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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政府对于建设公益性墓地选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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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22:01:56

现在政府对于建设公益性墓地选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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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01:24:51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1]

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

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1]

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

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 [1]

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

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其中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则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花坛等多种形式。

标准还首度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均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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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01:24:51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都有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一般规定为,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具体可查阅所在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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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01:24:51

法律分析: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5、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这里的公墓设施包括所有安葬(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6、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主要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7、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主要指已经审批的公墓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及扩大用地面积

8、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预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这里的除外情形是指以自用为目的,逝者健在配偶生前购买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人群生前购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墓穴的情况

9、建造、出售出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这里的超规定面积是指超出国家规定的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不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墓分别不超过4平米和6平米的情况

10、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11、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出租墓穴,从事营利活动

12、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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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01:24:51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