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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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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00:38:31

河南省煤炭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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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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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矿井建成后,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省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采矿权人、隶属关系、设计生产能力、开采范围等事项或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经县(市、区)和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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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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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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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小煤矿规范重生

  小煤矿整顿任务提前半年完成后,全国仍有小煤矿1.6万处左右,距离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要求的1万处仍有相当差距

原计划将于2008年6月完成的小煤矿关停任务,将提前至今年底完成,已经完成关闭任务的河南、内蒙古等省区积极进行着对小煤矿整合技改、管理强矿的工作——这是《瞭望》新闻周刊近日从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上获得的信息。

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这次现场会是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小煤矿安全事故之多及关停之难,一直是主管部门的心病,也因此,提前半年实现“三年大约关闭1万处小煤矿井”的任务,自然来之不易。

但上述成绩并没有改变当前煤炭工业结构不合理这一突出矛盾,目前,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依然占煤矿总数的4成多,在建煤矿中30万吨/年以下的占到80%,即便是年底完成关停任务后,全国仍有1.6万处小煤矿,对照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中“2010年全国小煤矿数量将压减到1万处左右”的指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任务依然艰巨。

严格关停不等于“一刀切”

“目前我省1596个小煤矿中,年产3万吨以下的有1400多处,如果按照国家关停标准(年产量3万吨以下),这些煤矿需要全部退出”,接连参加了三个有关煤矿安全的会议后,湖南煤监局谢光祥局长对本刊记者坦言自己“感觉一次比一次压力大”。

据谢光祥介绍,湖南省每年的煤炭产量是5000万吨,与需求相较,缺口1000多万吨,需要从河南、贵州等地买进。由于储量不稳定,赋存条件差,加上瓦斯、水、火、煤尘等采矿的五大自然灾害因素均具备,湖南的煤炭更适合小井群开采。谢光祥指出,湖南小煤矿实际上面临的是“办下去还是退出”的生死问题。

谢光祥介绍,经过商讨,湖南的小煤矿关停方案为到今年底之前,保留1120处,关停476处。“但是这1120处矿井面临着技术改造,将产能增加到6万吨的任务,按照到2009年完成70%的要求,意味着大部分的煤矿都需要技改,在煤炭需求的压力下,如果边技改边生产,隐患无穷”,谢光祥忧心忡忡。

小煤矿激增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国家放宽办矿政策,提倡国营、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大中小煤矿共同发展,个体煤矿大量出现(在统计上以及习惯上,把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之外的煤矿统称为乡镇煤矿或者小煤矿)。据主管部门统计,到1995年,全国乡镇煤矿多达72919处,产煤6.66亿吨,占当年全国煤炭产量的48.9%;“九五”期间,国家整顿乡镇煤矿生产秩序关井压产,小煤矿数量锐减;2002年之后,随着煤炭市场回暖,小煤矿再度复苏发展。2005年8月煤矿整顿关闭攻坚开始之际,全国共有小煤矿约2.3万处,截至2007年6月底,累计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井9075处,在建改扩建小矿为3270处。目前全国尚有小煤矿1.7万处,其中1000多处列为关闭对象并将在年内依法关闭。

小煤矿数量占到全国煤矿总数的90%左右。由于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小煤矿成为我国煤炭行业的整顿重点。资料显示,我国小煤矿的产量仅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事故发生和伤亡人数却占到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二以上。2006年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3.885,是国有重点煤矿的6.19倍,国有地方煤矿的2.04倍。

小煤矿一直存在三大突出问题,一是非法违法现象严重,有的无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规模过小,生产方式落后,实施整顿关闭前的2004年,我国小煤矿平均规模约3.2万吨,2006年提高到约5.2万吨,这个规模不利于推广机械化,难以形成改造升级所必需的规模效益,许多小煤矿仍采用掘巷采煤、放炮落煤、木头支护、井下人力运煤等原始落后的生产运输方式,回收率低,只达到15%左右,即采1吨煤要丢弃6吨;三是基础管理薄弱,安全隐患严重,生产经营无序,“三违”现象突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区域经济和煤炭工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均衡性、煤炭资源赋存的多样性等,决定了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我国都将继续保持大中小煤矿共存的煤炭产业格局。

“政府重视”、“矿主明白”是关键

目前,河南共有小煤矿598处,2006年产煤0.8亿吨,分别占河南省煤矿数量和产量的70%和43%。

在完成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第一步即关井任务的同时,河南还积极进行着第二步整合技改和第三步管理强矿的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矿井实施资源整合,通过技术改造形成具有一定规模、采用合规技术和工艺的煤矿,是解决小煤矿数量过多、规模过孝技术落后等问题的一条现实途径;通过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则可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正因此,7月10日到11日召开的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将会场选在了河南。

此次会议的重要议程是推进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旨在全面提高小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在会上,针对各个省区治理小煤矿工作进度不一的情况,李毅中强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上述“三步走”;“三步走”反映了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内在逻辑关系,工作上分阶段,时间上有交叉。

在评价各地、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在解决小煤矿问题中,对小煤矿依法监管、有效指导和广泛监督的探索时,李毅中说,在政府的层面上,河南以及各地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经验: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关井任务能取得积极成效,与各省(区市)都明确了煤矿整顿关闭三年工作目标和“十一五”期末保留矿井数量、产量密不可分。

二是坚决淘汰落后能力,引导小煤矿走正规化开采、规模化发展的道路。河南、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市)倡导和支持国有重点煤矿通过各种方式对小煤矿进行整合取得了成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通过市场引导、政府推动,把关闭后尚有的456处小矿,整合改造为156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矿,普遍上了综采或高档普采,采煤机械化水平由15%提高到75%,资源平均回收率由25%提高到70%。

三是为小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山西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120亿元对2000多处小煤矿进行了安全技术改造,组织专业力量为小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县域联网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小煤矿产量监控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四是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能。河南、北京、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探索如何将安全监管落实到乡镇、企业,建立和坚持向小煤矿派驻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督导员、县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点联系、县乡干部驻矿包矿等制度。河南省登封市公开选拔配备了专职煤炭副乡长,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从小煤矿企业层面,李毅中指出,一些小煤矿,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上,从实际出发,探索和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办法措施,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例如:矿主认识清楚,生产经营思想端正;依法办矿,守法经营;舍得投入,追求技术进步;守规程、讲标准,文明办矿;重视培训教育,提高素质技能;以人为本,关心矿工等。

这其中,李毅中强调,关键是矿主要是个“明白人”。凡是安全基础管理比较扎实、安全状况比较稳定的煤矿,共同点之一,就是掌握企业决策权的负责人是明白人,在安全生产这个人命关天的问题上头脑清醒、态度坚决。不以牺牲矿工生命以及资源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金钱利益,深知煤矿安全为天,“不是煤矿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煤矿”,自觉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储前提和保障。不搞短期行为,在安全投入上舍得花钱、不遗余力,坚持科技兴矿、管理强矿、文明办矿。在小煤矿企业的所有经验和做法中,这一条最为重要。

关注体制积弊

此次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是近年来首次以小煤矿为主题的全国性大会,与会代表表示,尽管当前解决小煤矿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对小煤矿的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管理弱化,政出多门。与会人员表示,煤炭行业的标准有的十年没有修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各地发改委、煤监局、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分别管一块,收费项目多,办事效率却不高;

二是“六证”管理有待完善。小煤矿正常生产需要办理包括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与会的小煤矿代表反映,目前存在着办证程序不畅、办证难、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有的煤矿一年需要一个人专门来办理各种证件。据透露,国家安监总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准备出台文件,减少上述办证环节,提高效率。

三是人才培养问题。小煤矿普遍存在技术人才匮乏的问题,职工队伍不稳定也影响着生产安全。

  四是不提倡“停产保安全”的做法。今年3月煤矿事故反弹,主要原因之一是,春节前全国88.2%的煤矿停产放假或检修,其中91%的小煤矿停产放假,“两会”后一些煤矿未经严格复产验收,违法违规甚至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恢复生产,导致事故多发。

当前,在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以河南为例,据登封市阳城煤矿矿主王岳透露,每吨煤价格在300元左右,吨煤的采掘成本大约100元,全部成本不到200元/吨,从原产9万吨/年改扩建后的阳城煤矿一旦投入生产,以21万吨年产量计,当初改扩建的1000多万元的投资不到一年即可收回。

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如果缺乏有力的管理、行业指导,关闭矿死灰复燃、违法违规生产乃至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将难以禁止,巨大的事故隐患必将蕴含其中。(文/记者唐敏)

全国小煤矿治理全面进入“管理强矿”阶段

新华网郑州7月15日电(记者

古文洪)在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全国小煤矿治理全面进入“管理强矿”的第三阶段,推动小煤矿依靠管理走上长治久安之路。

李毅中:"三步走"根本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

新华网郑州7月10日电(记者

古文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0日表示,小煤矿生产力水平总体落后、事故多发,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灾区”,全国正按照“三步走”战略加快推进小煤矿问题的根本解决。

七部委联合下发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

安监总局要求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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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20:19
河南省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共45人(涉嫌经济及其他犯罪的19人)。

1.王国政,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白静民,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投资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3.李来申,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4.王政卫,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技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5.王建正,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机电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6.李长伟,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后勤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7.孙万坤,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生产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8.管静,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9.李尚斌,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10.白见红,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11.王校美,因涉嫌包庇罪,201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12.温现军,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3.张荣芝,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保管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4.苏向梗,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炸药仓库主任兼保管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5.李云立,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6.周志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7.张红民,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车司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8.郭社波,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公司伊川分公司押运车司机。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9.楚彦武,伊川县煤炭工业局聘用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

20.冯鸿军,伊川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借调人员,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1.姬朝强,伊川县煤炭工业局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2.杨国尚,伊川县物资局职工,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监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3.叶灿伟,伊川县移民局纪委书记,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4.张贯恒,伊川县物资公司副总经理,驻国民煤业公司安监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25.王留君,伊川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大代表,负责国民煤业公司包矿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6.刘国行,伊川县半坡乡副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7.凌让尊,伊川县半坡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国民煤业公司包矿领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28.李冠锋,伊川县半坡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9.黄涛,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30.赵少辉,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31.申振通,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马岭山煤管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

32.方少武,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安全检查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33.曹延坡,伊川县煤炭工业局高山煤管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34.郭红勋,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35.邢青峰,伊川县公安局副大队长,分管爆炸物品。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6.王超群,原伊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7.张兴伟,伊川县半坡乡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38.张占伟,伊川县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工人身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9.陈卫伟,伊川县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兼法院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0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40.董振亭,伊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1.张国庆,伊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因涉嫌受贿罪,201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42.陈崇渠,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涉嫌介绍贿赂罪,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3.刘孝光,无业。因涉嫌窝藏罪,201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

44.邢杰治,伊川县看守所医生。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2010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5.白自卫,农民。因涉嫌行贿罪,2010年7月7日被立案侦查,目前在逃。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共32人)。

1.谢志刚,中共党员,伊川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2.胡留卷,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撤职。

3.张振卿,伊川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4.魏柳安,中共党员,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一科科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5.张杰,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负责伊川县煤矿停工整顿督查工作。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6.郝松道,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周现锋,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管理股股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8.董矿宝,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分管矿山安全管理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9.曹聚乐,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许占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科科长。记大过。

11.王来安,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过。

12.闵勤峰,中共党员,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副股长。记过。

13.郭松喜,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记大过。

14.赵振军,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记过。

15.张留现,伊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6.李宏峰,伊川县水寨镇镇长、党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7.赵学军,中共党员,伊川县电业局市场营销服务部主任。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8.冯辉,伊川县电业局副局长。降级。

19.鲁干军,伊川县电业局局长。记大过。

20.张孟川,伊川县委组织部干部,负责伊川县驻矿办工作。党内严重警告。

21.郭遂彬,伊川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分管驻矿办工作。党内警告。

22.姜伟峰,伊川县半坡乡纪委书记,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撤销党内职务。

23.赵伟斌,伊川县半坡乡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撤销党内职务。

24.郭明杰,伊川县半坡乡乡长、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5.高益民,伊川县半坡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辞去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法终止其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务。

26.高向星,伊川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7.金纯超,伊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8.吴立刚,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9.郭宜品,伊川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30.沈庆怀,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记大过。

31.李三红,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副调研员。记大过。

32.王经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副局长。记过。

明亮的黑猫
光亮的酒窝
2026-03-19 20:20:19

(豫政办〔2010〕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须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推进矿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按照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探矿权数量压减15%左右。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重要矿种。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可将水泥灰岩、萤石、硅石、建筑石材等确定为本地重点整合矿种。

(二)矿区整合范围。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用水源周边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需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本地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重要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整合任务完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给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需要整合的整装勘查区、重点矿区,整合期间不得新设立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已设矿权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对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应发放或更换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具备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实施。各地要明确本级重点整合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重点整合矿区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整合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各省辖市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于2010年12月初完成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各地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省辖市,暂停该市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全面清理矿业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山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方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三月九日

快乐的唇彩
花痴的牛排
2026-03-19 20:20:19

国务院对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国务院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71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1.直接原因:

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该矿“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的问题未予查处。

(3)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

(4)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

(5)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

(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靓丽的柚子
怕孤单的钻石
2026-03-19 20: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温柔的乌龟
精明的睫毛
2026-03-19 20:20:19
贺景昌业内人士都知道,煤矿驻矿安监员是受政府委托,派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是加强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是确保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如何提高煤矿驻矿安监员的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如何与形形色色的矿主打交道?如何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是每一位驻矿安监人员应该经常进行思考和不断进行探索实践的。笔者认为:尊重科学、讲究方法,是搞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精髓,特别是驻矿安监员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要当好一名称职的驻矿安监员,首先要强化学习,做一名称职的“政策宣传员”。一系列相关的煤炭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部门规定,都需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来解读、宣传、贯彻、督促、落实,而驻矿安监员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兵头将尾”,煤矿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长期与煤矿打交道,自然而然地就承担起了煤矿政策宣传员的工作职责,其履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企业安全氛围的浓厚与否。其次,要练就一双“慧眼”,做一名称职的“隐患侦察员”。按照上级规定,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下井跟班制度,实施现场监管监察。因此,驻矿安监员就必须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业务知识,练就专业的技术技能,尽而才能对所监管的煤矿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特别是进行现场隐患排查,是驻矿安监员履职的重要内容。在排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检查从细、排查从严,决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大就小,尤其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彻底排查到位,该停的停,该撤的撤,一点来不得马虎大意。其三,要当好参谋、助手,做一名称职的“隐患整改督办员”。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安全金字塔”法则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即安全生产隐患)均会演变成事故,但所有的事故,都是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即安全生产隐患)所致。为此,驻矿安监员必须对所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督办,限时、保质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狠抓事故预防工作,把有可能发展为事故的不安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其四,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做一名称职的“信息反馈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当你在遇到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时,应积极的向上级进行汇报,寻求支持,全力以赴的把煤矿安全监管指令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对煤矿企业的思想动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培训与教育情况、企业投入整改情况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如实汇报,切实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从而为上级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其五,要坚持原则,做一名称职的“廉洁监管员” 。这一点,对我们每一位驻矿安监人员来讲,至关重要。常言道:“为政当先正己,执政首先正身”。因此,一定要按照上级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特别是局领导对我们一再嘱咐的谆谆教诲来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做到不向煤矿企业提出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不接受煤矿企业以监管服务、支持工作、参与活动等名义提供的不正当报酬,不参加煤矿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更不能为了个人的私利而徇私枉法,对煤矿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总之,“放松安全监管,导致事故发生,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违规违法生产行为不抓不管,就是失职渎职”。作为一名安监工作者,要常用镜子照照自己,做个清白之人。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常想肩负的职责;要经常警戒提醒自己,不生非分之想,不存贪赃之念,不干枉法之事;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不当被监管对象的傀儡,不做金钱的奴隶。只有以公平公正作镜,就会说话有底气,赢得更多的人气;若以权钱交易作镜,就会“嘴短手软”,招人“指点”,最终将被唾弃。(河南省禹州市煤炭局)

怕黑的舞蹈
威武的野狼
2026-03-19 20:20:19
永煤控股“意外”爆雷后,多只煤企、城投、地方国企境内外债券发生持续暴跌,投资者对部分企业的信用质量产生质疑,永煤违约引发蝴蝶效应。

01

暴跌

近日,永煤控股违约后,一些煤企被牵连,旗下债券发生明显异动。

其中,平煤股份发行的 “13平煤债”已经连续两日下跌,11月12日跌近8%报78元;冀中能源 “16冀中01”跌近6%报88.7元;阳煤集团甚至取消了20亿公司债的发行。

“13平煤债” 历史 趋势

债券大跌后,平煤股份将紧急召开投资者会议,表示已经为本月末“18天安煤业MTN001”准备全额回售所需资金,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充足。

除了波及煤企,永煤控股债务违约的影响还在向城投、国企等企业扩散,蝴蝶效应就此展开。

11月12日,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美元债持续下挫,创出史上新低;除此之外其在岸市场债券价格也一路下跌,其中“19云投01”下跌约10%至89元,稍早一度触及82元的纪录最低。

“19云投01” 历史 趋势

另外,本就处于舆论中心的紫光集团债券继续暴跌,其中“19紫光02”、“18紫光04”、“19紫光01”等均跌逾30%,盘中二次临停;同时清华控股公司债“16清控02”也盘中二次临停,跌超30%报40元;“16清控02”1上交所固收平台显示成交价39元。

市场人士认为,如果风险事件不能有效缓解,弱资质地方国企的风险继续出清,投资人信心还会继续受到冲击。由于这些地方国企债券发行量很大,在市场上持仓机构较多,一旦市场投资机构形成一致的风险偏好预期,很有可能在卖出债券的过程中引起踩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启动对永煤控股等相关机构的自律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相关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交易商协会将予以严格自律处分;如相关机构存在涉嫌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02

2100亿债务压顶

有人说,作为河南省规模最大的省级煤炭企业集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豫能化集团”)能眼睁睁看着子公司永煤控股倒下见死不救?其实豫能化集团的债务情况更糟糕。

据官网介绍,豫能化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产业主要涉及能源、高端化工、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和合金新材料等。

豫能化集团拥有大有能源(600403.SH)和九天化工(新加坡上市)两家上市公司,以及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濮阳绿宇泡绵。

豫能化集团官网

近年来,受煤化工板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豫能化集团经营性业务利润亏损大增,其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

2019年及今年前三季度,豫能化集团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13亿和-19.64亿元,亏损严重且未分配利润持续为负。

盈利能力

截至今年三季末,豫能化集团总资产为2642.21亿元,总负债2154.76亿元,净资产487.46亿元,资产负债率81.55%。

近年来,豫能化集团的财务杠杆一直维持在很高水平,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债务风险较高。

财务杠杆水平

分析债务结构发现,豫能化集团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占总负债的75%,债务结构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流动负债高企,豫能化集团的流动资产一直无法覆盖前者,其最新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64.04%和56.39%,短债偿债能力指标持续恶化。

截至今年三季末,豫能化集团流动负债有1625.95亿元,主要为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一年内到期的短期负债有828.74亿元,短期有息负债合计1212.59亿元。

相较于短期债务,豫能化集团的流动性异常紧张,目前其账上货币资金有285.63亿元,不能覆盖短期负债,现金短债比为0.34,短期偿债风险巨大。

在备用资金方面,截至今年3月末,豫能化集团银行授信总额为2253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为超千亿,看似财务弹性良好。

银行授信情况

除此之外,豫能化集团还有非流动负债528.8亿元,主要为应付债券和长期借款,其长期有息负债合计超400亿元。

在存续债券方面,目前豫能化集团共存续21只债券,规模达261.3亿元,其2021年需要兑付和回售的债券规模超200亿,面临很大债券集中到期压力。

存续债券到期分布

整体来看,豫能化集团刚性债务有1614.08亿元,以短期有息负债为主,带息负债比为75%。

有息负债高企,豫能化集团每年财务费用支出惊人,2018年至今其财务费用分别为87.65亿、79.82亿以及51.23亿元,对利润形成严重侵蚀。

在偿债资金方面,豫能化集团主要依赖于外部融资,其融资渠道较为多元,除了发债和借款,还通过租赁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股权融资、股权质押以及信托等方式融资。

尽管融资渠道多元,但豫能化集团筹资性现金流净额常年为净流出状态,说明其外部融资环境已恶化。

筹资性现金流

作为河南省最大省级煤炭集团,豫能化集团在资源获取、剥离企业办 社会 以及协调金融机构实施债转股等方面得到了省政府大力支持。

2017年以来,豫能化集团与多家金融机构签署了大规模债转股协议,已累计落地170亿元,并且其债转股资金期限多为3~7年,较大程度缓解了资金压力。

总得来看,豫能化集团无论从债务负担、财务杠杆水平以及流动性压力方面看,均超过子公司永煤控股,并且受永煤债务违约影响,其已被评级公司断崖式下调评级至BB,外部融资环境急剧恶化,进一步削弱流动性。

03

千亿债务违约

2018年以来,在金融和政府债务严监管下,外部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前期大量融资,激进扩张的企业债务到期、资金周转困难,爆发债券集中违约的现象严重。

今年以来,我国信用债市场已发生119只债券违约事件,违约规模合计1050.04亿元,虽违约债券数量较去年下降不少,但违约规模却相当。

历年违约分布

从债券违约行业来看,综合行业依然遥遥领先,今年该行业有48只债券违约,规模546亿元,占据了半壁江山。

受市场风险偏好下降、规避情绪加重的影响,民企特别是中小民企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在集中违约周期中民企占大多数。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还出现AAA高评级、千亿资产规模国企违约事件,比如华晨控股和永煤控股,其所处行业均处不景气周期。

从单只违约规模看,天房集团的“15天房PPN001”违约规模达33.37亿,为最大单只违约规模债券,其他违约规模超过30亿的债券有5只。

和以往相比,2020年房企债务压力不小,“三道红线”压顶再融资受限,今年违约债券中有5家房企,涉及12只债券。

2020年是个不平凡的年份,在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受到重创,债务违约有加速趋势。

一些看似“大而不倒”的企业竟然快速扑倒,甚至有“逃废债”的嫌疑,那些倒下的巨头将在债务重组的漫长过程中艰难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