位滑落到第三位,占同期全国煤炭进口总量的11.3%。进口货值2,085.6万美元,下降66.3%;进口平均价格61.9美元/吨,增长30.7%。1月份煤炭进口主要特点:
一、进口延续2008年6月以来的跌势。2008年6月份以来,广西煤炭进口量骤降,2008年6-12月的煤炭进口数量分别为30-50万吨左右徘徊,远低于前5个月月均进口100万吨的规模。进口平均价格从6月份呈回落趋势,在2008年12月份探底后,2009年1月份略有回升,环比上涨了3.7%。
二、主要贸易方式进口大幅下降。1月份,广西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煤炭24.9万吨,下降77.4%;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8.8万吨,下降57.25%。
三、沿海各地市进口呈普遍下滑的趋势。1月份,进口煤主要集中在防城港、钦州、柳州等地市,分别进口23.4万吨、6.3万吨和3.3万吨,分别下降72.3%、79.6%和36.5%,上述三市进口总量约占1月份广西煤炭进口总量的97.9%。
四、无烟煤进口主要集中在越南和澳大利亚。1月份,广西从越南进口无烟煤25.3万吨,下降77.7%,占广西煤炭进口总量的75.1%;平均价格54.4美元/吨,增长25.4%,从澳大利亚进口3.3万吨,下降36.5%,平均价格94.7美元/吨,下降32.3%,比越南进口的无烟煤价格高出40.3美元/吨。
五、各类企业进口下降幅度不一。1月份私营企业进口煤炭25.3万吨,下降77.5%,占煤炭进口总量的75.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5.1万吨,下降57%;国有企业进口3.3万吨,下降36.5%。
受国内经济环境转冷的影响,国内煤炭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对进口煤炭的需求迅速减少,2008年广西煤炭进口出现近了5年来的首次下滑。为了在煤电年度合同谈判中获得有利局面,国内煤企抱团采取了“限产保价”的措施,煤价逐月回升。截止2月10日秦皇岛5,800大卡煤炭平舱价格报620-640元/吨,比12月23日价格上涨了40元/吨。由于国内煤企要价太高,导致2009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会无果而终。国内煤企此举虽然有效地支撑了价格,但国内煤炭产量大幅减少,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区外煤炭进入广西更加困难。与此同时,为应对持续恶化的金融海啸导致的全球煤炭需求下降,作为中国三大煤炭进口货源地的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等国,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为煤炭出口松绑,谋求2009年扩大对中国的煤炭出口。
从长远来看,广西作为严重缺煤的省份,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煤绝大部分依靠外调,需求依旧旺盛;广西沿海重工业的加快发展对电煤的需求将不断放大,煤炭供应仍处于紧张状态;越南煤炭价格低廉,运输方便。综合上述因素分析,预计2009年广西煤进口将逐步回升。
3.越南煤炭政策波动,广西积极应对
越南的经济波动,给毗邻的中国广西经济带来的最大变数,就是煤炭。
“估计广西今年煤炭缺口会达到1000万吨以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张振东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2007年,广西总共进口煤炭1404万吨,其中从越南进口1333万吨。
影响
数据显示,越南已连续9年成为广西在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双方贸易额达23.8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15.7%。
对于越南经济动荡对广西的影响,张振东称,广西的外贸出口受到了一些影响,但不大,最受影响的是煤炭。
南宁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广西总共进口煤炭1404万吨,其中从越南进口1333万吨,增长40.7%;广东2007年全年总进口煤炭1456.1万吨,其中越南煤占据三分之一强。两广共占据中国进口越南煤的九成之多。
但近期,越南方面在煤炭出口上的政策出现了变动。
据相关报道,5月2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4437号文件,规定从6月1日起越南方面单方停止中越煤炭边贸活动;6月18日,越方更进一步将煤炭出口关税提高到20%。
“越南来的每吨煤价格最近一次性增加了25美元。”北海市国土局局长张文军对本报记者称,其价格与国产煤相比已没有什么优势了。
据张振东介绍,2007年广西煤炭需求量是5000万吨,自产600万吨。受越南影响,从今年到目前,广西煤炭进口量同比下降了20%。
一个具体例子是,广西防城港市下属的东兴市进口的越南煤约占全自治区进口量的六成,但根据东兴市海关提供的数据,今年1~5月,该市进口越南煤仅为317万吨,同比下降17%。
对策
虽然数据显示,来自越南的煤炭量在下降。但对广西的冲击,可能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大。
除了通过越南这种海外途径购进煤炭外,广西以往也多从贵州采购煤炭。张振东透露,今年年初的雪灾影响了贵州煤炭生产能力,目前还没恢复到灾前水平。
作为应对,广西紧急多渠道拓展煤炭来源,“我们正在与云南加强采购;也加大与印尼、澳大利亚的洽谈。”张振东说。
在国内,防城港是与越南唯一海陆相连的地方。广西防城港市政府副秘书长郑东对本报记者表示,防城港市所需的大宗煤多不是来自越南,来自越南的多是小宗煤。
而涉及煤炭的小散贸易并未受到越南方面政策变化的太大影响。反映到数据上,去年防城港从越南进口煤炭600万吨,今年到目前已达300多万吨,
“加上防城港市火电厂煤源来自印尼,因此越南的变化对防城港影响不大。”郑东说。
此外,玉林市一位局级官员对本报透露,玉林以前有很多个体和小企业去越南开采煤炭销往广西,即便现在越南下达禁令,但也没听说回来。
4. 越南将每年向广西崇左电厂供应煤炭100万吨
记者在南宁举行"国电崇左发电有限公司"揭牌仪式上获悉,筹划两年多时间的中越煤电合作项目崇左电厂已完成法人组建工作,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从2007年起,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每年将以贸易形式向崇左电厂供应100万吨煤炭。
越南工业部发来的贺函称:"在崇左市建设的电厂项目是一项庞大的能源工程,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将参与其中的煤炭原料供应关节。""这是得到中越两国高层领导重视的'两廊一圈'合作计划中的重大工程项目之一,越南工业部对于这项双赢互利的合作工程表示欢迎。"
据广西崇左市市委书记罗殿龙透露,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专供崇左电厂机组设计各项试验的首批10万吨煤炭已经运达越南同登铁路货场,将于本月20日左右抵达崇左。
罗殿龙说:"煤炭资源丰富的越南北部省区,与地处中国西南边陲的崇左市之间有高等级公路和铁路相连。2005年的时候,经济快速发展、能源供应紧张的崇左市与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的谈判就已悄然开始。"
2006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崇左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共同签署了《合作建设崇左电厂协议》,内容包括越南煤炭与矿产集团为电厂一期工程供煤,参股投资二期工程,并共同开发越南红河平原煤田等事项。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飞说,崇左电厂合作项目把以往单纯煤炭贸易关系向电厂建设、煤炭建设与煤田联合开发关系深化,标志着中越煤电项目逐渐步入更高层次。
据国电崇左发电有限公司透露,一期工程为两台60万瓦机组、项目总投资48亿元的崇左电厂,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唐山华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锰公司共同投资。目前,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26项专题研究报告已经分别通过评审,正在等待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
南宁市遇安街28号宿舍101、102号房南宁,简称“邕”,别称绿城、邕城,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位于广西中部偏南,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东邻粤港澳,南临北部湾,处于“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和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是华南经济圈
煤炭行业税负率是纳税金额占收入的比例。煤炭行业税负率=纳税金额/收入*100%比如单位当年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金额是100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万,企业所得税1万,那增值税税负率就是2%,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就是1%。
申请手续: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