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公司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具体如下:
一、质量管理
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中关于“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2.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4.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品不转序。
5.严格划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二、工艺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2.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上岗操作,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4.对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严格执行标准、图纸、工艺配方,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生产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6.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7.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8.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9.生产部门应建立库存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做好各项记录。
10.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定置管理
安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2.及时运转、勤检查、勤转序、勤清理、标志变化,应立即转序,不拖不积,稳吊轻放,保证产品外观完好。
3.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4.加强不合格品管理,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5.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不得阻碍。
6.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保持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四、设备管理
车间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2.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3.设备台帐卡片、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帐卡相符、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4.实行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做到证机相符.
5.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24小时内报设备主管或主管领导.
6.坚持八字要求,即:整齐、清洁、安全、润滑,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出一般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7.设备运行中,要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不离岗(设备运行过程中),对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8.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五、工具管理
卡物相符,个人长期使用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实物相符,丢失赔偿,使用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2.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或挪作他用。
3.精密、贵重工具、量具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4.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5.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损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六、车间管理
1.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体制定管理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4.认真填写各项记录、工票、台帐、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完整、规范。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进入公司需换拖鞋,鞋子按划分区域整齐摆放。必须正确佩带厂牌,穿工作服上班。不得携带任何个人物品,如手机、MP3、手袋、食品等。
2、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50-80CM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作业时须按要求带好手套或指套,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品检与组长反应,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4、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5、小零配件必须用兰色胶盒盛放,一个盒子只可装一种零配件,安装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必须用红色胶盒盛放,所有的物料盒排成一行放于工作台面的左手边。
6、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7、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8、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并领取离岗证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9、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10、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11、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2、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13、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扩展资料
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应在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
(1)、 一天以内由拉长批准
(2)、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
(3)、超过三天必须由生产部经理批准
(4)、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保持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周末须进行大扫除(公司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设备保养、风扇、饮水机等都须清洁)。
3、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4、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卫生间须每天用水清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间管理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车间现场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整理,实现均衡、安全、文明生产、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重要意义。
2 范围
金盾压力容器生产部各生产车间。
3 内容
3.1 质量管理
3.1.1 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3.1.2 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1.3 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3.1.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1.5 严格划分“三区”(待处理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3.2 工艺管理
3.2.1 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3.2.2 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 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上岗操作 , 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2.3 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2.4 对原材料、半成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5 严格执行标准、图纸、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2.6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2.7 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2.8 生产部应建立模具及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并做好各项记录。
3.2.9 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3.3 定置管理
3.3.1 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3.3.2 勤检查、勤转移、勤清理。
3.3.3 做到单物相符,流转卡与产品数量相符。
3.3.4 加强对不合格品管理,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3.3.5 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3.3.6 消防器材定置摆放 ,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 保持现场清洁卫生。
3.4 设备管理
3.4.1 车间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3.4.2 严格执行公司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4.3 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路、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3.4.4 设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帐卡相符、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3.4.5 实行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 , 做到证机相符。
3.4.6 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 一般事故 3 天内 , 重大事故 24 小时内报生产主管或公司领导。
3.4.7 坚持八字要求 , 即 : 整齐、清洁、安全、润滑,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3.4.8 设备运行中 , 观察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
3.4.9 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 , 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3.4.10 保持设备清洁 , 严禁泡、冒、滴、漏。
3.4.11 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系统 , 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5 工具管理
3.5.1卡物相符,个人长期使用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实物相符,丢失赔偿,使用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3.5.2 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或挪作他用。
3.5.3 精密、贵重工具、量具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3.5.4 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3.5.5 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损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3.6 计量管理
3.6.1 使用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完好、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量具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检查、修理、鉴定。
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使用、轻拿轻放、严禁碰撞,使用后擦拭干净,较长时间不使用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合格证书填写的有效期或技术部的通知自觉及时送检。
3.6.2 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技术品质科检测中心检查,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6.3 严禁用精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3.6.4 凡须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提出申请报技术部。
3.6.5 各单位应按需要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3.6.6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或造成损坏、丢失者,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罚款。
3.7 能源管理
3.7.1 积极履行节能职责,认真考核。
3.7.2 开展能源消耗统计核算工作。
3.7.3 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
3.7.4 随时检查耗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消除长流水现象,严格掌握控制设备预热时间,杜绝空车运行。
3.7.5 未经允许不得私接耗能设备、设施、器具。
3.8 劳动纪律
3.8.1 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体制定管理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8.2 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8.3 严格现场管理,要做到生产任务过硬、技术质量过硬、管理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想工作过硬。
3.8.4 经常不定期开展内部工艺、纪律、产品质量自检自纠工作。
3.8.5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3.8.6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管制表、台帐、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完整、规范。
3.9 文明生产
3.9.1 车间清洁整齐,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原始记录、台帐齐全、完整、按规定填写。
3.9.2 应准确填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班组、产品规格、生产数量、合格数量、报废数、班组成员等。
3.9.3 下班提前5~10分钟进行地面清洁、设备保养、规范物品摆放。
3.9.4 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
3.9.5 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跑 、冒、滴、漏。
3.9.6 车间内管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3.9.7 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3.9.8 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长风扇。
3.9.9 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每天下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相关记录没填写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3.10 安全生产
3.10.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10.2 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开好周例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清除隐患。
3.10.3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0.4 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3.10.5 特殊工种作业应持特殊作业操作证上岗。
3.10.6 学徒工及其他学员上岗操作应有师傅带领指导,不得独立操作。
3.10.7 生产、检验记录即使填写,班后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重要材料要严加管理以免丢失。
3.10.8 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3.10.9 重点设备(如数控中心),要专人管理,卫生清洁、严禁损坏。
3.10.10 消防器材要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更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3.10.11 加强事故管理,坚持对重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3.10.12 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4 奖惩
4.1 生产部每周最少2次不定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打分评比
4.2生产部每天上下班对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进行打分、评比,进行全厂公示。对于全月综合评分超过90分,分别给予前三名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连续三月获奖的,奖金翻倍。
4.3 对全月评分不足60分的,少于60分的部分按2元/分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4.4 对于车间现场管理的奖惩金,在连同当月月底统一发放。
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