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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机构需要煤炭备案

迷人的蜜粉
温暖的樱桃
2023-01-31 02:49:58

煤炭销售是否需要备案

最佳答案
雪白的小蚂蚁
感性的蜜粉
2025-08-23 16:35:46

1 煤炭经营许可证: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2 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3 安全营业证明:消防厅审核你卖煤的地方的安全标准,办公人员会对所租场地进行安全系数检测,如火灾隐患等,合格后方可正常营业

望采纳

最新回答
时尚的抽屉
飘逸的世界
2025-08-23 16:35:46

对这个我也不懂,前几天有朋友要这类的,我从网上搜的,不知道有用没,希望能帮到你!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程序及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盟(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申请单位将填写完备的申请表及需要提交的材料递交盟(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初审。

3、盟(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县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

4、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合格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储煤场或煤炭加工场用地证明:煤炭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本西部区(乌兰察布市以西)1000万元以上,东部区(锡林郭勒盟以东)500万元,储煤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煤炭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西部区500万元以上,东部区200万元以上,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型煤加工企业及农、林、牧区等非主要集散地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储煤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设施,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储煤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煤炭加工企业提供煤炭加工设施证明材料。

(五)储煤场环保设施证明材料。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三、经办人员

戚在成 白俊瑞

联系电话:0471-4824564

监督电话:0471-4824852 4826495

跳跃的水蜜桃
炙热的火龙果
2025-08-23 16:35:46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有水快流”的办矿方针,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迅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办国营、地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变国有性质,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不得私自买卖、转让煤炭资源。第四条 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集体、个体煤矿)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分别由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内统配煤矿生产、建设区的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由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归口管理。第五条 省矿产储量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并对煤炭资源纠纷进行调解。第六条 为加速煤炭资源勘探,合理布置勘探力量,避免勘探工作重复进行,凡在省内生产和在建井区以外的新区进行煤田地质勘探,须向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四季度由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一年度的勘探工程项目。第七条 煤炭资源勘探部门必须按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田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勘探工作,并负责提交煤炭资源勘探报告。煤炭资源勘探的详情和精查地质报告由省矿委审批。第八条 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矿技术政策》、《煤矿设计规范》、《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和资源情况,按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在加快发展国营、地方国营煤矿的同时,对集体、个体煤矿要“放开、搞活、管好”,积极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使集体、个体煤矿迅速而健康地发展。第九条 开办国营、地方国营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家计划后,分别由东煤公司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矿委备案。第十条 集体、个体办矿,必须首先办理办矿申请手续,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在统配煤矿生产建设井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或矿)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统配煤矿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地方国营煤矿现生产、建设井区和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勘探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地方国营煤矿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其它区域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同级矿管机构(或计委、计经委)和省矿委备案。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省矿委备案。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批准集体或个人办矿时,由批准单位发给准采证,凭准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采。第十三条 办矿申请表和准采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体煤矿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准采证和营业执照。不得超越准采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需变更经营单位(个人)或新开井口时,必须重新履行办矿申请手续。第十五条 矿井报废时,必须向核发准采证的单位履行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由核发准采证的单位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矿委备案。第十六条 各类煤矿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而造成破坏资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愉快的烤鸡
爱笑的裙子
2025-08-23 16:35:4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煤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煤炭经营企业。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要做到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区域内人口、需求量等因素确定销售网点。

鼓励各类煤炭经营企业逐步实行联合和规模经营。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区)所在地或者跨地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州、市(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者州、市(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设立煤炭零售网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炭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量;

(三)有健全的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计量等设施;

(四)有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并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炭质量化验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零售(包括连锁店)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四)有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化验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股份制企业由董事长签署的成立申请书、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应当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凭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格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本省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异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经营条件审查手续。

外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产品,应当向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纳入全省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第十二条 成型煤推行集中粉碎、统一配送、定点成型、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从事成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的企业应当具备煤炭批发经营条件。民用蜂窝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提倡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所有用煤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得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购买煤炭产品。第十七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各地设立煤炭市场,应当征得省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接受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精明的过客
难过的小天鹅
2025-08-23 16:35:46

矿业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后,还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才能开始项目工程建设,其中安全审查是一项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那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哪些内容?矿山企业需准备哪些材料?树人律师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一、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八条规定,矿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此外,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否则,将会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批。

(2)自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生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条规定,矿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避免因设计单位资质不够,导致《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