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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

害羞的丝袜
殷勤的金鱼
2023-01-31 04:21:08

关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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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08:18:57

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业务相关税收政策的回复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纳税?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方案情况:

(1)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企业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选择3%简易征收?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13%)?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首先需要符合上述40号公告的规定条件。在此前提下,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与其增值税税负及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相关。从增值税税负看,适合选择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回收再生资源业务综合增值税税负低于3%【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生资源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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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08: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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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是指在 社会 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快速发展,居民消费升级换代,废弃物产生量大幅增加。这些废弃物如果处置得当,将会变成丰富的再生原料,获得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现状

再生资源行业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该行业发展影响大的是增值税政策,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阶段(1995年至200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70%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开始征收增值税,新税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批发营业税一律改为征收17%的增值税,大幅增加了企业税负,对再生资源行业产生了很大冲击。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存在先征后返手续繁杂、退款期滞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二)第二阶段(2001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机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由于税收优惠力度大,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蓬勃发展。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虚开、倒卖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现象。

(三)第三阶段(2009年至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有条件先征后退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加工企业凭废旧物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作为过渡,对满足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增值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出台,虽然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的税制规范,但大幅增加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四)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 汽车 、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现行政策来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仍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优惠比例从30%-70%不等。

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导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加工环节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不合理,难以落实,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税收问题与回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造成不公平竞争,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另一方面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高于原生资源,下游企业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高达19%以上,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

(二)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执行难,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设置的条件苛刻、标准过高,政策覆盖面窄,只有极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要求,从全行业来看,加工企业的整体税负也很高。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其废钢铁来源和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均受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限制,这种将行业准入和销售渠道都进行限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明显不合理,造成了行业内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企驱逐良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地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四)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高税负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价格差距,许多企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开采使用量。如企业采用废杂铜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采用电解铜有进项抵扣,企业显然会选择使用电解铜,导致废杂铜使用率下降。再如,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生资源价格下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的使用成本优势已不明显,甚至价格倒挂,导致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不断下降,远低于平均水平。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再生资源具有资源环境双重属性,如果处置得当,就变成可利用的二次资源(再生原料);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将会取得的资源环境效益,但再生资源是废弃物,经济价值较低,因此需要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扶持,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形成再生原料和原生资源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再生资源产业资源环境效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即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可以回收各类废弃物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有利于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2013年,我国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废纸、废轮胎、报废 汽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船舶等8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量超过1.6亿吨,据测算,与使用原生资源相比,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7亿吨,减少排放废水113亿吨、二氧化碳4亿吨和二氧化硫375万吨。

(二)现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不,不利于该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状态,随着劳动力成本上涨,回收利用成本上升,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3%,严重影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积极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政策灵活、效果明显的特点,是扶持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手段。再生资源行业过去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执行中出现的偷逃纳税等问题,政策频繁调整,对该行业造成冲击。目前仍存在着回收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

(三)进一步税收政策有利于调整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比价关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经加工处理后变成再生原料,其品质与原生资源相近或相同,生产企业选择使用再生原料或原生资源主要取决于二者之间的价格差。当前,由于许多品种再生原料的价格高于原生资源,使得大量再生资源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回收利用。究其原因,除了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有关以外,增值税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加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需承担高达17%乃至更高的税负(除增值税以外,还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税)。因此,急需调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

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方案设计

综合考虑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小散多的特点,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的有机联系,本文提出了五套可供选择的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一)方案一: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加大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

在再生资源行业执行现行17%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大幅增加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如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本方案没有提出对加工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对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使用再生原料的众多行业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大幅增加这些企业使用再生原料的成本,将会导致这些企业选择使用原生资源,既违背了增值税原理,又不利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方案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和加工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在执行现行17%增值税税率基础上,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加工环节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增加享受优惠的再生资源品种、产品范围,提高优惠比例,降低享受优惠的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不应该限制纳税人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范围)。

(三)方案三:对再生资源行业(含回收和加工环节)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参照软件等行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或者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加工企业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方案四:再生资源企业(含回收和加工环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照自来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等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企业均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再生资源企业选择3%征收率,可能影响下环节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再生资源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17%增值税税率,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政策。

(五)方案五: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对加工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零税率等多个档次,为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可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较低档次的增值税税率。例如,可参照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13%的增值税税率。加工利用环节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力度。

(六)五种方案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方案一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加大加工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是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扶持力度大、效果的方案,将大幅提高再生资源正规回收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由于回收环节市场准入门槛低,免税政策可能会诱发一些企业偷逃纳税,如通过将再生资源以外的经营收入也申报为免税收入,大幅加强监管力度。方案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环节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回收企业仍然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加工环节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得到保留,这一环节的税负减轻不会转移到下一环节。该方案将使回收环节和加工环节直接受益,易于与再生资源行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接。但是再生资源行业本身大中型企业较少,大量小企业可能难以满足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与方案一类似,也存在监管偷逃纳税难度大的问题。方案三将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负锁定在3%,大幅降低了企业税负,并且再生资源企业仍可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下游利废企业抵扣。如果回收环节采取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而加工环节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则更容易与现行政策对接。该方案同样要防止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监管难度较大。方案四大幅降低再生资源企业税负,但由于下游企业(如利用废钢进行生产的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发票为3%,将会大幅增加这些企业的税负,降低其选择使用再生原料的积极性。方案三与方案四对于再生资源行业来说,税收优惠力度相同,但方案三可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下游利废企业抵扣,更具可操作性。方案五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征收较低的税率,回收环节的税负水平降低,所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均能公平享有该政策,既可有效遏制虚开倒卖发票现象,又有利于促进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但是,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和加工环节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严格界定回收企业和加工企业,少数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企业缴纳税收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综上所述,考虑到对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管难度、是否符合增值税税法原理等因素,推荐方案一和方案二为优先方案,方案三、四、五为备选方案。其中,方案一对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较强,税务部门减少税收收入较多;方案二对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促进力度较大,与现行政策对接容易,可操作性较强。这两套方案均存在偷逃纳税、监管难度大的问题,需要与再生资源行业相关制度改革同步实行。

五、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配套制度改革建议

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设计与行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税收政策设计要立足于行业实际,促进行业发展。但是,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问题不能全部依赖于税收政策来解决,在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同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以促进该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 健康 发展。

(一)适当提高再生资源行业准入标准,实行从业资质管理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进入门槛过低,属于过度竞争市场。在发达国家,为了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易于监管,一个区域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废弃物回收处置。因此,适当提高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准入门槛十分必要,企业回收利用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潜在污染性较大的再生资源,取得相关许可,实行行业从业资质管理。

(二)加大征税监管,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再生资源行业实行鼓励政策,但由于前几年虚开、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导致财税部门取消了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加大征税监管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一经查出偷税漏税的企业,依法追回所骗税款,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将其相关违法记录纳入 社会 征信系统。

(三)建立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体系

改造提升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针对不同品种再生资源的特点,建立分类回收体系,创新回收方式,逐步改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小、散、乱、差,难以监管的局面。如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探索 互联网+回收模式,建立厂商直挂的回收模式,因地制宜推广智能回收箱、回收机、回收超市等新型回收方式。

(四)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大型企业,兼并整合回收环节小企业,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发展。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园区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环保设施不达标、脏乱差的回收站点依法予以取缔或整顿,淘汰一些扰乱市场的小作坊、小企业发,防止二次污染,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五)健全覆盖原生资源开采利用到废弃物终处置各环节的税收政策体系统筹考虑

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产废、收废、加工、利用、终处置各环节的关系,建立覆盖资源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税收政策。对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提高原生资源价格,降低再生原料价格,鼓励企业使用再生原料。在产废环节,对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单位征收垃圾税费;在收废和加工环节,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在利用环节,对企业使用再生原料给予的税收优惠;在终处置环节,借鉴国际经验,征收垃圾填埋税,以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焚烧,减少终填埋量,节约土地资源。(谢海燕 张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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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萌的龙猫
等待的万宝路
2025-08-22 08:18:57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秀丽的耳机
冷艳的墨镜
2025-08-22 08:18:57

2021年是光伏享有补贴的最后一年,分布式光伏领域呈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新增并网容量共计548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7.9万千瓦。2022年光伏不再享有国家补贴,但还有地方补贴。

具体各地政策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一、广州黄埔区、开发区:

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二、陕西西安:

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粗心的大门
隐形的纸鹤
2025-08-22 08:18:57
节能减排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我们有这个项目)。

节能减排包括节能和减排两大技术领域,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地讲,节能必定减排,而减排却未必节能,所以减排项目必须加强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避免因片面追求减排结果而造成的能耗激增,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衡。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拓展资料】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仁爱的雪碧
坦率的黑裤
2025-08-22 08:18:57

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元年,随着经济的修复,货币与财政政策将回归常态,关键看点在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以及产业、区域和人口领域的政策红利。

摘要

货币政策稳健中性,财政政策回归常态。 货币政策最宽松时点已过,宏观流动性收紧预期提升,货币政策将逐步回归疫情前的“稳健中性”。伴随国内经济修复,疫情期间的宽松政策将陆续退出,货币政策将发挥“跨周期调节”功能,预测2021年社融、信贷规模分别下降至34万亿和18.6万亿,M2增速回落至8.6%左右。财政政策亦将回归常态化,2021年财政支出将明显收缩,赤字率或回归3%~3.5%左右,专项债规模适当调减至3.6万亿。

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循序渐进。一方面,继续落实对内改革:1)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批转板的精选层公司有望于2021下半年登陆科创板或创业板,有望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事宜稳步推进,或形成“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的“有限差异”市场结构。 2)注册制有望全面推进。 多元化上市条件日益丰富,IPO将保持相对平稳偏快的节奏。 3)优化退市,护航高质量发展。 随着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包括“面值退市”在内的市场化退市方式,将逐渐取代过往以盈利为主要标准的退市机制成为主流。 4)交易制度推陈出新。 “T+0”交易或从上证50开始试点,推动提升价格发现效率;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扩大对外开放,重点包括推动RCEP协议的早日生效实施,加快海南自贸区建设;继续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渠道,提高全行业开放水平。

调结构、扩内需,“双循环”下的区域和人口政策。 1)为落实要素市场改革与城镇化建设,户籍、土地、 社会 保障等领域制度将不断突破。2)为破解人口红利困局,将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三孩及多孩政策有望全面放开;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给予多孩家庭减税的政策;加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提高人口质量,加速“人口大国”向“人才强国”转变。

目录

1. 货币与财政:大潮将退的2021年

1.1. 货币政策:稳健中性

1.2. 财政政策:回归常态

2. 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循序渐进

2.1. 对内改革:开启新征程

2.1.1.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2.1.2. 注册制有望全面推进

2.1.3. 优化退市护航“高质量发展”

2.1.4. 交易制度推陈出新

2.2. 对外开放:资本全球化的新篇章

2.2.1. 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

2.2.2. 更加包容的资本制度

3. 产业政策升级:创新驱动,安全先行

3.1. 国防安全:军工改革助力高景气

3.2. 能源安全:供需两端优化消费结构

3.3. 科技 安全:国产替代新格局

3.3.1. 半导体:技术与需求共同催化

3.3.2. 网络安全:信息长城保驾护航

4. 调结构、扩内需,“双循环”下的区域和人口政策

4.1. 要素市场改革,打造新型城镇化

4.2. 生育携手养老,破解人口红利困局

1 货币与财政:大潮将退的2021年

1.1. 货币政策:稳健中性

2020年货币政策回顾:跨周期调节,稳增长与防风险两手抓。 近年来,央行建立起以“M2和社融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导向。为应对疫情冲击,2020年央行先后推出包括3次降准、增加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出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等在内的一系列“跨周期调节”政策措施。从实施节奏与效果来看:1)2020年2-4月是疫情冲击阶段,央行以保就业为首要目标,通过净投放和小幅降息等操作,推动M2与社融增速大幅上行;2)5月之后为经济修复阶段,央行通过MLF、TMLF等工具对冲投放过多的再贷款再贴现,社融、M2增速处于高位。

从政策基调来看,货币政策最宽松时点已过,宏观流动性收紧预期提升。 不同于疫情爆发后政治局会议连续4个月提及货币政策,7月政治局会议对货币政策重新定调为“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10月易纲行长在2020金融街论坛讲话上提到“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 总体上,货币政策将逐步回归疫情前的“稳健中性”。

2021年货币政策展望:随着经济指标出现边际改善,货币政策将为经济持续修复预留空 间。 我们认为,2021年货币政策趋于边际收紧,在经济增速因低基数而走高的阶段进行预调。具体来看,我们预测2021年社融规模将在34万亿左右,增速放缓至12%;信贷亦边际放缓,同比下降至18.6万亿;预测M2增速将回落至8.6%左右。将M2、社融信贷增速下压至与2021下半年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的水平,从而货币政策重新回到中长期趋于中性的导向。同时,考虑到2021年货币政策基调回归中性,政策工具将逐步退出,不会进行降准、降息等宽松操作。

1.2. 财政政策:回归常态

2020年财政政策回顾:应对外生 性冲击下的非常规扩张。 尽管受到疫情冲击,经济增长显著承压,财政支出仍较好做到了“合理扩张但不过度”,充分考量了短期稳增长与中长期债务风险相匹配。总体上,2020年财政政策有三点核心增量:一是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率由2019年的2.8%提高到不低于3.6%;二是1万亿的抗疫特别国债;三是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从2019年的2.15万亿上升到2020年的3.75万亿。

展望2021年,伴随国内经济修复,疫情期间的宽松政策将陆续退出,财政政策亦将回归常态化。 具体地,财政支出将明显收缩,赤字率或回归3%~3.5%左右,专项债规模适当调减至3.6万亿。此外,继续落实减税降费,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确保“六保”、“六稳”的落实。

2 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循序渐进

2020年回顾: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 1)科创板坚守战略定位, IPO节奏稳步提升。其中,科创板年内新增上市公司125家,较2019年新增55家。2)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放开借壳上市与再融资限制。3)新三板精选层落地,首批32家公司于7月挂牌交易。 总体上,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精选层的板块定位明晰,在发行、上市、信披、交易以及退市等制度上均有差异化安排,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内涵不断丰富。

2021年,资本市场结构进1程展望:)精选层转板,2)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

第一,精选层公司登陆。 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新三板精选层公司挂牌一年以上,符合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我们认为,精选层公司有望于2021年下半年登陆,首批转板的公司数量或达30家。随着转板机制的落实,将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渠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第二,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事宜稳步开展。 2020年10月,监管层披露筹划基础制度改革,拟合并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并重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IPO。事实上,深交所主板长期缺乏发行融资功能,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和监管要求亦逐渐趋同。我们认为,随着合并事宜的推动,届时或形成“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的“有限差异”市场结构。

2.1.2. 注册制有望全面推进

展望2021年,注册制有望全面推进。 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简称“国七条”),要求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从海外经验来看,部分IPO时亏损或微利的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在日后成为资本巨擘,注册制为美国及中国香港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我们认为,2021年,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推进,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条件日趋成熟。从发行端来看,整体将保持相对平稳偏快的节奏。我们预估,2021年IPO数量维持在每周6-10家,平均一年300-400家之间,累计发行规模在3000-4000亿附近。

2.1.3. 优化退市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0年,资本市场监管力度加强,退市节奏显著提速。 年初以来,A股市场已经先后有包括神州长城、华业资本等在内的15家公司被摘牌。不过,横向比较来看,A股退市力度仍有提升空间。以港股为例,截至11月18日累计上市公司数量达2935家,退市数量395家,占比达13.5%;而A股公司退市比例仅3.1%。究其原因,在于A股的审批/核准制度下,IPO行政审批制不仅门槛高、程序冗长,而且排队等待时间一般需要2~3年甚至更长,IPO成本高企,“保壳”意愿与动力极强。

我们认为,2021年A股退市机制将进一步优化,高质量发展迎来转型升级契机。 监管方面,“国七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具体来看,一方面,严格退市监管,通过行政力量出清违法违规公司;另一方面,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伴随监管体系的不断重塑,有望提升优质龙头的示范效应,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 稳定发展。在新证券法+注册制的市场环境下,包括“面值退市”在内的市场化退市方式,有望逐渐取代过往以盈利为主要标准的退市机制成为主流。

2.1.4. 交易制度推陈出新

2020年,A股交易机制不断突破。1)创业板竞价交易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具体来看,创业板注册制下,新上市企业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之前的10%放宽为20%;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我们认为,涨跌幅限制的放宽,可以提升创业板交易流动性。2)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两融标的。 涨跌幅与融券机制的改革,能够高效驱动市场价格发现,丰富机构的多元交易策略,引导长线资金入市,推动交易机制与国际接轨。

2020年,我国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开放格局,由点到面,海南就是先驱者。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致力于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等六大领域自由便利。我们认为,下一步将逐步推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税收安排、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等。除此之外,国际贸易合作正逐步推进。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落地。RCEP的签署意味着全球贸易三足鼎立格局大幕开启,东盟十国携手中、日、韩、澳、新五国推动区域内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削减,进而建立统一市场。值得注意的是,中日首次达成贸易协定,双边贸易自由度将显著提升。下一步,我国将在RCEP的基础上,推动协议的早日生效实施,深入更加实质的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并加快中日韩自贸区协议的签订。

2.2.2. 更加包容的资本制度

2020年以来,监管层着力落实金融开放11条,推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9项举措,形成更全方位、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局面。尤其是,在外资机构设立与资金引入方面,开放的力度正逐步提升。

第一,外资机构加快布局中国金融业务。 1)2020年新增金元统一、瑞信方正、高盛高华、星展证券、大和证券、意才证券等6家外资控股券商。2)首家外资全资控股公募基金贝莱德获批设立;另外,范达基金、联博基金等已递交外资公募牌照申请。3)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摩根大通期货获批设立;4)惠誉获准进入中国评级市场。 随着外资机构持续扩容,“鲶鱼效应”逐步显现,长期来看将推动提升境内金融机构竞争力,促进我国由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转变。

第二,外资资金加快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1)证监会、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QFII/RQFII新规,旨在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规的出炉,将进一步加大A股对外资的吸引力,推动外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产品及渠道多元化。2)富时罗素指数进一步扩容A股,分别于3月20日、6月19日将A股纳入因子累计提升至25%。外资入市广度与深度的提高,既能引入多样化的流动性支持,又能重塑价值投资的市场风格。

展望未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对于打通我国金融体系、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2021年主要将在以下领域有所突破。 一是继续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开放, 如:1)在与港交所、伦交所等市场联通的基础上,拓展与更多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建立互联互通机制;2)解决国际投资者的顾虑,完善风险管理、结算周期、交易机制等制度安排,提高A股在MSCI、FTSE Russell等国际指数中的纳入比例;3)拓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渠道;4)扩大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范围。 二是提高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开放水平, 继续推动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落地,完善内外资证券基金机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支持优质机构与客户一起走出去,提升跨境服务的专业能力,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

3 产业政策升级:创新驱动,安全先行

3.1. 国防安全 :军工改革助力高景气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报告更新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三步走”战略,指出要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趋势和国家安全需求,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力争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五中全会公报指出,未来“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防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国防安全而言,核心方向为国产替代与自主可控,重点政策与改革路径主要是提高国防支出、股权激励、资产证券化。 作为大国博弈的落脚点,国防安全要求国产化能力提升,预计产业政策亦将向航空航天、国防信息化等领域倾斜。具体政策方面:1)稳步提升国防支出。我国军费规模占GDP比重不到1.4%,低于世界平均的2.2%,仍处于补偿式刚性增长期。2)落实股权激励。《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首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从总股本1%提升至3%,董高人员授予价值放宽至薪酬40%水平。伴随股权激励的实施,企业经营活力将得到释放,降费增效与民品发展将显著加快。3)加快资产证券化。配套院所转企后将自负盈亏,面对市场化竞争,院所转制核心将重点落在配套单位市场化改革。

3.2. 能源安全 :供需两端优化消费结构

我国油气能源海外依存度高,叠加全球气候环境危机,能源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我国油气能源面临较高的供给风险、通道风险与价格风险。据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油气产业发展分析与展望报告蓝皮书(2019-2020)》,2019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70.8%,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达43%。另一方面,碳排放过量导致的极端气候现象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冲击。为此,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有效解决能源安全问题。

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新能源行业迎来春天。 2020年9月,领导人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0月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 社会 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重点涉及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这意味着,“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深入推动以清洁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新能源行业将加速发展。

2021年,新能源供需结构双向推进将成政策改革重点领域,光伏、风电与新能源车产业链景气度有望继续提升。 1)从供给端来看,光伏、风电成为新增电力重要来源。其中,光伏已经脱离补贴,逐步进入市场化阶段;风电则因并网严格导致行业抢装,高速增长将延续。2)从需求端来看,新能源 汽车 成为调节能源消费结构的最佳手段之一。事实上,为在疫情期间重振经济并且减少碳排放,欧洲各国已陆续推出新能源 汽车 的扶持政策,甚至优厚于2019年的扶持政策。除此之外,英国还在疫情期间将燃油车禁售令的时间提早5年至2035年。

可再生能源占比提升下,发展储能势在必行。储能的应用场景包括发电端、电网端以及用户端。 我们看到,2020年以来“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电力'十四五'规划”、“能源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等均将储能列入其中,“十四五”时期储能产业有望迎来新的契机。

3.3. 科技 安全 :国产替代新格局

2018年以来,美国相继对中兴、华为、海康威视等企业实施制裁,本质上反映出我国当前 科技 安全和部分关键领域的 科技 创新依然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制约与挑战。面对海外国家技术封锁,“十四五”期间发展软硬核心技术、实现 科技 安全的迫切性显著提升。

3.3.1. 半导体 :技术与需求共同催化

近五年来,国内企业在半导体产业链环节上的竞争力逐步增强。 从国内半导体行业结构来看,产业链以芯片设计、芯片制造的市场空间最大,属于技术和资本密集行业,过去主要被海外龙头企业所掌握,国内企业以劳力密集的芯片封测为主;2017年后,中国半导体产业环境向高技术环节转型,IC设计企业数量大幅增长,国内本地品牌华为、联想、小米等,和本地芯片设计商海思、紫光展讯、汇顶 科技 等发展为中国IC制造提供大量需求。此外,根据SEMI数据,2020年中国大陆半导体设备投资额达到173亿美元,半导体设备的投入支持,显著提升国内晶圆制造的产能。总体上,国内半导体产业链开始加速向高技术、高价值环节发展的正向循环;同时,为了维持未来稳定发展,对于半导体设备、材料的自主可控将成为重要趋势。

政策暖风频吹,半导体产业支持力度加大。 《国家中长期 科技 发展规划(2021-2035)》即将发布,将重点推动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攻坚突破。此外,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国家研究拟把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写进正在制定的“十四五”规划中,计划在2021年至2025年,在科研、教育、融资、应用等方面大力支持第三代半导体产业。与第一代和第二代半导体材料相比,第三代半导体具备宽禁带、高击穿电场、高导热率特性,更适合制作高温、高频、抗辐射及大功率器件。伴随5G通信和新能源 汽车 渗透率的提升,下游需求将持续催化半导体市场规模。

3.3.1. 网络安全 :信息长城保驾护航

当前世界地缘政治格局日趋复杂化,针对关键性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一直是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从海外来看,2020年,美国发布《5G 安全国家战略》等一系列网络安全政策,并推出188亿美元的网络安全领域财政预算;欧盟在《欧盟5G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致力于捍卫网络安全领跑地位。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网络安全及相关政策出台,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1)网络安全法律出台。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正式施行,为我国商用密码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开放平台。2020年4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推出,进一步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纳入立法计划。2)产业配套政策密集落地。2019年12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相关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标准支撑。

“十四五”规划期间,网络安全将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事实上,等保2.0、关保新政等全面推进,为“十四五”期间大安全战略的全面铺开打下基石。展望2021年,我国将在网络安全领域重点突破:1)推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落地;2)加快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认定机制;3)加快建设个人和法人基础信息服务支撑平台。我们认为,随着网络安全领域政策制度的施行,叠加信息技术的提升,将有力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提升。

4 调结构、扩内需,“双循环”下的区域和人口政策

2020年5月14日,政治局常委会首次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为推动“双循环”的形成,打破要素市场流通障碍、加快人口政策改革尤为重要。

4.1. 要素市场改革,打造新型城镇化

2020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同日,发改委发布《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出了28项重点任务。 我们认为,上述二者指明城镇化建设的方向,有助于提升城镇化水平、释放内需、提高发展质量。

为落实要素市场改革与城镇化建设,户籍、土地、 社会 保障等领域制度有望突破。 具体来看:(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限制;(2)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3)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

4.2. 生育携手养老,破解人口红利困局

中国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老龄化问题突出。 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3个阶段:1)1950s~1977,提倡节制生育;2)1978~200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3)2002至今,逐步放开计划生育。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推广执行,人口结构亦发生深刻变化。1987年以来,我国14岁及以下人口比重逐年下降;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近年来增幅逐渐加快;15至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也于2010年达到顶点,抚养率开始提升,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为解决人口结构矛盾,“十三五”期间,二孩政策全面放开。这一阶段,二孩生育率从2015年的12.3‰显著提升至2018年的21.97‰。

展望未来,“十四五”期间人口政策将优化调整。 具体来看:1)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三孩及多孩政策有望全面放开。2)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行普惠价格制度的学龄前教育,给予多孩家庭减税的政策。3)加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养老产品和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与制度供给职能。4)提高人口质量,改革完善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加速“人口大国”向“人才强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