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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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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05:05:49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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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21:33:08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于1980年7月加入国际太阳能学会,2000年加入国际氢能协会,2002年加入世界风能协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自1979年9月6日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成立第一届全国理事会以来,至今已召开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产生七届全国理事会。理事长:石定寰;名誉理事长:黄孟复 毛如柏;副理事长:孔力 毛宗强 张剑 赵玉文 贺德馨 韩建功 李俊峰 朱俊生 黄鸣 王孟杰秘书长:孟宪淦;常务理事:33人;理事:1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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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21:33:08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Institute of renewable energy in China

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管理办公室China's large-scale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国家电力公司/水利部The State Power Company /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水力电力机械科技信息网Hydraulic Power Machinery Technology Information Network

瑞典政府投资促进署The Swedish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motion department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委会Chinese Societ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thermoelectric special committee meetings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可再生能源专委会The renewable energy professionals

华北电力设计院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

河南电力设计院Henan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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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21:33:08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发布时间:2010-6-4)秘书长 霍志臣(兼)中国节能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

蔺金印 北京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秘书长

顾问 石定寰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理事长、国务院参事

朱俊生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主任

殷志强 清华大学 教授

会长

(轮值) 吴振一 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

黄 鸣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元坤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新建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夏志生 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靖平 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总经理

执行会长 罗振涛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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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的小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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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21:33:0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四条 促进低碳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创新驱动、制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并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减少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备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智力引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东西部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低碳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排放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第三章 能源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消费。

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煤炭质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

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减少散煤使用,推广利用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灶。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燃气供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供热。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土壤源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 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鼓励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