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亳州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
日前,记者从安徽省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首批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2012年12月芜湖获批试点城市后,安徽合肥、亳州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马鞍山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应用示范产业园。新能源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的城市。据悉,下一步,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安徽能源局将遵循新城、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加强对3城1园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创新支持政策措施,加强新能源规划与城市节能、供热、配网规划的衔接。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力争2015年实现芜湖6.5%、合肥6.6%、亳州16.7%、马鞍山示范园区9.4%的规划目标,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第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场所、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企业能量平衡情况;
(七)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被监察对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二)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以及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明示节能信息情况;
(三)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执行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执行情况;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七)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执行情况;
(八)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九)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
(十)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用能系统情况。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合肥电费分步收费标准
1. 住宅用电量
1kV以下每千瓦时0.5653元,1-10kV每千瓦时0.5503元;
2、一般工业、商业及其他用电
1kV以下每千瓦时0.8234元,1-10kV每千瓦时0.8084元,35kV每千瓦时0.7934元;
3、大工业用电
1. 1-10 kV 0.6474元/度,35 kV 0.6324元/度,110 kV 0.6174元/度,220 kV 0.6074元/度
基本电价:最大需求(元/kW·月):40,_变压器容量(元/kVA·月):30
2、其中:中小型化肥生产用电:1-10kV每千瓦时0.5287元,35kV每千瓦时0.5137元,110kV每千瓦时0.4987元;
基本电价:最大需求(元/千瓦·月):21,_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15
4、农业生产用电
1、1kV以下每千瓦时0.5558元,1-10kV每千瓦时0.5408元,35kV每千瓦时0.5258元;
2、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1kV以下0.3516元/kWh,1-10kV 0.3366元/kWh,35kV 0.3216元/kWh。
笔记:
1、上述价格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2、上述价格,除农业生产和中小化肥外,均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工业用电 0.4 美分。 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除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外,不得征收其他用电量。
3、上表价格包括大中型水库后期安置补助资金0.83分钱,农业生产用电除外; 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包括0.05分钱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4. 上述价格中包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额外1.9分钱,农业生产和居民用电除外。
5.农业排灌电价按上表相应分类(农网贷款还款资金)下调2分钱。
阳光电源自1997年成立以来,始终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源。公司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研发队伍,具有可再生能源电源行业丰富的研发经验和领先的自主创新能力。先后承担了近10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持起草了多项国家标准,取得了多项重要成果和专利。
产品先后成功应用于敦煌20MW特许权光伏电站、宁夏太阳山30MW光伏电站、京沪高铁上海虹桥站、东汽集团风电项目、北车风电项目、内蒙古通辽风场、国家送电到乡工程、南疆铁路、青藏铁路等众多重大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阳光电源在保持国内领先的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产品现已通过TÜV、CE、ETL、DK5940、AS4777、CEC、“金太阳”等多项国际权威认证,并批量销往意大利、法国、比利时、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阳光电源在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突出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吴邦国、贾庆林、蒋正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公司表示亲切关怀,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公司先后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发改委“技术进步优秀项目奖”、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安徽着名商标”、“安徽十佳雇主”等荣誉;是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企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可再生能源电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安徽省 “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福布斯》“2010中国潜力企业榜”百强企业、“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
未来,阳光电源秉承“致力于清洁高效”的发展使命,持续创新,积极参与全球竞争,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对社会有更大贡献、全球一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及系统接入方案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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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sungrowpower.com
联 系 人:翟小姐
电 话:(0551)5327812
传 真:(0551)5327800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
成立日期:2007-07-11
注册资本:144827.86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安徽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经营状态:迁出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英文名:Hefei Sunshine Power Supply Co., 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经营范围:电源设备研制、生产、销售和新能源发电电源、绿色环保节能电源的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及转让(该公司原于1997年11月28日注册,为内资企业,2007年7月1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