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监理机构应报告建设单位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 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风电场部分) (试行)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六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 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场部分).大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 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 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场部分)包括《风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大纲》,《风电工程土建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工程变电站电气系统受电前质量监 督检查大纲》,《风电工程场内线路(电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工程单台 机组启动调试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 《风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等七个阶段.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风电 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质监大纲"编制过程中,得到江苏如东一期100MW风电场,江苏兴源电力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大力支持. 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批准: 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 执笔:方民强 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张斌 2 风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1总则 1.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风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 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 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7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 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2 《风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江苏省电 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风电建设工程正式开 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 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 1.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 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 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 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 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 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52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21号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建〔1995〕543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国电总〔2001〕64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6]102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计建设〔1997〕252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测法字〔2004〕4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87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5000-2002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5〕140号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3号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其他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4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3 主要危险源识别,风险控制对策,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 3.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计划已编制完成,开工必备图纸已送审完成 3.5 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消防设施已完善 3.6 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 3.7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 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8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9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 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10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或概念)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 和批准书 4.1.1.2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3 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已明确 4) 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度,设计交 底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 告及处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等. 4.1.1.4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各责任主体 质量责任人已报送建设单位并到位: 1)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 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 已经完成主要设备招标,并已签订合同,招投标文件齐全 3) 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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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法,一个正规的项目监理机构包含1名总监,数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数名监理员,一般不小于专监人数。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第二四五六七条显示必须有监理的有如下内容: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卧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甲方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监理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2.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1)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
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监理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厂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由省级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参考资料:攀枝花市水务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参考资料:攀枝花市水务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