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市场价格监管通知了吗?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防范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明确,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各地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主要煤炭港口所在地要立即行动,组织部署检查力量深入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迎峰度冬期间要持续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重点关注煤炭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一旦出现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要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办理有关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市场巡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搜集甄别违法线索,掌握分析违法动向,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
1.中国电煤价格指数
它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有关规定决定建立的发电用煤价格指数编制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负责整体协调和监督。目前电煤价格指数工作已在紧张进行中。2006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集参与价格指数工作的煤炭和电力企业在重庆召开电煤价格指数工作启动和培训会,这项工作正式启动。
电煤价格指数主要是为电价调整提供重要依据,也是重点电煤定价的重要依据。电煤价格指数与煤炭企业、电力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关系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大事。电煤价格指数的建立,可以把煤炭、电力企业的价格水平、消费水平公开、透明,使社会了解、理解、接受能源价格的变动,引导能源消费。对节能、节电、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电煤价格指数具体内容如下:
建立原则:遵循“重点采样、及时有效、科学计算、全面反映、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即在选定重点调查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定时采集煤种、热值、价格、交易量等数据,经统计计算后,得出电煤价格指数,并向社会公布。数据采集:初步选定52个煤炭企业、64个发电企业或发电燃料经营企业作为首批数据采集点。随着工作的深入,数据采集还将适当扩展。
计算方法:首先对报告期电煤质量、价格以煤量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自然煤质状态下的平均价格再用报告期平均低位发热量水平和额定发热量进行修正,得出报告期电煤价格水平及价格指数。根据需要,也可分区域、煤质、煤种、价格属性、报告周期、运输方式等计算各类电煤价格指数。指数的制定和发布:每月6日前,各数据采集点将电煤车板价、到厂价、成交数量、发热量等数据通过软件发送到煤炭运销协会和中电联燃料分会,进行汇总数据后,由价格监测中心会同进行数据核实,于每月10目前计算出上日由煤价格指数,最后通过价格监测中心、煤炭运销协会、个联燃料分会的网站予以发布。在运行初期,暂时只发布全国
“碳中和”叠加后疫情效应 煤炭价格高位运行
2021年以来,中国煤炭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短期来看,“碳中和”叠加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将对煤炭价格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
限价区间明确 煤炭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下称303号文)和2022年4号公告,明确于5月1日起实施。对于价格限定,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哄抬价格行为。
2022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现货价格均有了合理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山西(5500大卡)370-570元/吨,陕西(5500大卡)320~520元/吨,蒙西(5500大卡)260元-460元/吨,蒙东(5500大卡)200-300元/吨。
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70元、855元,陕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20元、780元,蒙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460元、690元,蒙东煤炭(3500大卡)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300元、450元,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全球能源危机背景下 中国能源政策的调整方向
另外,乌克兰危机等全球能源危机频发凸显了传统化石能源在基建基础、发电成本和供电稳定性上的优势,将引发各国对过快能源转型的再思考,将深刻影响中国对外煤炭能源合作和能源安全。中国国内能源市场化水平低,面对极端事件冲击,能源安全韧性不足,国际能源安全事件在中国的国内风险被放大。基于欧盟能源政策发生转变,也将间接对中国包括煤炭在内的海外能源合作及能源安全造成影响,中方需要根据欧盟能源政策调整来进行应对。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为做好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措施”有法可依。《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座谈会指出,煤炭是重要基础能源,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目前价格涨幅已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且临近采暖季,价格仍呈现进一步非理性上涨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梳理、排查保供稳价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座谈会还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需求,助力经济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