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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还单身的火
鳗鱼巨人
2023-01-31 04:28:4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最佳答案
无奈的自行车
开放的橘子
2025-08-22 07:28: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方面的批复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非煤矿山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最新回答
谦让的过客
爱撒娇的紫菜
2025-08-22 07:28:55

煤矿开采需要六证齐全,煤矿的六证又叫五证一照,指的是:

1, 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4, 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5, 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6, 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采纳哦谢谢

甜甜的大叔
殷勤的白云
2025-08-22 07:28: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坦率的母鸡
热心的向日葵
2025-08-22 07:28: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煤炭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十四)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四)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美的秀发
火星上的老师
2025-08-22 07:28:55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GRL Y%MN PM%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15,25 >20.0-28.0

>10.0-20.0 >50-65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 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43,44,45 >28.0-37.0

>37.0 >50-65 <25.0

1/2中粘煤 1/2ZN 23,33 >20.0-37.0 >35-65

弱粘煤 RN 22,32 >20.0-37.0 >30-50

不粘煤 BN 21,31 >20.0-37.0 >5-30

长焰煤 CY 41,42 ≥37.0 <5

褐煤 HM 51 >37.0 <5-35 <30

52 >37.0 >30-50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挥发份 GRL粘结指数 Y,MN胶质层 )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20.0-28.0 >50-65 <25.0

15,25 >10.0-20.0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28.0-37.0 >50-65 <25.0

43,44,45 >37.0 >35-65 <25.0

长焰煤 CY 41,42 ≥37.0

1/3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挥发份 28--32% 硫份≤0.7% G值>75 Y值> 14mm 国际上级冶金煤

主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可燃基挥发份 18--24% 硫份≤0.7% G值>75 Y值> 16mm。

主焦煤: 灰份% 含硫% 挥发份% G值 Y值

<9.5 <0.6 18-26 >65 >18

1/3焦煤: ≤9.5 ≤0.6 28-35 >75 >18

肥煤是指国家煤炭分类标准中,对煤化变质中等,粘结性极强的烟煤的称谓,炼焦煤的一种,炼焦配煤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焦性最强,熔融性好,结焦膨胀度大,耐磨;精煤是指经洗选加工供炼焦用或其他用途的洗选煤炭产品的总称。

煤的挥发分

煤的挥发分,即煤在一定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逸出物质(气体或液体)中减掉水分后的含量。剩下的残渣叫做焦渣。因为挥发分不是煤中固有的,而是在特定温度下热解的产物,所以确切的说应称为挥发分产率。

(1)煤的挥发分不仅是炼焦、气化要考虑的一个指标,也是动力用煤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的一个辅助指标。

挥发分是煤分类的重要指标。煤的挥发分反映了煤的变质程度,挥发分由大到小,煤的变质程度由小到大。如泥炭的挥发分高达70%,褐煤一般为40~60%,烟煤一般为10~50%,高变质的无烟煤则小于10%。煤的挥发分和煤岩组成有关,角质类的挥发分最高,镜煤、亮煤次之,丝碳最低。所以世界各国和我国都以煤的挥发分作为煤分类的最重要的指标。

(2)煤的挥发分测试要点见GB212-91。

新制定的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首先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将所有煤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对于褐煤和无烟煤,再分别按其煤化程度和工业利用的特点分为2个和3个小类。烟煤部分按挥发分大于10~20%、大于20~28%、大于28~37%和大于37%的4个阶段分为低、中、中高及高挥发分烟煤。关于烟煤粘结性,则按粘结指数G区分:0~5为不粘结和微粘结煤。大于50~65为中等偏强粘结煤,大于65则为强粘结煤。对于强粘结煤,又把其中胶质层最大厚度y 值大于25mm或奥亚膨胀度b大于150%(对于Vdaf大于28%的烟煤,b大于220%)的煤定为特强粘结煤。这样,在烟煤部分,可分为24个单元,并用相应的数码表示。编号的十位数中,1~4代表煤的煤化程度,编号的个位数中,1~6表示煤的粘结性。在这24个单元中,再按同类煤性质基本相似,不同煤性质有较大差异的分类原则将部分单元合并为12个类别。再煤类的命名上,考虑到新旧分类的延续性和习惯叫法,仍保留气煤、肥美、焦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8个煤类。

为使同一类煤性质基本一致,新的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增加了4个过度性煤类:贫瘦煤、1/2中粘煤、1/3焦煤和气肥煤。贫瘦煤是指粘结性较差的瘦煤,以区别于典型的瘦煤。1/2粘结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弱粘煤和一部分粘结性较差的飞焦煤和肥气煤组成。1/3焦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肥气煤和肥焦煤组成。这类煤是焦煤、肥美和气煤中间的过渡煤类,也具有这3类煤的一部分性质,但结焦性较好是公认的。气肥煤再原分类中属肥煤大类,但它的结焦性比典型肥煤要差得多,故新得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将它单独列为一类。这样就克服类原分类方案中同类煤性质差异较大得缺陷。如气煤一号和肥气煤二号再性质上由明显差异,将它们为同一类别很不合理。新得分类国家标准将这些具有过渡性质得煤单独列为一类,从而有利于煤得合理使用。

新的分类国家标准对各类煤的若干特征表述如下:

1、无烟煤(WY)

挥发分低,固定碳高,比重大,纯煤真比重最高可达1.90,燃点高,燃烧时不冒烟。对这类煤,可分为:01号为老年无烟煤;02号为典型无烟煤;03号为年轻无烟煤,无烟煤主要是民用和制造合成氨的造气原料,低灰、低硫和可磨性好的无烟煤不仅可以做高炉喷吹及烧结铁矿石用的燃料,而且还可以制造各种碳素材料,如碳电极、阳极糊和活性碳的原料,某些优质无烟煤制成航空用型煤还可用于飞机发动机和车辆马达的保温。

2、贫煤(PM)

变质程度最高的一种烟煤,不粘结或微弱粘结,在层状炼焦炉中不结焦,燃烧时火焰短,耐烧,主要是发电燃料,也可作民用和工业锅炉的掺烧煤。

3、贫瘦煤(PS)

粘结性较弱的高变质、低挥发分烟煤,结焦性比典型瘦煤差,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粉甚少。如在炼焦配煤中配入一定比例的这种煤,也能起到瘦化作用,这种煤也可作发电、民用及锅炉燃料。

4、瘦煤(SM)

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的炼焦用煤。焦化过程中能产生相当数量的焦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但这种焦碳的耐磨强度稍差,但2炼焦配煤使用,效果较好。这种煤也可作发电和一般锅炉等燃料,也可供铁路机车掺烧使用。

5焦煤(JM)

中等或低挥发分的以及中等粘结或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热稳定性很高的胶质体,如用来单独炼焦,能获得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这种焦煤的耐磨强度也很高。但单独炼焦时,由于膨胀压力大,易造成推焦困难,一般作为炼焦配煤用,效果较好。

6、1/3焦煤(1/3JM)

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煤,是介于焦煤、肥煤和气煤之间的过渡煤种,单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良好、强度较高的焦煤,炼焦时这种煤的配入量可在较宽范围内波动,但都能获得强度较高的焦炭,1/3焦煤也是良好的炼焦配煤用的基础煤。

7、肥煤(FM)

中等及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肥煤单独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好、强度高的焦炭,其耐磨强度也比焦煤炼出的焦炭好,因而是炼焦配煤中的基础煤。但单独炼焦时,焦炭上有较多的横裂纹,而且焦根部分常有蜂焦。

8、气肥煤(QF)

一种挥发分和胶质体厚度都很高的强粘结性肥煤,有人称之为“液肥煤”。这种煤的结焦性介于肥煤和气煤之间。单独炼焦时能产生大量气体和液体化学产品。气肥煤最适于高温干馏制煤气,也可用于配煤炼焦,以增加化学产品产率。

9、气煤(QM)

一种变质程度较低的炼焦煤。加热时能产生较多的挥发分和较多的焦油。胶质体的热稳定性低于肥煤,也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的抗碎强度和耐磨强度均稍差于其它炼焦煤,而且焦炭多呈长条而较易碎,且有较多的纵裂纹。在配煤炼焦时多配入气煤,可增加气化率和化学产品回收率,气煤也可以高温干馏来制造城市煤气。

10、1/2中粘煤(1/2ZN)

一种中等粘结性的中高挥发分烟煤。这种煤有一部分在单煤炼焦时能生成一定强度的焦炭,可作为配煤炼焦的煤种;粘结性较弱的另一部分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因此,1/2中粘煤可作为气化用煤或动力用煤,在配煤炼焦中也柯适量配入。

11、弱粘煤(RN)

一种粘结性较弱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的胶质体较少,炼焦时,有的能生成强度很差的小块焦,有的只有少部分能结成碎屑焦,粉焦率很高,因此,这种煤多适于作气化原料和电厂、机车及锅炉的燃料煤。

12、不粘煤(BN)

多是在成煤初期就已经受到相当氧化作用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基本上不产生胶质体。这种煤的水分大,有的还含有一定量的次生腐植酸;含氧量有的高达10%以上。不粘煤主要作气化和发电用煤,也可作动力和民用燃料。

13、长焰煤(CY)

变质程度最低的烟煤,从无粘结性到弱粘结性的均有,最年轻的长焰煤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腐植酸,贮存时易风化碎裂。煤化度较高的长焰煤加热时还能产生一定数量的胶质体,结成细小的长条形焦炭,但焦炭强度甚差,粉焦率也相当高,因此,长焰煤一般作气化、发电和机车等燃料用煤。

14、褐煤(HM)

分为两小类:透光率PM大于30~50%的年老褐煤和PM小于或等于30%的年轻褐煤。褐煤的特点是:水分大,比重小,不粘结,含有不同数量的腐植酸。煤中含氧量常高达15~30%左右,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存放在空气中易风化变质、碎裂成小块乃至粉末状。发热量低,煤灰熔点也大都较低,煤灰中常含较多的氧化钙和较低的三氧化二铝。因此,褐煤多作为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褐煤可作来制造磺化煤或活性碳,有的可作为提取褐煤蜡的原料。另外,年轻褐煤也适用于制作腐植酸铵等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和果园,能促进增产。

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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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40801/6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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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 煤

可 归 纳 为 三 最 低 、 五 最 高 、 一 较 高 。 三 最 低 是 氢 含 量 、 氧 含 量 和 挥 发 分 最 低 。 五 最 高 是 炭 含 量 、 硬 度 、 燃 点 、 比 重 和 煤 级 最 高 。 一 较 高 是 发 热 量 较 高 。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化 肥 , 高 炉 喷 吹 和 动 力 用 煤 。 全 国 45% 和 12% 动 力 , 化 肥 用 煤 来 自 晋 城 和 阳 泉 , 阳 泉 又 是 全 国 最 理 想 的 高 炉 喷 吹 煤 基 地 。 晋 城 、 阳 城 、 阳 泉 、 沁 水 、 高 平 、 翼 城 、 陵 川 、 和 顺 、 左 权 、 昔 阳 、 平 定 、 寿 阳 、 榆 次 、 长 子 、 长 治 、 清 徐 和 交 城 大 量 生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