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控中心主任岗位责任
监控中心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依法监矿,文明执法。
二、围绕本矿中心工作和本科室职责在矿长主管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负责监控中心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大家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团结同事,关爱职工,乐于奉献,敢于负责,顾全大局。
四、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使每一名监控员都能够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做,不放过一次事故隐患,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六、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做一名优秀的管理人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被监测单位。第十二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与被监测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第十四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单位填写警告通知书,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出,限期整改,并通知被监测单位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整改期满后,由原监测单位进行复测。第十五条 对复测仍不合格的,自发出警告通知之日起,对超耗能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并再次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能耗超标加价收费,由节能主管部门签发收费通知书。对逾期交纳的,按天加收滞纳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超标加价收费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如数上缴煤管局财务部门。主要用于耗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八条 对拒绝监测和阻挠监测人员正常工作的,按复测不合格处理。
矿用产品检测检验负责对煤矿用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在井下使用的安全。
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有好几个,检验的比较全面的有煤科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煤科总院上海分院。煤科总院在北京。
检测设备时具体看是什么设备,常规的设备检验要先到煤科总院申请然后指派到相应的检测中心,就是上面所说的分院,检验时常规设备要由厂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是非常特殊的设备,检验中心无相应的检验设备时,检验中心会派人到厂家或矿上进行检验,不过这种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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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为县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提供市场服务保障。
业务范围是:
负责对全省煤炭流通的订货、供应、销售、运输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协调市场运行中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产、供、销、运关系
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和市场研究以及煤炭经营人员业务培训承担煤炭业经营业务政策、法规的咨询以及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评估工作承办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后勤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是:
承担拟订省能源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办理机关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负责省能源局机关委托的会议服务、人员接待、文稿印刷等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省能源局机关交由其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能源局机关车辆的管理、调配使用及维修保养工作,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1、对入厂煤进行破碎、过筛、掺和、缩分的制样操作;采制样本应科学,化验数据应真实。
2、对入厂煤、入炉煤进行来样登记,负责受检煤炭样品的采集与管理工作。
3、负责入炉煤、入厂煤报表的填写和提供;对于煤炭质检检测报告单要会填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关煤质报表,做好煤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且制订煤质化验室管理制度,加强对化验信息安全的管理。未经领导批准,http://www.hebihuanuo.com/jswz/show_4073.html不许随便传阅煤质化验报表。负责按照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发送相关部门。
4、负责按检测流程检测煤炭、煤渣的各项指标,如热值、含硫量、水分、挥发份、灰分等,会用相应的煤炭化验仪器进行测定,煤质分析工作开始前,应仔细检查电源及各种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保证不安全不制样不化验。定期协助品控主管对煤炭、煤渣质量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5、负责煤炭化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品控主管对煤炭采样工作进行监督,并按要求保存煤炭采样单。定期对煤炭、煤渣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并发送相关负责人。
6、负责煤炭化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采取措施。
7、负责灰、渣的可燃物分析。
8、负责弃样、存查样的清理工作。
9、负责量热仪、测硫仪、马弗炉等煤质分析仪器的标定工作。
10、完成岗位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化验室应窗明几净,设备应整齐、规范,仪器清洗应达标。
11、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瓦斯监控系统配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必须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中心站机房应用避雷装置、空调设施,地板必须是抗静电地板。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以及电网停电延测功能、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和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
3、凡建立了瓦斯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的单位,应装备系统终端,系统终端必须配备一台计算机,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有专人管理、检查和维护。井下所有监控设备的信号要反馈到地面中心站(与系统不配套的装备除外)。
三、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面的设置为:高突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若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必须在进风侧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低瓦斯矿井必须在工作面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
2、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的设置为:高突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低瓦斯矿井必须在工作面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
3、凡回风流中有电气设备的地点、瓦斯抽放泵站、低瓦斯矿井的串联通风及《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四、搞好瓦斯监控装备安装设计,严格审批
1、各单位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瓦斯监控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瓦斯监控装备安装任务必须列入矿上的月生产作业计划,并同生产计划一并下达。工程开工前,由瓦斯遥测技术员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的安装任务提出安装申请单和安装设计,安装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①监控地点;②主机和传感器型号、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③断电范围;④被控电气设备(含闭锁开关和电缆)的型号和数量;⑤传感器布置图和瓦斯闭锁电路布置图。传感器布置图中应标明断电仪和传感器的安装位置、遥测电缆的布置路线以及风流方向。瓦斯闭锁电路布置图中应标明闭锁开关和被控设备的位置、电缆敷设线路以及遥测电缆与闭锁开关的接线方式。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的规定。
3、安装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科安全用电审批。并送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用电组、安全科、使用单位、通风调度站和遥测组备案,由遥测组负责安装。
五、安装瓦斯监控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监控装备必须具有煤安(MA)标志,装备下井前必须经过调试、校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无煤安标志和无合格证明的装备不准下井和安装使用。
2、监控装备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各项参数的取值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所有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尽可能采用36V电源,以解决开关小喇叭输入660V而导致的失爆问题。风电、瓦斯闭锁的被控开关不准使用DW型馈电开关。
4、电缆要求:本质安全型监控装备其输出本质安全型部分可不按防爆要求管理,但其关联设备仍要按防爆要求管理。其本质安全型电源的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普通防水接线盒,必须与动力电缆分开悬挂在大巷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同一侧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且与高压电缆保持100mm、与低压电缆间保持500mm以上距离。电缆不得悬挂水管、瓦斯管、消防管上,如果必须与管路、风筒同一侧悬挂时,要敷设在管路或风筒上方300mm处。
5、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且距巷道的底板距离不得小于300mm。
6、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安装完毕经过调校、测试合格,由瓦检员、安装人员、施工单位共同在安装申请单上签字,然后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和保管。
六、加强监控装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断电仪和传感器要实行挂牌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2、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系统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并使用好气体流量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并作好测试记录。
3、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经大修调试、性能检验后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的,由专业人员检查设备电气性能,由防爆验收员检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无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准入井使用。青山矿、安源矿的设备大修由矿上自行负责,集团公司通风试验室负责抽检,其它单位的设备大修由通风试验室负责。所有调试和大修必须作好记录。
4、瓦检员每班要对所辖范围的传感器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信号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站,通风调度记录必须有瓦斯监控装备情况的内容,当校对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在8小时内调校好。
5、瓦斯传感器、电缆的移动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停用装备。
6、检修与监控装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备运行时,须先报矿调度室,并制定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7、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要求在8小时之内完成,故障期间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
8、瓦斯监控装备所需元器配件及标准气样,各单位要提前报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购买。
9、地面监控中心的设备也要实行挂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确保实时显示、超限报警、数据存储、打印报表、曲线图表制作、断电控制及断电和馈电状态的监测、历史数据和图表调用等功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备用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一旦运行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启用备用计算机。
七、加强地面瓦斯监控中心站管理
1、瓦斯监控中心站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或设备故障信号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调度站、通风区汇报,接到汇报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汇报及处理结果记录。
2、瓦斯监控中心站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控日报表,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必须每天签审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由矿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通风区及有关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解决。
3、监控中心站应张贴瓦斯监测系统图。
4、监控中心站计算机不得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操作,且不得储存娱乐性质的程序。
5、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站,来访必须进行登记。
6、值班人员必须面对面交班,本班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出现的瓦斯超限和设备故障情况等必须记录在交接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双方在交班本上签字。
八、加强瓦斯监控装备的技术管理
1、矿总工程师、技术人员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的监测资料,定期组织分析,查找瓦斯超限或设备故障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技术资料管理。技术人员要经常收集整理各种瓦斯监控技术资料,并分门别类进行建档。建立健全以下台帐、记录、报表及图纸:
①设备、仪器、仪表台帐;
②设计、安装、验收台帐;
③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④检查、调试、校正记录;
⑤监测中心运行日志;
⑥瓦斯监测日报表;
⑦瓦斯超限和设备故障汇报、处理记录;
⑧矿井瓦斯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⑨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3、配齐瓦斯监控人员,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确保瓦斯监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安装、维修及监控室值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厉处罚违章违制行为
1、集团公司每季、矿每月、通风区每旬要组织一次瓦斯监控装备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瓦斯闭锁断电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瓦斯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报警值和断电值是否符合规定、调试校正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并要有检查记录。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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