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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欢呼的咖啡
贤惠的鱼
2023-01-30 23:53:36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
温暖的发箍
专注的飞机
2025-08-26 17:24:4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最新回答
执着的眼神
优雅的玉米
2025-08-26 17:24:4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以及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八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虚幻的芒果
小巧的未来
2025-08-26 17:24:49
兰州 市租房的规定有哪些? 《城市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 房屋所有权 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 购房 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临时 房屋出租 ,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拆迁 的, 租赁合同 自行终止。 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2、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 抵押 ,未经 抵押权 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 解除合同 的条件9、 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 合同终止 日期。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 继承人 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 同居 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3、当事人的 身份证 或单位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当事人行为及承租人使用房屋合法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 租赁房屋系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将《房屋租赁证》悬挂在租赁房屋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修缮义务。 租赁房屋因得不到及时修缮给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另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任意搭建、拆改、装修擅自搭建、拆改、装修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无故拒交或拖欠。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抬高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多收租金。 第二十五条租赁双方应如实申报租赁房屋租金。申报租金额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市场租金核定、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二十七条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照《兰州市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双方各交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伪造、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的2、未按期申请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在接到责令补办通知后超过十五日不补办手续的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擅自转租 房屋的。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 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如果想找房子租住的兰州市民或者有空闲的房子打算往外出租的人都需要仔细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双方的交易,因为只有遵守了相关的租房规定才能保证后期的租住合作不会因为违反规定而出现纠纷。

香蕉蓝天
聪明的草丛
2025-08-26 17:24:49

兰州市房管局(现名称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31-8463901。

局各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区号为0931)如下:

(一)办公室办公电话:8480682传真:8489263

(二)人事科办公电话:8462843

(三)政策法规科办公电话:8489378

(四)财务科办公电话:8463910

(五)审计督查科办公电话:8465465

(六)信息科办公电话:8463826

(七)行政审批科办公电话:4818022

(八)综合规划科办公电话:8461022

(九)项目管理科办公电话:8463837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办公电话:8465471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8456630

(十二)房产开发科办公电话:8464214

(十三)房政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333-8242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办公电话:4607695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4607333-8266

(十六)住房保障科办公电话:4607685

(十七)物业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052

(十八)城市建设科办公电话:8409030

(十九)村镇建设科办公电话:8461920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办公电话:4539192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办公电话:4539191

扩展资料:

一、局机关办公地址

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自2019年1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办公场所将由城关区甘南路701—1号伊真大厦22-24层和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14层迁移至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5-6层,邮政编码:730000。

二、机构职责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整合了原“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和原“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关工作职能。2019年2月19日下午,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挂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监管全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管各类资金。

(三)负责拟订全市住建行业的各类标准、定额和参数,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监管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负责征收建设行政事业性规费。

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

(五)负责全市村镇及小城镇的建设管理。

指导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及试点建设。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前期工作。

会审投资额度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

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

(七)负责主城区内主次干道、桥涵、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运维和管理。

监督指导主城区内供热、供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监管全市建筑市场,指导各类建设活动。

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负责全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

监管进兰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各类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资质资格。

核发管辖范围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九)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认定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

组织并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监管房产开发和交易市场。

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备案。

指导区县监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在兰单位及市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审批、监管全市房改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国有直管公房。

组织评审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

负责对区县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行为实施备案管理。

负责发布全市房屋征收信息。

(十三)负责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全市建设领域重大技术的引进和创新。

负责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负责对绿色建筑推广、评价标志申报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

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五)负责对全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不包括市政设施建成后的行政执法)的监督。

(十六)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十七)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干部培训、人才服务、老干部服务、职称资格、党建党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全市住建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监管等工作。

(五)审计督查科。

负责对住建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督办。负责对局系统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对局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六)信息科。

负责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安全维护。负责对外开展舆论宣传。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应急和处置。负责新闻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编发。负责网民留言的协调办理。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审核。负责发放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负责制定和完善局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流程。

(八)综合规划科。

负责拟订住建领域各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报综合年报。负责拟订保障房年度计划和城建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储备。负责搜集整理行业内各类综合数据,汇总编报各类统计报表。牵头协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

(九)项目管理科。

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前期筹划、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评审。负责研究编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技术评审。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核和报批。负责重大项目的包装和协调实施。负责组建和管理行业内各类专家库。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负责征收规定权限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对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登记。负责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进行专项备案登记。负责核准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核准备案。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建筑行业和预拌混凝土行业。负责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发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管进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核查认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处罚。负责管理全市从事建筑活动各类企业的资质、资格。

(十二)房产开发科。

负责兰州地区房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核发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对房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度检查。负责跟踪管理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动态。负责出具商品房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核验证明。负责监管全市建设单位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十三)房政管理科。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管理修缮全市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处理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

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及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住房租金调整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的界定和审核。负责监管和使用房改资金。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监管全市商品房预售和销售行为。负责测算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负责监管房屋租赁、买卖和抵押行为。负责管理存量房产交易资金。负责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负责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十六)住房保障科。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和售后管理。负责拟订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核准和备案。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监管。

(十八)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办法、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占用、开挖、养护、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的审批。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桥梁)行驶的审批。

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燃气经营停业歇业许可。负责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城市供用热设施的方案审核。负责核发供热许可证。

(十九)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审查和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住房质量安全工作。参与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申报。监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年报编制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管理直管公房安全。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

负责住建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的评估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和评价标识申报。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备案登记。负责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科技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及对外技术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考资料来源: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