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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爱撒娇的小虾米
甜蜜的大船
2023-01-31 05:18:0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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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犷的戒指
2025-08-21 14:57: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领导、协调供电局、发电厂、基建施工等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各地区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防范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按照有偿服务与义务护线相结合的原则,健全责任制,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四)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颁发护线证,并指导其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行使处罚权;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案件。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制止,并向公安、电力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并纳入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力设施规划和计划向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建、土地、林业及有关部门在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和植树造林时,应当避开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输油、输水、除灰管道等电力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使用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新建高压供电线路走廊,应当尽量不穿越城市中心区上空。

新建电力设施与其他已建成的建筑物相遇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测绘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砍伐树木、损害农作物和草、木、移动测量标志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后的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1.5米2.0米 35-110千伏 3.5米4.0米 220千伏 4.0米4.5米 330千伏 5.0米5.5米 500千伏 7.0米7.0米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发生障碍时,应当对树木进行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安全距离。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取得当地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同意后,方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时,应当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

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占用、砍伐手续,并付给林地、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对暂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检修的树木,可不砍伐,但线路所属单位必须与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确保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水平、垂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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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傲的紫菜
2025-08-21 14:57: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第七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检查,及时协调、监督,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使之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十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为地区、市、县、市辖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利用、库存、定额执行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能源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由重点用能单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用能单位不得拒绝。

从事节能检验测试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为委托单位提供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

无限的香水
懦弱的御姐
2025-08-21 14:57:02
国家层面

1.五部门联合推进汽车安全沙盒监管

2022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共同启动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工作。范围对象方面,沙盒监管的对象是:

1)在车辆中使用的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前沿技术,或实现各级别自动驾驶、远程升级等新功能新模式。涉及的车辆须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市场准入条件,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经营性机动车应当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

2)申请进入沙盒监管的前沿技术或新功能新模式,以现有的科学认知难以预见其潜在风险。申请进入沙盒监管的企业,包括相关汽车整车、零部件、互联网科技、数据服务、网络运营、软件与系统供应等,需要主动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共同对未知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且具备必要的测试和应急处置资源。

2022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意见》明确:

1)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要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可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

2)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要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积极配合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3)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4)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要积极与动力电池供应商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鼓励企业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法律依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坚持陆海并重,推动风电协调快速发展,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秀丽的犀牛
拉长的蜜粉
2025-08-21 14:57: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对生产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和主要用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节能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尚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第十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一)新建、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二)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三)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五)其他用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开发、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和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设备,把降低能耗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应当实施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和有害固体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化工、冶金、建材和纺织等行业应当开发使用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和锅炉压差发电等能源循环利用技术。第十五条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应当实行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园区、基地规划时,应当同时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节能方案。

改建、扩建具备集中供汽(气)、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时,应当制定集中供汽(气)、供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鼓励更新、替代低效锅炉、窑炉,改造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的现有锅炉,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窑、节能型隧道窑等节能型工业窑炉。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绿化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鼓励在新建建筑中采用新型墙体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